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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直接认定的医疗过错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官可以直接认定的医疗过错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病例部分造假的仅仅部分无效),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远远没有患者家属想的那么多。不要看新闻里说几十万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万。有残疾的才有精神损害赔偿,每个残疾等级5000元。不过每个法官有权在一定范围能增减。如果认为精神损失费判的太少而上诉,绝大多数都驳回而维持原判。

二、医疗过错的诉讼时效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有哪些?

1)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过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的情形一般是针对于医疗机构存在本身的错误,不管是没有按规定告知他人风险义务,以及还有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同时还有医疗过错比较明显的,这样才能保障到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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