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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哪些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七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本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并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六)实习期驾驶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七)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现场查证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及时改正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或者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警告后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七)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驾驶人在禁鸣区域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

(二十一)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二)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六)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九)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十)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十一)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十二)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十三)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五)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十七)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八)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九)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二十)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二十一)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二十二)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三)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二十四)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二十六)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二十七)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二十八)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二十九)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三十)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三十一)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三十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十三)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十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三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十六)三轮车、畜力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

(三十七)驾驭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三十八)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三十九)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四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四十一)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四十二)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四十三)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四十四)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四十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十六)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四十七)驾驶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四十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四十九)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十)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驾驶、驾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十一)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

(五十二)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五十三)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五十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载人的;

(五十五)驾驭畜力车并行的。

总而言之,道路交通执法也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就比如违章停车,如果当时驾驶员在车上,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就是对驾驶员进行口头警告,能及时把车开走的情况下,是不会进行行政处罚的。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陕西省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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