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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根据少年犯的特点,在照顾他们生长发育的情况下,让他们从事轻微的劳动,采取诱导、关怀、鼓励、感化的方法,进行适合少年犯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德、智、美、体的全面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早日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的新人;并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简介

少管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直接管辖,设所长一人、 政委一人,副所长、副政委若干人。职能机构除有与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基本相同的设置外,还要设置必要的教研机构、配备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少年犯管教所应当着重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道德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收容教养的机构应该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根据我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一)不满16周岁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量刑

青少年由于其社会化的程度和认知能力存在着限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考虑到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一起关押改造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将未成年犯关押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特点

少年犯管教所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狱,是国 家行刑机构设施的一种形式,它是针对青少年的特点而设立的。在中国,少年犯管教所管教依法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根据少年期的特点,对少年犯采取特殊的教育和改造方式,着重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方面的教育,并组织他们进行适宜的轻微劳动,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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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爽,删了吧! 相关词条:其他 刑事处罚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