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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多久?

在当今,很多人收到了行政处罚,但是却不知道行政处罚的执行失效,其实我们对执行失效是有必要了解与掌握的,这个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如果失效了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我国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多久?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在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关于处罚时效问题,是否规定,如何规定,各方面有许多不同意见。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情况复杂,有些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出售假种子的行为,必须要等到植物生长到一定阶段才能判断,短时间内对这一违法行为很难发现;又如对于一些违反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的行为,平时不易发现,经常是在进行大规模年检时才被揭露出来;再如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有的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发现。

因此,行政处罚时效如果规定的时间过短,有可能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对行政处罚时效不作规定,或者规定一个相对长一点的时间。

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应当规定时效。这是第一的考虑,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特点以及行政管理的多样性,行政处罚法将时效规定为两年,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刑罚与行政处罚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在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上也是不同。刑法关于犯罪追诉的时效,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以及可能给予的处罚,作出的规定,它的追诉期限与犯罪的法定刑期相适应,不是一个统一的时效期限。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已经了解了行政处罚时效的定义,意义,以及时效的计算日期。我们通过了解一定要掌握这个行政处罚时效计算方式,这也关系到我们切身的利益。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刑法与行政处罚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时效问题规定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我们需要与其他刑法的定义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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