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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产房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具体鉴定程序,如下所述:

按照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的程序首先是一旦鉴定启动之后,由医学会在受理鉴定后五日内,通知医患双方,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出书面的陈述或者答辩,医患双方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准备好自己的材料,并且交给医学会,由医学会通知具体的鉴定时间,在正式鉴定之前七天,医学会要告知双方鉴定的时间,鉴定的地点等等这些事情,在鉴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医患双方先做陈述,陈述之后鉴定专家组的成员,对双方的陈述做出发问,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做现场的医学检查,在发问和检查之后,医患双方要退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讨论合议,最后以超过半数的意见,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如果有专家持反对意见,是应当在鉴定结论中明确注明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由谁实施

谁来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的实施主要是由医学会下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实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这个专家组的组成,有很多规则。

如专家组的专家,必须是从当地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不能指定,第二个,这个专家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三个专家的特长或者说专业类别,如是涉及妇产科的,妇产科的专家的人数,应该超过专家组人数总数的一半,就是一半以上要是妇产科专家,还有一点就是,在专家组组成中要注意回避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在一个地区内,这个医疗机构之间,往往相类似的专业专家人数很少,可能在一个市里头,神经外科专家,能够进入当地医学会专家库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神经外科专家,可能只有那么几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这几个专家又都集中在出事的这家医院里,这个肯定是要回避的,这个医院的专家,不能给自己医院出的医疗纠纷去做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当地的医学会可以通过信件的方式或者,邀请外地的其他医院的专家,临时来作为鉴定专家,来参加这个鉴定活动,在鉴定的组成中应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得还是比较完整、完善的。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二)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综上所述,不管是产科还是什么科目如果里面不慎发生医疗事故的话是会对该医疗事故进行事故鉴定的,由此可见,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做现场的医学检查,在发问和检查之后,医患双方要退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讨论合议,最后以超过半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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