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看过栏目

 

传票(拼音是chuán piào)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出庭的预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也指会计工作中据以登记账目的凭单,传票是记账凭证的同义语。有现金收入传票、现金支出传票和转账传票等。当银行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时候,因为要在银行内部进行传递,因此,记账凭证,又称作“传票”。

词语概念

引证解释

1、传唤与案件有关人员到案的凭证。

太平天囯资料·畿辅平贼纪略》:“专持传票字一张,逼之至局索输将。”

郭沫若《海诗集·跨着东海三》:“普通要逮捕人或搜查人家,没有检事的传票,警察论理是不敢专擅的。”

2、会计工作中据以登记帐目的凭单。

会计用语

概述

传票就是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如果不是正规商业操作,就相当于我们平时所说的收条和欠条。

收款时:出纳部门收入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收入传票的各项凭证)收款。

付款时:出纳部门付出现金,须凭现金支出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支票传票的各项付款凭证)办理。

我国最初的会计核算,就是在钱庄(也叫“票号”,相当于现在的银行)里每个人都把当天发生的帐目记在同一张纸上,由于这张纸要在他们中间传来传去,异地之间的传递还设有密押,所以就叫作“传票”,后来就演变成了会计凭证的代名词了。现在,会计使用的记账凭证和银行里的一些凭证仍被称为“传票”。传票既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凭证和原始单据”,定期须装订成册收入传票。

会计传票

1、按柜员的办理业务的流水顺序装订,交易凭证作为主传票,加盖经办人章,编柜员流水号(1,2,3,4,5...)

2、原始凭证或其他凭证做交易凭证的附件,加盖收/付/转讫章,经办人章,编号规则:如是当日第5笔业务,有3张附件,则分别编为5-1/3,5-2/3,5-3/3。如果是转帐的,先借后贷。

3、传票的封面统计项变更为:年/月/日,总号,交易凭证笔数,附件张数,现金借方业务笔数,现金贷方业务笔数,转帐借/贷方业务笔数,表外收/付方业务笔数,单位领导,综合柜员,主出纳,信贷员。

凭证的整理

每天营业终了,对已办完会计核算的凭证,在装订之前,要按规定排列顺序进行整理。规定的排列顺序是:

1)各科目传票排列顺序。按现金收入、现金付出、转帐借方、转帐贷方顺序排列,各科目的日结单分别放在各科目传票之前。

2)按科目代号大小顺序将各科目日结单及所附传票排列成册,以便装订。

转帐贷方传票

转帐借方传票

现金收入传票

现金付出传票

科目日结单

凭证的装订

凭证经整理后,外加传票封面和封底,在封面上要写明日期、传票总数,册数,号码等内容。装订成册后,在结绳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加盖骑缝章,封面上应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凭证的保管

凭证装订成册后,登记“已用传票帐表登记簿”,交有关部门保管。保管时装订成册凭证,不得随意拆封;确有必要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如需调阅凭证时,须经有权人员批准,按制度登记后,在保管库内翻阅。会计凭证需按规定定期保管,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凭证可编造销毁清单,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传票案例

2019年7月16日,长港敦信(02229.HK)公告,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7年HCCW164号诉讼程序中发出的传票。通过该传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原讼法庭申请许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14条,以大致附于该传票的草案提交呈请书,对公司及某些董事/前董事(即陈若茂,郑敦木,郑敦迁及叶德山(答辩人))展开诉讼。

投稿
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汉字 法院 诉讼 会计 太平天囯 郭沫若 登记 会计主管人员 人民法院 邮寄送达 诉讼文书 公告栏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