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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关锁国政策,指闭关自守,不与外界接触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典型的孤立主义。严格限制对外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交流,也因此中国的整体国力及发展落后予西方国家。

明朝明成祖明宣宗郑和下西洋(1405-1433)后,实施海禁,并在北方修建明长城,是明朝锁国的象征。

1723年(雍正元年),因与罗马教廷间有关中国礼仪之争的白热化,雍正帝禁止天主教,不许外国传教士进入中国国内传教,并限制贸易,被视为锁国的开始。到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一道圣旨从京城传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广州一地外,停止厦门、宁波等港口的对西洋贸易,这就是所谓的“一口通商”政策。

清代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马克思曾在他的文章中接受了这一观点,后来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写入了教科书,并且形成了一个观点认为“清代闭关锁国”。从相关政策执行中实际的微观行为和宏观效果上看,同样不是。另外,明清两代,明朝虽然在明前期至隆庆开关时期近乎全面海禁,但仍然在隆庆开关时开放了漳州月港一处口岸。明代禁海时期约占75%,开海时期约占25%。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禁海时期约占15%,开海时期约占85%。

中国方面

闭关锁国的由来

认定中国清代前期实行了“闭关自守”或“闭关锁国”政策的观点,源于当时试图向中国推销其商品(特别是鸦片)的英国商人。马克思在1853年为《纽约每日论坛报》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这一观点。

因此,这一观点于20世纪50年代纳入了当时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并被“学者”们推至明代,写入了教科书。于是,在大多数大陆中国人头脑中形成了一个“常识”:明清时代“闭关锁国”,“闭关锁国”是造成中国历史上由先进转为落后,以至近代长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也无从说起,就是说了也立即被主流意识形态淹没。

“闭关锁国”体现为对海外贸易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其中最严重的是“海禁”,其次为“一口通关”,再次为其他限制性政策。

很多文章将“海禁”直接等同于“闭关锁国”。但“海禁”的定义并不是简单明了的。从各种文献看,判断海禁之有无的标准大不相同。有人以有无明文禁令为标准,有人据市舶司或海关的开闭来判断。

而且海禁有全面与部分之分,部分海禁又包括对特定港口、海域、航线(如东洋、南洋)或国家(如日本),及只针对部分特定主体(如本国商民、“红毛夷”、“倭人”)和客体(如某些商品、船只)的禁令。应该指出的是,只针对未经政府允许的走私贸易禁令不应算做海禁(在如此宽泛的定义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在实行海禁)。另外,禁令不一定能够有效实施,不同时期禁令实施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禁令的有无更不等于是否“闭关锁国”。总体上说,明清两代只在明前期、嘉靖倭乱时期和清初近乎全面海禁,时间跨度远短于开海或部分开海时期。

明朝时期

实施海禁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伐。在战争中失败了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 对此,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自元朝开始的海禁政策 。为了防止沿海反叛势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罢太仓黄渡市舶司”; 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颁布“禁海令”,规定:“……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撤销了自唐朝起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宁波)、广东广州三处市舶司。明朝海禁时期规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许入海”, 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违法。

《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 明永乐年间,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是放开的只是朝贡贸易,民间私人仍然不准出海。而后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严格,虽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但大大阻碍了中外民众知识交流发展。当时国人对于“知识”的认识还停留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孔孟书的程度,认为“知识”是一种静态的,稳定的,积累的,可以被归纳于某种二次元等级结构之内。

真实情况是“知识”包括产生“知识”的体系是动态的,变化的,自我挑战和调整的,也是需要及时反馈和改革的。所以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如果不能满足理性讨论和言论自由,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那么“知识”就会开始腐化,变质,堕落——也就是说,癌症化的“知识”所产生的臭气,远超过产生的营养。

隆庆开关

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不就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

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史称“隆庆开关”。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明末海禁的废弛。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朝时期

历史背景

18世纪,由于中外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和人民反清起义不断发生,清朝统治者担心洋人和汉人会结合起来反对清朝。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皇帝颁布了《防范外夷条规》,根据这一文件建立了“公行”机构。公行是由官方允许的商人组成的垄断性外贸组织。外国人来广州做买卖必须经由公行,其行动也由公行的行商负责约束。外国商人只准在规定的时间,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间来广州进行贸易,期满必须离去。在广州期间他们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设的“夷馆”内。

外商在华只能雇用翻译和买办,不能雇人向内地传递信件。中国人不准向外商借贷资本。条规还规定要加强河防,监视外国船舶的活动。这些规定在以后的嘉庆和道光年间屡被重申。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防范西方殖民主义者。但这种自卫措施是非常被动的 。

清朝统治者期望维护极权统治的心理观念是“闭关锁国”的根本原因 。保障本地经济发展,免受外来力量的影响。清朝封建统治时期经济上自给自足,不依靠同时也很抵制外来商品。国防安全的出发,防止中外反清势力的联合和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以免有间谍盗取本国资料。而且清朝政府对自己经济和政治实力的过分盲目自大。

前期政策

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

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明朝成规,不许进入广州,只准于澳门交易。随后,由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严出海之禁。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并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

清朝禁海期间,沿海官民仍在进行走私贸易。康熙帝曾说:”向虽严海禁,其走私贸易,何尝断绝“。据统计,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间,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战后,1681年春,福建巡抚吴兴祚,即奏请”应定西洋、东洋日本等国出洋贸易,以便收税“。当时派往广东处理三藩善后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请留用原来为尚之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沈尚达、周文远等130人。但在廷议时,满洲大学士明珠与内阁学士李光地等均持异议,以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宁少此项银两,何用奸人重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湾郑氏尚未降附,暂停此议。

1683年台湾郑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决定废止海禁,开海贸易。对奉差福建广东回京后的内阁学士席柱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说:”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九月,康熙帝在给大学士等的诏谕中,曾对开海的目的有所说明。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 。

1684年,清朝对海上贸易先后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沿海广东、福建、江南、浙江、山东与直隶省,听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预行禀明该地方官登记名姓,取具保结,发给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海关,管理来往船只,并征收税银。外国贡船所带货物不再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听所差部臣照例收税。三、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尽行停止。若有违禁将硫磺、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处分。

康熙开关

顺治至康熙初年,欧洲国家,首先是荷兰,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国,相继与清朝建立贡市贸易关系。1656年,准荷兰”八年一次来朝“,1663年,”着二年来贸易一次“,1666年又定,”其二年贸易,永着停止“。英法等国的贡市贸易,1668年题准,”船不许过三只,每船不许过百人“,但无时间限制。1685年废止海禁后,与西方国家的海上贸易也逐渐发展起来。

次年议定:荷兰”应准五年一次,贸易处所止许在广东福建两省“。1684年,在厦门设立”洋行“,1686年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实有四、五十家。分别经营进出口贸易,并代纳税银。英法等国商船,除以澳门为居留地外,1688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头街西,建红毛馆一区“,作为商船停泊与中转贸易之地。清朝的海外贸易,输出品主要是生丝和丝织品,其次是茶叶、瓷器、药材、皮革、白糖、纸张、书籍等。

清朝在海外贸易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 据日本长崎交易所的统计,从顺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间,日本外流金额为二百余万两,银额为三千七百多万两,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各省手工制造业与沿海城镇的兴起。康熙帝曾说:”朕南巡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康熙时任明史馆编修的姜宸英曾对康熙二十三年开海后的情景有过一段生动的描述:”民内有耕桑之乐,外有鱼盐之资,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罗、真腊、满剌加、悖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禄、琉球诸国。

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雍正五年(1727年),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明末清初,有许多人躲避战乱逃亡海外,满清把这些明朝遗民视为天朝弃民,更害怕国内明朝的遗老遗少和当时据守台湾的郑明接触。《大清律例》 “私自出外境及违禁 条和下海” 《兵津关津》:“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海岛居住耕种者,均以通贼论处斩” “凡官吏士兵私自与海外诸岛交易或出洋者,亦以反叛通敌论罪” “凡国人在番托故不归复偷漏 ”清政府在一份诏书中宣布:“凡久居海外苦必处以死刑,而且要由当地长官遣送回国,就地正法。”其规定之严和惩处之重 超出历代所为。

康熙下诏粤闽两省:“凡出洋久留者,该督行文国外,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雍正下谕:“此等贸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任意去来……轻去其乡而飘流外国者愈众矣。嗣后应定限期 若逾期不归 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 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地” 。“其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当朝的乾隆皇帝也声称:“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③此后嘉庆、道光两朝一直沿袭这种态度。当华侨在国外遭受迫害时,他们将不受中国的保护。这种虐待海外华人的官方政策一直到1893年才被清政府最终废除掉。清朝既为满洲人所统治,对汉人生死本不重视,加上海禁森严,对华侨的轻视,到清季犹然。

例如咸丰八年(1858)订立“天津条约”时,美国全权代表列威廉(WilliamB.Reed)的代表杜普(CaptainDupout)与直隶总督译廷襄谈话,劝他遣使保侨,据他的通译马丁(W.A.PMartin)所记如下:

杜普提议:中国应派领事赴莫,以便照料中国侨民。

总督:敞国习惯,向不遣使国外。

杜昔:但贵国人民在太平洋沿岸者,人数甚多,不下数十万。

总督:敝国大皇帝拥有万民,何暇顾及此区之漂流外国之浪民?

杜昔:此等华人在敝国开掘金矿,颇有富有者,似颇有保护之价值。

总督:敝国大皇帝之富,不可数计,何暇与此类避民计及锱铢?

红溪惨案消息传到国内,清政府不但不加谴责,反而说:“被害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其戕杀多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清朝统治者不但把海外华侨视作“化外之民”,不予以保护,甚至回到祖国还加以迫害。“陈怡老事件”就是典型事例。曾经侨居巴达维亚二十多年并任雷珍兰达八年之久的福建龙溪人陈怡老,于1749年(乾隆十四年)“携番妾子女并番银番货,搭谢冬发船回籍”,回到厦门时为地方官所盘获,结果将他“发边远充军,番妾子女佥遣,银货追入官”,而谢冬发也“照例枷杖,船只人官”,理由是“此等匪民,私往番邦,即干例禁,况潜往多年,其或借端恐吓番夷,虚张声势,更或泄漏内地情形,别滋事衅,均未可知”。换言之,华侨不可靠,可能泄漏国情,给国家带来危害。“自陈怡老获谴之后,贩洋之人,以为大戒,身家稍裕者,总不敢归,即归矣,吏役乡保,吓骗需索,其家立破,是贩洋有室家之人,终无生还日,倚闾守帷,寡人之妻,孤人之子,愁怨者何止数十万户。”①这是华侨悲惨遭遇的真实写照。

清政府对印尼华侨的漠视与抛弃政策,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清政府禁止赴南洋贸易(一段时期内)和移民,使闽粤沿海人民失去了·种传统的、重要的谋生途径。时人评论说:“南洋未禁之先,闽广家给人足,游手无赖亦为欲富所驱,尽入番岛,鲜有在家饥寒窍劫为非之患。既禁之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使沿海居民,富者贫,贫者困,驱工商为游手,驱游手为盗贼。”②其结果是,自乾隆以后,闽粤流民由过去以出洋为主变成向内地省份的方向流动,造成不少新的社会问题。其二,清政府厉禁高悬,、只是广大华侨有国不能归,有家不能回,亲人分离,望洋兴叹,在心灵上留下了巨大创伤。其三,清政府对印尼华侨的漠视与抛弃政策。使得荷兰殖民者对华侨的苛待与敌视更加有恃无恐,甚至大规模地屠杀无辜华侨,使印尼华侨蒙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印尼华侨由于不堪忍受殖民者的残暴统治,曾多次奋起反抗,但均因势单力薄;、得不到祖国的声援与支持而归于失败,甚至反遭殖民者的肆意报复。

乾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 。但是实际上,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 。

在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又实行商行制度,即广州十三行,以进行垄断。清政府只允许少数殷实富商设立“公行”,负责与外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

一口通商”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五款,嘉庆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分别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条》。主要内容是:(1)不许夷人在广州过冬。(2)夷人在广州只能住在行商各馆,如行馆房屋不敷,由行商租赁房屋并拨人看守。毋许汉奸出入夷馆。毋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事必须出行,须由通事、行商随行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陈家花园(后改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通事随行。(3)禁止内地民人借领外夷资本。(4)禁止夷人雇请内地之人为其传递信息。(5)派兵于洋船收泊进口处加强稽查,俟其出口后方能撤回。此还严禁夷人进入中国内地,夷人不得带番妇番、哨人等至省,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不许携带凶械火器赴省,不得偷运枪炮,不得买卖违禁货物,不得乘轿,不得私雇中国人使役,限制商馆雇用民人数目,不许与行商以外的中国商人直接接触。

对中国商民出海贸易也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出海商民登记、取具保结、领取船引(票、照)和腰牌,注明船只丈尺、客商姓名、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出海情由、载何货物、往某处贸易、往返日期等。要求已出洋的商船商民按期返回,对未能及时回国者施加惩罚或限制归国。

鸦片战争前美国和英国两个航海大国的船舶总吨位的总和一度逊于清朝,当时中国沿海商船总数约在9,000至将近10,000艘之间,约有150万吨。加上其他种类的船舶,全国总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万艘,共计400多万吨。而在1814年,英国全国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万吨;美国在1809年全国有船舶135万吨。

争议

亦有学者指出闭关锁国实际上是西方侵略者强加在清朝头上的贬词,反映西方国家不顾事实反诬清朝排外,亦指出就算是当时的西方各国的口岸也只容许本国船只进出,本国的进口货物只容许本国船或原产国船装运,并称之为“保护政策”,但又强迫其他国家洞开国门,任由他们自由离去和垄断,是双重标准的做法。

乾隆年间英国使臣马戛尔尼曾经向清朝提出六项要求,当中包括:

要求英国货船能到浙江、天津等地收泊;

要求在北京设立商行;

要求在珠舟山占一岛屿,以便英国人居住和收存货物;

要求在广州城划一地方居住英国人,或者居住澳门之人出入自便;

要求准许英商从广东内河航行澳门,货物不纳税或少纳税;

要求确定关税条例。

乾隆帝随之覆书批驳英国使臣的要求,有学者认为虽然信中表现出妄自尊大的一面,但一些人往往断章独引“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这句话证明清朝“闭关锁国”,对英国侵犯中国领土完整及关税自主的六项要求避而不谈。另外,清廷限制英国只能在广州一口通商,是为了防止澳门被霸占的情况重演,一些国家仍然可到四口通商 。美国东亚史学家欧立德指出,乾隆不仅熟悉西方地理,同时也清楚欧洲法、俄两国内部的情势,他认为乾隆是故意展现他对远方的英国感到兴致缺缺,因为在当时清朝整体来说是一个和平且富有的国家,乾隆皇帝一方面年事已高,心有余而力不足,此外似乎也没有迫切的需要去了解西方。清朝政府也认识到英国在印度与广州的势力,只是受限于不同语言的信息在中译上的整合有困难,以及清朝边疆政策较为分权化的限制等等,因此清朝对英国的认识仍属有限,但并非如过去所想的对外界一无所知。

逐渐破产

第一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的起因:一、受中国传统经济体制和清政府闭关政策的影响,英国对华贸易一直处于严重的逆差,不利于英国工业革命的资金积累。二、英国商人借助鸦片贸易取得大量利润,而伤害中国的财政和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则徐去禁烟。三、长期中英就贸易问题交涉未果,一些英国商人不断地对政府施加压力,鼓吹对中国采取武装侵略政策。四、林则徐禁烟过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国商船全部驱逐出境,断绝中英贸易关系。这个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给英国殖民者入侵中国提供了借口。鸦片战争给中国历史进程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战争的失败归咎于落后的体制、腐败的清朝统治、闭关自守的对外政策和错误的战争对策。战争的结果使中国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被迫向西方打开大门。

第二次鸦片战争

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起因: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由于中国仍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外国商品依然难以进入中国。二、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政策的作法。三、列强以修约为名,要求开放中国沿海各口岸及内地各城市,准许外国人自由出入进行贸易,以及准许外国使节常驻北京。对此清政府无法接受。外敌入侵不仅威胁到中国领土完整和经济利益,而且直接伤害了大清统治者的尊严。所以,咸丰皇帝总想把外国人拒之京都之外,越远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清朝统治者害怕列强,尽量避免得罪洋人。这种双重性导致其政策上的机会主义和最终的失败。《北京条约》的签订最终决定了清政府闭关政策的破产。

主要影响

正面影响

从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限制了猖獗的海上走私以及海盗行为。

对沿海地区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

负面影响

这一政策的长期推行,阻碍了中外联系,影响了中国吸收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致使中国与世界隔绝,严重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发展。使得中国和世界脱轨,慢慢地落后于世界。

文化上,经济上,科学上无法和世界接轨,各种先进技术思想难以发展,整体上呈现帝国黄昏现象。是导致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且减少与外界接触的机会。阻碍本国的经济发展,彻底丧失对外贸易主动权。阻隔与外国的科技文化交流,以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造成国际冲突。影响社会科技发展。限制了对外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其他国家

日本德川幕府

日本闭关锁国是日本江户时代德川幕府实行的外交政策。在1635年开始实行,直到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为止。德川幕府明确禁止日本人出国、禁止在外的日本人回国,并规定于外国的贸易关系仅允许在长崎进行,而且对象仅限于中国和荷兰。此外,某些地方藩主会与特定国家进行贸易,包括对马藩的宗氏与朝鲜、萨摩藩岛津氏琉球国的贸易。

李氏朝鲜

朝鲜王朝在17世纪被清军打败后自我封闭,开始闭关锁国,与外界仅进行少量交往。到19世纪后被迫重新开国。

尼泊尔

尼泊尔于拉纳家族专政时实施锁国,只与印度或中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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