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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亦称劳务出口。通常是指具有某种劳动能力或特长的劳动力人口,以活劳动的形式为外国或外国经济组织提供某种效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大规模的劳务输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50—60年代,西欧、北欧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迫切需要补充劳动力;70年代起,西亚石油输出国崛起,规模宏大的基本建设也需要大量劳动力。

综述

劳务输入国家和地区主要在中东、北非产油国、欧洲经济共同体、北美和南美洲。其中中东、西欧、北美洲吸收的劳务量约占世界总劳务量的80%。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东已成为世界劳务洪流的主要指向。劳务输出国家和地区主要在亚洲,输出的劳务量约占世界劳务输出总量的60%,主要有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泰国、菲律宾、南朝鲜等。劳务输出人员中,工人(主要是技术工人)占70%,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占30%。中国自80年代以来开始国际劳务输出,但迄今输出量甚少,且大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务(建房、筑路等)。国内劳务输出规模较大,种类多样,有工程性劳务(建筑等)、技术性劳务和城市服务性劳务(包括家庭服务、环境卫生、园林、搬运等),以工程性劳务居多。劳务输入地区主要是大规模开展基本建设的地区;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矿区;技术力量不足地区(广大乡村乡镇企业),以及结构性劳力不足的大城市。劳务输出的地区主要是广大乡村劳动力富余地区和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和灾区)。劳务输出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形式,对解决乡村富余劳动力的出路,满足劳动力不足地区的需要,加速基本建设的进程和经济全面发展,以及加强国内外交流等具有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已成为必然趋势。

起源

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 "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中国历史

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上溯到秦汉时期。我国近代的劳务输出,在鸦片战争(1840年)之后即有雏形。19世纪中叶,北美、澳洲大陆发现了金矿,由于黑奴买卖已经停止,加之当时的清政府把移居海外的中国人当作“贱民”、“弃民”对待,采取不予保护的政策,殖民者便趁机通过利诱、拐骗、强拉等不法手段,掳掠了大量中国劳动力,即“华工”。这是我国近代劳务输出的开端。

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派出了大量劳动力,为英、法、俄以及东南亚国家抵抗德、意、日法西斯的侵略提供了巨大的后勤支援。由于我国这一时期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并不以经济利益为目标,带有很强的为战争服务的性质,因此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劳务输出。

到上世纪50——60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劳务输出有了新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的劳务输出大都是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以援助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蒙古、尼日利亚等的经济建设为主。派遣了大批技术人员以及工人和医务人员,基本上是无偿的或是优惠的,同样并不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因此说当时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劳务输出,但却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劳务输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劳务输出事业才得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真正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央“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劳务输出事业取得了更快的发展,到2000年已初具规模,成为我国开展对外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劳务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国外历史

国际间劳动力的流动己有几百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末。而具有一定规模的输出则始于15世纪末(1492年10月12日)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从16至18世纪,殖民主义国家贩卖黑人到美洲的奴隶贸易。这是历史上大规模远距离劳动力转移的开始。但这种惨无人道的奴隶贸易是殖民主义的罪恶表现,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即奴隶并不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力拥有者和出卖者出现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而是作为生产工具——“会说话的工具”被人用强迫的方式从一个国家运送到另一个国家,因此,这还不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真正是自由人,是自身劳动力拥有者的劳动力国际流动,并作为生产要素在他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最早当属18世纪初的欧洲技术工人。当时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受重商主义的影响,才对技术工人入境采取欢迎态度,但是由于各自的经济保护主义政策,这个时期的迁移量仍然十分有限。

真正大规模的现代意义上的劳务输出与输入则是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5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二战之后,随着大量新兴国家的建立以及战后重建的需要,国际劳务输出得到了空前发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到20世纪90年代,伴随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的增长,国际劳务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并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

输出

输出现状

与世界上许多劳务输出大国相比,我国的劳务输出仍很落后,总量偏低、规模偏小,与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和人口规模极不相称。输出的劳务人员占国际劳务市场的份额微乎其微,甚至远不及一些和中国发展程度相同甚至更低的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在:

1、对外劳务合作总量保持稳步增长,但仍与我国人口资源总量不相称,并且创汇能力也远低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

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37.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新签合同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4.8万人,较上年同期增长18%;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总数为53.5万。截至2004年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308.2亿美元,合同额361.1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19.3万人[5]。

但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总体规模无论与整个国际劳务市场,还是与其他劳务输出大国相比,都存在着较大差距。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2010年全球每年的流动劳务约为3000万—3500万人,我国劳务输出总量仅占其中的1.5%左右。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远远没有发挥我国劳动力数量优势。我国与亚洲其他主要劳动力输出国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菲律宾是亚洲最大的劳务输出国,正式登记在册的海外劳工有450多万,占其劳动人口数的14.3%,每年寄回国内的外汇收入均在50——70亿美元之间[6]。而我国外派劳务汇回或带回国内的外汇收入不足20亿美元。

2、普通劳务依然是外派劳务大军的主力,但在少数省份已有改观

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的外派劳务人员仍然占据劳工大军的绝大多数,约为75%。其中,又以制造业工人最多,占外派劳务总数的40%左右,建筑业也是劳工较集中从事的行业,比重超过10%。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科教文卫、设计咨询和IT服务业所占比重均不足1%。不过,在有些发达省份如上海市的海外高级劳务发展较快,软件工程师,高级厨师、医师等“三师”在海外劳务市场走俏,外派高级劳务量已超过全市每年外派劳务总量的30%。

3、亚洲市场份额独大,新市场开拓举步维艰

在对外劳务合作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外派劳务人员在世界各大洲的分布情况逐渐发生变化。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在香港和新加坡完成的营业额所占比重有较大下降,日本、韩国和俄罗斯所占比重有所提高。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必将促使区域内相关国家政府减少对外来劳务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区域的外派劳务总体上会进一步增加,业务会越来越集中到亚洲市场,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到2010年,亚洲市场的份额连续几年超过70%,非洲、欧洲所占的比重则徘徊在10%和5%的水平。今年欧盟东扩后10个新成员国的总人数约为7500万,这些国家的竞争将使我国外派劳务进入欧洲市场更加困难。

输出内容

劳务输出大致说来.包括以下两类:

(一)向国外派遣劳务人员

即由我国派遣劳务人员到国外工作。按世界银行分类,它属于要素性劳务,因为他涉及列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

劳动力流动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

一是移民。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国与国之间的迁移;

二是临时性劳动力流动,即一国劳动力在国外从事短时期的工作.工作完成后即回国,这是发展最快,也是最重要的劳动力流动形式,临时性劳动力流动又有自发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力流动两种。目前,我国劳务输出基本上采取由国家有组织地派遣劳务人员出国工作的形式。

(二)向国外提供各种服务

这些服务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劳务范畴,世界银行将此类劳务称为非要素性劳务,因为此类劳务并非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形式在经济中起作用的。

一国可向外提供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目前在国际上比较重要的有:

1.技术服务。即向国外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指导。

2.国际咨询。即向国外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3.国际旅游。即接待外国游客在本国游览观光。

4.金融服务。即向国外提供银行保险等服务。

5.运输服务。即为国外客户提供海洋、航空等运输服务。等等。非要素劳务的提供可以在国外,也可在国内(如旅游),其盈利性一般远大于要素劳务。但较为复杂,要求劳务输出国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发达的第三产业。目前,发达国家是这种劳务的主要提供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很早就在一些国家开展劳务合作,派遣了许多劳务人员,但大多是援外性质,我国真正开展劳务输出还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目前,我国的劳务输出发展较快,但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我国劳务输出规模较小,而且层次不高。基本上还处于单纯赚取劳务费的水平。国际劳务合作。劳动力输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较大,主要表现在:

1.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

2.改善我国就业状况;

3.带动商品出口;

4.学习先进技术;

5.增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人民互相了解和友谊。

所以,我们要重视劳务输出业;它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而且可以通过互相学习、竞争。提高劳动力素质。并且,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劳务合作,以推动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

输出方式

目前,我国劳务输出的方式主要有5种:

(1) 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劳务输出。各种形式的承包工程需要承包公司派遣相关的 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人员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

(2) 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派出劳务人员。

(3) 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派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培训人员。

(4) 通过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需本国劳务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而产生的劳务输出。

(5) 民间劳务输出。劳动者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自己联系出国谋职。

澳门劳务

一、澳门雇主可自行指定或委托有澳门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在内地招聘(招聘者应签订招聘合同)。

二、劳务公司将录取人员的有关资料(如照片、身份证副本等)报入澳门出境事务局核实、批复。

三、通过后由雇主再将赴澳人员的资料报入澳门劳工暨就业局非本地劳力处,提出输入外劳申请。

四、雇主赁批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凭批件及合同报北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申请输澳批文。

五、赴澳劳务人员在十天内自选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证件所需资料。

六、赴澳劳务人员将证件资料及费用(包括劳务押金及证件费等)交回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地方国务院港澳办交流司办理赴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需时约十五天)

七、通行证办出来后由劳务公司统一安排时间培训、出境。

八、到澳后,由雇主带领或自行到澳门出入境事务局办理非本地劳工证(俗称“蓝卡”)的手续后方可工作。

具体情况

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劳动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尊重用人

在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骏伯人力资源公司直接对企业及其人员提供人事管理和系列化服务。骏伯人力资源承担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能够使企业从具体琐碎的人事管理业务中脱出身来,全身投入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也使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可以将更多精力关注于人力资源乃至人力资本管理当中。

流程分类

劳务派遣业务流程

劳务派遣服务流程

劳务派遣服务内容

高端招聘

编号

服务内容

1

员工招募(包括资源组织、初试筛选、复试、体检安排等)

2

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合同签订、鉴证、报到安排等)

3

员工培训(用工性质、用工单位介绍、厂纪厂规、 5S、安全教育等)

4

工资发放(考勤核对、工资单、工资卡发放等)

5

员工公积金转入、缴纳

6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

7

员工公积金转移、退出

8

客服专员配备(日常管理、员工关系等)

9

档案管理(合同、社保手册、个人资料等)

10

后勤管理(宿舍、管理员、保安、清洁员等)

11

意外情况协调处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

注意事项

我省对研究生、符合鼓励流向及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给予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接收专业性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收急需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所需进人编制、人员指标、工资总额可采取先进后出、逐步冲销的办法解决。

(2)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在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

(3)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落实单位后即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4)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相关协议(合同)的毕业生,在按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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