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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中,第(二)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等)。

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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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社会 组织机构 政府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