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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式,是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律令介绍

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

历史渊源

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始于隋代﹐但其出现可以追溯到很早。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现最早。

春秋以前﹐已有写成条文的刑法﹐春秋末期﹐各诸侯国逐渐将这种条文用不同形式公布出来﹐称为刑书﹐律便是由刑书发展而来的。战国初期﹐魏文侯之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战国中期﹐商鞅任秦相﹐改李悝的《法经》为律。据此﹐可能在战国末期各国刑法已称为律。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不但有秦律﹐还有两篇魏律。汉初﹐相国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汉律九章﹐从此以后﹐律的名称历代相承不改﹐内容虽有增损﹐基本精神却很少变动﹐是法典中继承性最强的部分。

“令”也出现很早﹐与律相辅而行。商鞅变法时就制定法令﹐令民为什伍相连坐﹐以军功受爵赏﹑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惩罚。秦始皇焚书﹐使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可见当时有法有令。汉初萧何定律﹑令﹐也是二者并提。大体上令是关于制度规则的规定﹐律是判刑定罪的条文﹔令偏重于教诫﹐律偏重于惩罚。但秦汉时律令并没有严格区别。云梦秦简中以律名篇的若干律﹐在汉以后却属于令的范围﹐如田律﹑金布律﹐汉代即称为田令﹑金布令。但律文一经制定之后﹐更改不多﹐若须重修﹐通常要集众讨论﹔而令文则往往是由皇帝随时用诏制颁布﹐越积越多﹐数量远过于律﹐经过一段时间﹐选取其可长期适用者﹐着为定令。律﹑令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自汉以后﹐各代都很重视它们的制定和修改。

“格”的起源也很早。《唐六典》认为格的渊源是汉晋的“故事”。格本有度量和等级的意思﹐演变引申又有限制﹑禁止的涵义。所以西晋刘颂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轻易议法﹐人主须遵循格以督责群下﹐“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见格是指必须遵守的规则。宋﹑齐﹑梁﹑陈诸朝﹐常常看到大赦诏文中命令主管部门“详为条格”。这种“条格”有时又称为“条制”﹑“条例”﹑“条流”或“科”。即是对诏书所提到的事项作出区别情况的具体规定﹐例如“土断条格”是关于整理侨人户籍的具体规定。“赦格”又称“恩科”﹐是关于赦令的具体规定。《隋书?经籍志?职官》有《梁勋选格》﹑《梁官品格》以及不明朝代的《吏部用人格》﹐是关于职官铨选制度的具体规定。这格“都具有法令的效力﹐是必须遵守的制度。可见由东晋至南朝均有格”的存在。北魏格的出现也很早﹐有关于官吏考绩的景明考格和正始考格﹐关于选举制度的方司格和停年格﹐关于刑法制度的正始别格和永平旧格﹐还有悬赏招募或通缉逃犯的赏格和募格等。这些先后颁布的格﹐积之既久﹐必然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于是提出了整理删定的要求。北魏整理条格的第一次记录是在它快要灭亡的时候出现的。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五月下诏﹐命四品以上职事官集议﹐将诸条格相互抵触的归一﹐不可施用的停废。而新定的格不能和旧的格相违。这项议定新格的工作先在洛阳的尚书都省集议﹐后移麟趾阁。永熙三年(534)﹐北魏分裂﹐东魏建都邺城﹐这项工作又移在邺城新建的麟趾阁。至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公布。这便是有名的东魏《麟趾格》﹐是隋﹑唐定格所效法的楷模。《麟趾格》的篇目是按当时尚书省的曹名来命名的。

“式”的起源﹐在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中有一组简标明为《封诊式》﹐其内容为关于治狱的程序和要求﹐其各类案件的“爰书”格式﹐与唐代式的内容是?掷嗨频摹K?伤凳悄壳耙阎?淖钤绲氖健N骱撼酴o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所谓章程当包括式的内容。东汉建初元年(公元76)﹐秦彭为山阳太守﹐开发稻田数千顷﹐制定了有关土地肥瘠等级的“式”﹐光武帝将它交给三公府﹐并颁布州郡。到曹魏末年﹐司马昭当政﹐命令贾充等定律令﹐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故事就包括有式的内容。贾充等人撰定的故事于晋泰始四年(268)公布﹐被称为《晋故事》。此书早已佚亡﹐但从它书所引﹐还可以看到它的部分佚文。自晋以后﹐对于式的记载不详﹐但可以肯定历代都有。不过﹐这时的式与格还没有区别﹐都作为必须遵循的轨则而保存在名为“故事”的法令汇编中。据《唐六典》所述﹐大约与东魏删定《麟趾格》同时﹐西魏自大统元年(535)起﹐经过历年的斟酌损益﹐也将其法令文书整理为《大统式》五卷。《大统式》的内容今已不可见﹐但据《周书》之《文帝纪》及《苏绰传》所载﹐其性质似与唐代的式(仅作为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细则﹑典礼仪式﹑法规章程)不同﹐是政府的施政总纲﹐被称为“大式”或“中兴永式”。其重要性远过于唐代的式。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东魏﹑北齐。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命令高颎﹑郑译等删定律﹑令﹐开皇三年又令苏威﹑牛弘更定律﹑令﹑格﹑式﹐从此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完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体系。

格式的制定

隋代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隋律(有《开皇律》﹑《大业律》两种)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现在﹐令﹑格﹑式虽原本不传﹐但还可以从古籍中搜集到相当数量的佚文﹐并且在敦煌文书中也保存有部分残卷﹐可以据此比较分析其内容﹐略窥唐代法典体系的全貌。唐代编制法典的经过(如表 )(据两唐书《刑法志》及杨廷福《唐律初探》)﹕

唐律残卷 甘肃敦煌发现

唐《武德律》是根据隋《开皇律》制定的﹐只加进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条格的内容﹐其它无所更正。至贞观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龄等人重加删定﹐成《贞观律》五百条﹐分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与《贞观律》基本相同(见《唐律疏议》)。今本《唐律疏议》有律五百零二条﹐则是后人刊印时﹐误将《职制律》及《斗讼律》中各一条歧分为二。唐律制定后﹐因律文简略﹐解释易致分歧﹐唐高宗永徽三年(652)便命令广召解律人﹐为律文作解释﹐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呈准颁行。《律疏》有“议”﹐后人遂称为《唐律疏议》。《律疏》虽修撰于永徽年间﹐但经过后来几次刊定﹐改动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议》中﹐有永徽以后的地名﹑宫名﹑官名及避讳字等。《唐律疏议》是东亚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间定律的同时撰定唐令。至贞观初﹐太宗又命房玄龄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条﹐分三十卷﹐于贞观十一年 (637)颁布。以后多次刊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又经过一次大的整理﹐定令为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分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秦汉的令往往与律相混的情况不同﹐然而违令必致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为用的。唐令没有完整流传下来﹐但保存在《唐六典》﹑《唐会要》﹑《通典》等书以及日本的《令义解》﹑《令集解》中的佚文还不少。20世纪以来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发现唐《职员令》﹑《公式令》等残卷﹐使我们能够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日本仁井田升辑有《唐令拾遗》)。

唐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条格﹐它是唐初的暂行法规﹐后来吸收到《武德律》中。贞观中﹐房玄龄等删定律令时﹐又将武德﹑贞观以来陆续颁布的敕格三千余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为篇目﹐这可能是沿袭东魏《麟趾格》的办法。这些格当初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长孙无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发至州县﹐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来源是诏敕﹐故又称为敕格﹐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时间命名﹐就成为所谓的《贞观格》﹑《永徽格》﹑《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后再颁发的敕条﹐就称为格后敕﹐或格后长行旨。唐格的性质偏重于禁防。

从现在我们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种各样的禁令以及根据违犯禁令情况而分别给予惩罚的条文。它可以说是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此外也有赏格﹑选格﹑勋格等内容。唐格的佚文散见于《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统》等书中的有﹕《金部格》﹑《户部格》﹑《刑部格》﹐以及《开元格》﹑《开成格》等少量残文。《唐六典》﹑《唐会要》中可能包含有许多格的条文﹐但因没有标明﹐故无从判定。可宝贵的是敦煌残卷中有神龙年间由苏 等删定的《散颁刑部格》和可能是开元年间编定的户部格或敕条﹐使我们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义比较广泛﹐有典礼仪式﹑公文程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围绕律令的执行所规定的细则以及百官诸司的办事章程。唐代见于记载最早的式是贞观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布的《贞观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名。其后多次删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数则均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袭曹魏末年的老办法﹐把有关各种制度的细则规定按性质归口﹐公别由官府机构掌握﹐负责贯彻执行。唐式的佚文散见于《唐律疏议》﹑《白氏六帖》﹑《唐会要》﹑《宋刑统》及日本文献中的亦不少﹐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残卷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数最多的唐式原文。内容是关于灌溉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桥梁和津渡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关系﹐有如令之与律。由于式是令的具体细则﹐所以经常令式联称。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虽低于律令﹐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比律令更为经常。这是因为格式可随时以诏敕更定﹐它们更能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影响

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如后梁开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删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后唐天成元年(926)废后梁所定新格﹐行唐朝旧格﹐又以唐有《开元格》及《开成格》﹐二格重叠﹐虑有所误﹐不宜并行﹐乃废《开元格》﹐行《开成格》。此后﹐后晋﹑后周皆有关于制敕的编集﹐称为“编敕”﹐与格式并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还广泛地影响了东亚各国﹐朝鲜﹑越南﹑日本都接受了这种体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著名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便是先后于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唐武则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宝律令》今已失传﹔《养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现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转录了唐令的原文。

编纂与成立

编纂

日本历史上的“律令格式”一词包括大致三个方面,即:律令、格、式。这三者相互联系,但又有不同。

虽说律与令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在日本历史上也有“飞鸟净御原令”和“飞鸟净御原律”的说法,但是这两者往往同时出现,因此在下文中均将“律令”作为一个概念。

律令:

如果根据《弘仁格式》《藤氏家传》,日本律令的制定,是以天智天皇7年(668)藤原镰足(即中臣镰足)撰写的《近江令》为发端的。但是恐怕这并非事实——持统天皇3年(689)所实施的《飞鸟净御原令》可能才是最早的令。班田收授法就在这个令下开始实施。而在编纂《飞鸟净御原律》之前,就暂时施行了中国的律。在大宝元年(701),以中国的永徽律令为范本编纂的《大宝律令》(由刑部亲王编纂)完成了,这标志着日本终于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完备的律令。

实际上,现如今《大宝律令》的的条文几乎都没有被残存下来。曾经的《大宝律令》的令文中附有所谓“古记”的注释,如果一条律令条文有这样的注释,那么我们就能知道它是《大宝律令》的一部分。另外在《续日本纪》中也有将《大宝律令》作为现行法而加以引用的情况。即使这样,要精密地复原《大宝律令》原文也是非常困难的。

被用于说明律令制度的,是于天平宝字元(757)年施行的《养老律令》。养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完成了《养老律令》的编纂,但由于其内容和《大宝律令》相差无几而被入库不用。等到藤原不比等的孙子藤原仲麻吕掌权的时候,他为了彰显祖父的功绩,便把《养老律令》又拿出来使用。关于《养老律令》,有《令义解》和《令集解》这样的官方撰写或私人撰写的注释集,根据这些我们就能了解《养老律令》大部分的内容。

式:

律令进行的是粗略的规定,而在实施的一些详细条目则以“式”的形式被确定。所谓“式”,就如《弘仁式》(820年编成)《贞观式》(871年编成),把当时施行的现行法进行统一编集,之后集成为《延喜式》(927年)。

格:

“格”指的是对律令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它也如“式”一样会进行统一的编集,如《弘仁格》(820年)《贞观格》(869年)《延喜格》(907年),之后集成为《类聚三代格》

律令建立

所谓律令国家,就是指以在律令中确定的制度与规定为准则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因为日本采用的是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性质的政治体制,所以这里所说的律令国家,是天皇制下的带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律令国家。

古代日本虽然与当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很像,但是天皇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律令国家之前,天皇是不被那些规定所束缚的。

在中国这个被日本所模仿的国家,律令所表示的就是皇帝的统治方法,因此历代皇帝都不会完全遵守律令(这里所指的应当是唐朝和唐令)。

但在日本,天皇多少还是受到律令的制约。圣武天皇想给他的母亲藤原宫子奉呈“大夫人”的称号的时候,长屋王就劝谏道:“大王的御诏里说的是‘大夫人’,但根据律令应为‘皇太夫人’。遵从了御诏就会违背律令,遵从律令则会违背御诏。”虽说有天皇的御诏为先这样的说法,但并非完全如此,这也算是日本律令体制的特色吧。与中国有所不同,日本迎来了全国上下都遵从律令的时代。

日本律令制

决定机关

在律令制建立以前,日本模仿中国形成了天皇专制的局面。但是这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很多时候,由于力量对比的关系,常常会出现贵族主导政治的情况。

并不是所有的贵族都参加政治。大约10人左右的被称作“公卿”的贵族会参加由太政官组织的会议,讨论国家和政府的最高思想。

这样的政治形态是继承了曾经的大夫阶层协议制,而之后的日本的政治,也大多采取了这样的合议制。

律令制规定的公卿,是担任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等职位的人。由于太政大臣被认为是天皇的模范,是圣职,因而不能假定符合条件的人。像中纳言参议等官职是由来设置的,属于令外官。

就这样,众官员聚集在天皇面前举行会议,根据这样的合议决定国家的政策。当时的立法、行政、司法上位分化,立法和行政必然会议的重要内容。至于司法,或者说刑罚,在一些重要的情况下,会在会议进行审判。

二官八省

律令制的中央政府机构(日文写作“官厅”)被总称为“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

“二官”指是神祇官和太政官。神祇官负责国家的祭祀活动,而太政官负责国家的政治运作。八省以下的政府机构,全部都处在太政官的管辖之下。

太政官决定的政策,通过八省变为法律命令进行实施。在八省之中,从被称为左辨官的书记局处向下传达命令的是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而在右辨官之下设有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宫内省,以上共称“八省”。八省又各自有各自的下属部门——寮或司,以分担职务:中务省之下设有阴阳寮、图书寮;式部省之下设有大学寮;治部省之下设有玄蕃寮、诸陵司;民部省之下设有主计寮、主税寮;兵部省之下设有兵马寮、主船司;刑部省之下设有囚狱司;大藏省之下设有扫守司、织部司宫内省之下设有主殿寮、采女司等等。

*八省和部分寮司的职责:

中务省:侍奉天皇侧近,行使诏敕颁行等宫中一切政务

阴阳寮:负责天文、历法的制订,并判断祥瑞灾异,勘定地相、风水,举行祭仪等

图书寮:负责朝廷书籍管理、国史编纂的部门,也担当佛经、佛像的管理。

式部省:担任文官任免等一般人事的部门,负责调查文官的事务成绩

大学寮:负责学生教育、考试

治部省:处理外交事务、高官的户籍管理、监督寺社佛阁等处人员的礼仪,也裁判庶民的婚姻诉讼。

玄蕃寮:管理寺院、僧尼的名簿,接待外国公使,以及监督在京外国人

诸陵司:专管天皇、皇亲及外戚的陵墓、丧葬礼以及陵户的户籍等

民部省:管理地方户籍、租税、交通、建设等工作

主计寮:管理税收(调、庸)、朝廷预算、决算

主税寮:理诸国田税、米仓收支

兵部省:理武官的人事、诸国的兵马、城池等一切军务

兵马寮:饲育、训练从诸国牧场(武藏、上野、甲斐、信浓)集中的宫中马匹,管理马具、饲料

主船司:负责船只的调动,后被废止。

刑部省:管理诉讼的审理、判决、刑罚执行

囚狱司:管理监狱和犯人,后因检非违使的抬头而变得有名无实。

大藏省:管理诸官厅的收支、诸国的调(田地课税)、货币、金银、物价

扫守司:负责宫中的卫生打扫和典礼时的场所准备,嵯峨天皇时与宫内省的扫部司合并成扫部寮。

织部司:负责纺染朝廷所需染织物

宫内省:总管皇室的收支、衣食、杂务等宫中之事,同时也兼管诸国献上的食料和御料地

主殿寮:负责内里(天皇日常生活之所)的扫除、天皇入浴的准备、管理坐舆

采女司:负责采女挑选、教育管理。采女是服侍天皇、皇后起居的女官。

“一台”指的是弹正台,主管警察、裁判事务。

“五卫府”指的是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卫门府负责各宫门的警备,卫士府负责宫内的警备,兵卫府则负责天皇的贴身护卫事务。

关于日本古代的官职系统,详见词条:日本古代官职

地方行政组织

在地方,有畿内、七道这样的大范围划分,再往下的60多个分国内还分布有各自的郡、里等行政单位。“郡”有550个以上,“里”有4000个左右。各分国,简称国,由中央下派的国司进行管理。郡和里的管理者一般就从当地人中选拔,不过郡司中也有的是曾经的国造,或是差不多地位的人,这就是利用了律令制以前的地方统治者(如国造)的统治力。

在诸国之中,由于西海道距中国、朝鲜较近,在政治、经济上有特别作用之故,其管理者太宰府便在外交、军事上被委任了很大的权力。拥有重要港口难波津的摄津国里便设有摄津职这样的官职。而在都城中,还有诸如市司、坊令这样的地方官员。

律令制位阶

日本律令制时期的“贵族”,实际上被分为“贵”和“通贵”。

在律令制位阶制度中,诸臣的位阶为30阶,诸王的位阶为4阶。在这之中诸臣的30阶,从一位到八位,加上初位一共有九等。一位到三位分正、从;四位以下在正、从之外又分上、下。比如正三位、从八位下等。在这30阶中,“贵”的位阶是第六阶的三位以上,而五位以上,也就是第十四阶以上的人被称为“通贵”,这两者并称“贵族”。

天平元年(729)8月时的“贵”,有从二位的多治比池守,正三位的藤原武智麻吕大伴旅人、阿倍广庭,从三位的藤原房前、多治比县守、石川石足、藤原宇合藤原麻吕,共计不过九人。能进入“贵”这一等级的氏族,基本都是已经被决定了的。藤原是比较特别的,再加上阿倍、大伴、巨势、石上(物部)、石川(苏我)、纪等大化改新之前的传统氏族和皇亲氏族中的多治比、橘等,至多有20个氏族。

即使是在五位以上的贵族,总计也只有大约150人。在平城京干活的官员约有1万5千人,因此贵族的比率仅有1%。但是这并不是说100个进入官界的人中就有1个能称为贵族。称为贵族的,大体上都是贵族的子女。这就是所谓“荫位制”的恩典的宗旨。根据这一制度,父亲是一位,其嫡子相应地成为从五位下,因此他从一开始就是贵族。即使是三位贵族的孙子,只要是嫡孙,也能从从六位下开始。如果获得了从六位下的位阶,那么要到达四阶之后的五位,通常在进入官界后只要有15年就能跻身贵族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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