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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各行业企业所从事的不同活动而有所区别,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企业的主管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经营(营业)收入“。企业在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有关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上年累计数填写。

定义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 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⑴固定资产盘盈⑵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⑶非货币性交易收益⑷出售无形资产收益⑸罚款净收入⑹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⑺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

账户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与建造合同收入

⑴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⑵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相关的合同费用。

⒊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⑵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⑶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⒋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

1.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2.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⒊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实例: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例1]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例2]若上例中达兴公司要求退货,则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

[例]大华公司在20X1年5月1日销售100件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⑴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⑵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照售价10 000元的2%享受200元(10000×2%)的现金折扣,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⑶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按照售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O%),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⑷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照完成合同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例]某洗衣公司为某宾馆完成一批被服的洗涤工作,在宾馆收到被服时取得3 000元的支票一张,并存入银行,则该洗衣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交款提货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同时收到南山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办妥进账手续。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若此例中大华公司收到的是南山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日根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增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取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 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265

银行存款 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  52 000

预收货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6 000元。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A产品200件,售价为10 000元,应交增值税1 700元。

⑴5月8日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6 000

⑵5月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商品时,应记录:

借:预收账款──丁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⑶5月25日企业收到丁公司补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 5 7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 5 700

出口商品销售 [例]大华公司销售给境外A公司一批商品,按FOB计价,货款为US$20 000,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当日美元汇率为¥8.80。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US$20 000) ¥176 000

接银行通知收到A公司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为¥8.70。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20 000) ¥174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视同买断 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

⒈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⒊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售价12 000元,增值税为2 040元。

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代销方式销售:

代销方式销售(收取手续费方式)

⒈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⒉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⒊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 700

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 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⒈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⒉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②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⒊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自20X1年7月1日至20X3年6月30日,服务费总额为60 000元,客户分三次平均支付,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X1年7月1日、20X2年6月30日及20X3年6月30日,估计工程总成本为48 000元,假定成本估计十分准确,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各年成本发生情况如下:

年度20X120X220X3合计
发生的成本16 00022 00010 00048 000

该项劳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按照时间比例确定。

各期完工程度及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与费用的计算可通过下表进行:

时间20X1~12~3120X2~12~3120X3~6~30
劳务累计完成程度6/24×100%=25%18/24×100%=75%18/24×100%=100%
累计确认收入60000×25%=1500060000×75%=4500060000×100%=60000
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01500045000
本年应确认收入150003000015000
累计确认成本48000×25%=1200048000×75%=3600048000×100%=48000
以前年度已确认成本01200036000
本年应确认成本120002400012000

该物业公司的会计记录如下:

20X1年度20X2年度20X3年度
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借:劳务成本  16 000贷:应付工资等  16 000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借:劳务成本  22 000贷:应付工资等  22 000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借:劳务成本  10 000贷:应付工资等 10 000
②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预收账款  20 000②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预收账款  20 000②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预收账款  20 000

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例]A企业于20X1年11月受托为B企业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B企业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20X2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20 000元。B企业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20X1年12月31日,A企业得知B企业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因此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30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工资费用)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20 000元)确认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 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⑴20X1年11月1日,收到B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⑵A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工资  30 000

⑶20X1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⑷20X1年12月31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征税筹划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确定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业、农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等企业的代购代销收入;工业企业的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⑴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⑸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加⑸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该企业的收入;另一种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⑹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⑺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⑻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⑼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⑽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①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②企业将该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③企业将该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经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④企业将该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⑤企业将该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信用分配时视同销售。⑥企业将该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视为销售。⑦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⑧企业对外来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⑨企业“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应视同产品(商品)已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收入: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后时期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产品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合理方法

(一)征税筹划内容和方法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的征税筹划

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主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不及时转销售收入。我们进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⑴审查企业的销售是否合理,通过确认企业的销售方式进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他销售方式,按财务惯例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⑵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是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生。

⑶审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将有关会计凭证与产品销售合同相对照,查明企业是否已经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有无将应记销售收入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不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⑷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贷方明细账,将企业销售的原始凭证与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相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企业是否故意推迟收入的入账时间。

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征税筹划。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减折扣额。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和折扣,实际工作中会发生虚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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