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看过栏目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质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转型后,对国家元首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权合一的新型现代国家元首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需要。

自古以来,国家元首,不论是君主国的君主还是共和国的执政官、总统等,一般都身兼行政首长,是行政权的体现者。这情况到近代出现了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是行政权的分割。由于责任内阁制的兴起,内阁首长的地位日渐提升。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总理甚至取代总统成为行政首长。其二是某些国家是以立法机关的首脑作为国家元首,英格兰和法兰西便曾分别以议会议长和国民公会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另外,在当代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元首由议会常设机关的首脑担任。

职权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 ,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 , 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在新的国家主席、副主席产生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纳粹党将其党魁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称为“元首”;希特勒出任德国总理几年之后,总统兴登堡陆军元帅年老病故,希特勒兼任德国联邦大总统,独揽德国军政大权,德语中“元首”又成了总统和总理的统称。二战结束后,德国元首制废止

类型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国家任何法案都需要总统签署,除非议案得国会绝大多数同意。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总统制“之名。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决定是否赞同主要官员的任命。议会讨论候任人是否合适,并没有权批准或否决任命。任命後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内阁制的问责不同。

有些总统制国家设“总理“一职,总理只向总统负责,而不是议会。总统制下的“总理“的政治影响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并不是政治家。总统制的“总理“与内阁制的总理(或首相)不同,他们没有宪法赋予的实权,政治地位比较低。他们通常负责政府的日常运作,总统则订定国家政策。内阁制下的总理领导执政党和政府;总统制下的总理却是服务政府,如其他官员一样,可能随时被解雇。

美洲国家普遍采用总统制,美国更是其中的圭臬。虽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方法选出,部分国家元首发动军事政变或政变夺权(如巴蒂斯塔)。总统制的某些特征(如行政机关向国家元首而非议会负责)与君主独裁制其实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纪英国的宪法制度。当时,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控制政府,国会无权过问。所以,有人认为现代的总统制事实上承袭自18世纪欧洲的“旧制度“。很多欧洲国家的制度已从行政(首长)主导发展成国会(内阁)主导。1870年代,美国总统安德鲁·詹森受弹劾,几乎丢职,总统权威受削。有人预测美国会跟随欧洲模式,从总统制渐变为半总统制,甚至内阁制;众议院院长将成为权力核心,变为名义上的总理。但这并没有成为事实。20世纪初西奥多·罗斯福及伍德罗·威尔逊的领导令总统重建政治影响力。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包含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国家,政府需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根据现行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总统在得到法国国民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任命总理。所以当国会被反对党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党中挑选总理,这被称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乐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事务。)

有些国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类似半总统制,甚至总统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後的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任命的内阁要向国会(reichstag)负责,但民选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最初总统只是象征式的国家元首,政务由国会主持。但由于当时社会动汤不安、政局不稳,总统开始运用紧急权力。1932年,权力严重失衡,就算总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也能随意废立。最后,兴登堡没有咨询国会,利用职权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为总理,造就了纳粹的独裁统治。

议会内阁制下的国家元首

在议会制(或称内阁制)的国家 中,国家元首可能只是国家的象征行政首长,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例如英国政府被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政府在理论上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并向国会负责。首相从议会中选出,得到议会的支持。议会有权著首相和内阁成员辞职或解散国会。因此,政府问责於国会,并有责任向国家元首提供“意见“(即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在一个议会制国家中,旧的宪法可能赋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权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随时代变迁而演化出的问责机制甚至政府机关往往在过时的宪法中只字不提。所以,宪法越旧,有漏洞的机会越大。国家元首可能因此有过大的权力。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中没有提及首相一职,但该职位已经存在。1922年,含糊、过时的意大利王国宪法让国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三世能够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

英联邦国家议会制的运作依据一系列的宪法条文、不明文的惯例、orders-in-council、英王制诰等。总督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有额外的权力(例如澳大利亚总督约翰·科尔(John Kerr)解除总理爱德华·高夫·惠特兰的职务)。

曾有国家元首因为宪法含糊或国家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擅用大权。1940年,德国军队进攻比利时,时任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leopold iii)运用权力代表国家向德军投降,违反政府的意愿。利奥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据登基时的誓言为国家负责,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选择对抗是错误的,会损害比利时的利益,於是他代国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後,虽然经投票後比利时的人民容许他续任,但由于他的做法引起争议不断,最终他放弃王位。

绝对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

绝对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总揽国家大权。沙特阿拉伯是绝对君主制国家的典型代表,沙特阿拉伯国王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国王手中的权力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国王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军事最高领导权、国库财产的使用分配制定权、司法案件审理权、社会道德规范解释权等,有权解散议会、废立王储。

目前在任的绝对君主制国家元首主要有:沙特国王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文莱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阿曼苏丹卡布斯·本·赛义德。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

无行政 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连象征权力也没有。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在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纪出现。

例如:

爱尔兰总统

印度总统

泰国国王

瑞典国王(自1975年起)

德国总统

日本天皇(自1945年起)

作用

第一,象征国家。如果说国家是抽象的,那么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则是具体的。这种象征作用,有助于国家的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国民向心力的形成。

第二,代表国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方式有:代表国家出访,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等。

第三,对内代表国家的统一。如元首签发法律和命令,元首行使统帅权,有利于全体国民一致遵守,从而达到政治和社会的安定。

分类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大公(国家元首)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和解散内阁。相对于议会,大公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半总统制国家。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大公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相反,由于中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兼任其它公职,因此从1993年起除过渡时期(一般十年当中占两年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应将其视为类似于法、俄等半总统制国家的实权元首。

职权

(国家元首未必赋行以下所有职责,需视乎元首所属类别。)

外交主官

国家元首着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员向派往国政府呈递国书(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驻大使。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国家元首接收其它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条约,也可授权官员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例:德国的宪法第59(1)条:

“外交上,联邦总统代表联邦本身。他代表联邦与别国缔结条约。他委任和接纳使节。”

行政主官

不论共和制或君主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咨询“首相或内阁。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和瑞典。 例一(总统制):美国宪法第2章第1节:

“行政权力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例二(维多利亚时代君主立宪制):1900年“英联邦澳大利亚宪法“法第II章第61节:

“英女王对英联邦国家有行政权;总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权力。女王有权执行和维护宪法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

例三(20世纪中叶君主立宪制):1953年丹麦宪法第12节:

“在宪法的规限下,国王通过官员就国土上的一切事务行使权力。”

例四(现代共和内阁制):1975年希腊宪法第26(2)条:

“行政权由希腊总统和政府行使。”

任命官员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它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总理由国会主席而不是国王任命。

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咨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征求意见“。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总督辞退总理,引发澳大利亚宪政危机。

例:爱尔兰宪法第13.1.1条:

“总理(Taoiseach)经下议院(Dáil 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签署法令

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Promulgation),英联邦国家也称为王室同意(Royal Assent)。 例一(总统制):美国宪法第1章第7节:

“法案经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后,需得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

例二(议会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节:

“总统签署法案,涉及总统权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权力:

否决议案,直至议会重新讨论,并且第二次通过。

延迟签署法案,甚至无限期搁置。(通常在实行国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的国家,而且极少使用)

把法案提交法院审议法案是否合宪。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军队最高指挥官

大部分国家的元首是军队象征性(如英国等内阁制国家)或实质性(如美、法、俄等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的最高统帅,也有部分国家(如中国)的元首在法律上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例一:美国宪法第2章第2节:

“总统是合众国的陆军、海军的最高统帅。”

召集及解散立法机构

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议会。在议会制国家,首相或内阁“建议“元首召集或解散议会。在某些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国家的议会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议会虽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散国会(如美国宪法第II章第3节)。当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有些国家容许国家元首拒绝总理的要求解散国会,因此总理可能需要辞职。

例:爱尔兰宪法第13.2.2条:

“当总理在议会中得不到大多数支持,并提出解散国会,总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拒绝总理的建议。”

国家象征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或画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纪时代,作用是让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府连系起来。但若过份吹捧,可能会做成个人崇拜。当个人崇拜风行全国,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会超越国旗、宪法、建国者等,成为国家唯一的象征。

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产生办法

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的。独裁统治的国家也可能是世袭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金正日由其父金日成身上继承权力(虽然他无正式称号,却自称“伟大的领袖“)。

共和国家用选举选出国家元首:

直选:全民普选。

间选:由议会或选举机构选出。

夺权。独裁者会打着民主的旗号夺权,自封为王。如法国的拿破仑三世、阿尔巴尼亚的左格(Zog)。弗朗西斯科·弗朗哥自封为“摄政臣“(Regent),王位却是悬空的;乌干达总统阿敏(Idi Amin)自封为终生总统(President for Life)。

总督

总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国王室驻英联邦国家的代表。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伊丽莎白二世居住在英国,总督受委任成为英女王的代表。英联邦国家维持殖民地时代的做法奉英王为国家元首。

总督履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职务,但法理上总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但实际上总督是一国之首,因为王室甚少运用特权直接干涉殖民地事务。参见加拿大女王。

外交场合上,总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称号

除了总统、主席、国王、女王,国家元首的称号还包括:大公(卢森堡)、天皇(日本)、公爵(列支敦士登)、主席团轮值主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苏丹(文莱)、执政官(圣马力诺)、国务委员会主席(古巴)、亲王(摩纳哥)、总统理事会主席(利比亚)、教宗(梵蒂冈)、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朝鲜)、埃米尔(科威特)等。

中国国家元首

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内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职权

在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主席原有的两项实权——召集最高国务会议权及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权均被取消,在法律上成为虚位元首,但中国共产党坚持对国家权力绝对领导,使得国家主席凭借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实现对最高权力的掌握。现在国家主席职务虽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对主席的职权作出了规定,而其权责仅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条规定他可进行国事访问,接受外国使节而并没有冠上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的字眼。因此,国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位一体”制度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杨尚昆的任期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国家元首的身份开始制度化,现任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前任胡锦涛卸任中央军委主席后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国家主席职务让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

中国现任国家元首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对在该国政治中具 有最终决定和最高地位领导人的官方称谓。是指称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层面具有最高职务及级别的高级领导人的正式性的特定人群称谓,经常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媒体报道和官方公文。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构中,不一定拥有最高职衔,但能有效控制该党与该国的三大政权机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为主的武装力量

不过随着中国政治的发展,中共中央领导层加强集体领导,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之间的分工,呈现出中共中央集体领导机制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原创性。

中国共产党创建并领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的新华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资料网页以及主要官方媒体的报道文本显示,担任“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主要有以下这五位:

中国“三位一体”领导核心

1、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45—197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1949—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1959)。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54—1976)。

2、邓小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1978—1983)。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1—1989)。

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1982—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3—1990)。

3、江泽民: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89—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93—2003)。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9—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9—2005)。

4、胡锦涛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200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3—2013)。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5—2013)。

5、习近平: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3—)。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13—)。

注:习近平的指导思想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元首任期统计

在任时间最长的君主:法国波旁王朝国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在位长达72年)。

任期最长的现任国家元首: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自1979年起)。

国家元首多于一人的国家:

瑞士联邦委员会:七人。

圣马力诺执政官:两人。

安道尔大公:法国总统、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

伊朗:伊朗精神领袖(也叫伊朗最高领袖、伊朗革命领袖)、伊朗总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主席:由三个联邦首长(穆族、塞族、克族各一人)组成的主席团轮流担任

担任最多国家元首的人: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16个独立英联邦王国国家的元首[16个独立国家为: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和英国。

投稿
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文化 语言文字 词语 总书记 军委 现代 改革开放 元首 君主国 执政官 行政权 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 英格兰 社会主义国家 首脑 任免 荣典权 政体 以国家的名义 政府首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