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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全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预备役部队是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其师团已纳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战区军种、军兵种,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归指定的战区或军兵种现役部队指挥。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

详细释义

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士兵预备役分2类: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

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岁的男性公民。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退伍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经过军事训练考试合格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预备役部队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保障战时迅速扩编军队的重要组织形式。预备役人员按地区编组,配有武器装备,对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战时任务及其隶属关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预备役是一支训练有素,战斗力较强,战时能够迅速成建制地转化为现役部队,参加作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组建预备役部队视为增强军队后备力量的重要手段。

预备役部队在现代化国防和战争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引起了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预备役部队的数量也开始逐渐增多,武器装备不断改进,军事训练进一步加强,与现役部队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并且开始在现代战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发展历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欧洲各国普遍建立预备役制度,储存了相当数量的后备兵员。大战爆发后,奥地利从后备军派出4个师参加战争;德国从后备军派出 29个师参加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许多国家走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道路,更加重视预备役建设。苏联在预备役建设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使预备役规模不断扩大,到80年代末,预备役人员约达2500万人之多。美国一直强调预备役建设的重要性,把预备役作为战时扩充现役部队的首要来源。预备役分国民警卫队和联邦后备队,90年代初约180万人。国民警卫队是从美国建国前殖民地时期的民兵发展起来的;联邦后备队主要由退伍军人组成,直接归各军种管辖。美国的预备役不仅组织健全,装备齐全,进行正规的军事训练,而且还同现役部队一起参加各种形式的演习,一经动员,能很快投入作战。德国的预备役分为常备预备役、紧急应征预备役和候补预备役三类,80年代末共有后备役人员220万人,战时能保证德军在1个月内扩充到400万人。以色列的预备役是国防军中最重要的部分,全国划分14个征兵区和动员区,每区编1~2个成建制的预备役旅,各旅编入所在军区的战斗序列;兵役法规定男性预备役军人每年要返回部队服役30天,直至39岁,以后每年返回部队14天,直到55岁为止。上述措施,保证了预备役人员军事素质的提高和战时动员的快速实施,如第四次中东战争中,48小时内便动员了近30万后备兵员,使以军总兵力从11万余人增加到40万余人。

世界各国实行预备役,时间上有先后,名称、组织形式和人员条件也有差异,其基本做法大体包括以下内容:①预备役的构成。预备役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士兵预备役,通常由具备应召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一定时间军事训练的公民和具有一定军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等组成,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称预备役士兵;军官预备役,通常由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经过军事训练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退伍士兵、培养预备役军官的学校毕业的学员、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称预备役军官。②预备役的年龄。预备役士兵的年龄,多数国家从18岁开始,其最高年龄,中国、法国为35岁,德国45岁,苏联50岁,英国、以色列55岁;预备役军官的年龄,根据职务和军衔的高低而定,通常比现役军官的年龄大3~5岁,尉级军官最高40~50岁,校级军官最高50~60岁,将级军官最高到65岁。③预备役的分类。根据战时动员的需要,按预备役人员的年龄大小、在军队服役和受训的时间长短,以及专业技术状况,分成两类或三类,第一类作为战时动员的首批对象,第二、第三类作为持续动员的对象。④预备役的训练。根据预备役的类别等级进行具体安排,确定不同的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和训练组织形式。⑤预备役的组织。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按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编组、训练和开展活动,战时转为现役部队;第二种是非编组型,预备役人员平时不编组,只确定其征召后的服役部队和预任职务,按规定参加训练和各种活动。⑥预备役登记。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登记卡片和核对制度,发给预备役人员证件。⑦预备役的征召。通常由国家发布命令,规定征召对象、数量以及到达部队的时限等,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随着现代战争的发展和对后备兵员需求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世界各国将更加重视预备役建设,不断完善预备役制度,训练、储备数量较充足和质量较高的预备役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改善武器装备,不断完善将预备役转为现役的措施,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我国的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3月。分军种和兵种预备役师、团,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授予军旗和番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例、条令。基本任务是:努力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不断增强现代条件下快速动员和作战能力;切实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预备役师、团实行统一编制,通常按地区编组,由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配备一定数量的现役军人作骨干,建有精干的师、团机关,负责组织计划、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工作。除配有一定数量的训练武器装备外,作战所需的武器装备有计划地储存在就近的国防仓库。建有各项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和人员调整,并建有训练基地。军事训练,由军区、省军区、军种、兵种按照总参谋部制定的训练大纲组织实施。

1995年5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在军衔前冠以“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最高军衔为预备役少将。第一批预备役军官于1996年8月1日起佩带军衔肩章、符号,其军衔肩章使用现役军官肩章外形式样、底面颜色和衔级标识,外端加缀代表预备役的“Y”字型标志。预备役士兵则不授予军衔。经中央军委和胡锦涛主席批准,2011年5月1日起,开始为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官兵、预编到现役部队专业技术岗位的预备役官兵配发07式预备役军服。军官军衔的表达方式与现役军衔相同。

记载

在古代,中国早就有预备役性质的制度。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即每户出一人为"正卒"服正式兵役,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其后,不少朝代都曾实行过兵农结合的制度,丁男忙时耕作,闲时练武,战时出征。清朝光绪三十年正式建立新军制,将兵役分为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三种,现役与预备役的区分更加明确。法国在1794年取得反对外国武装入侵胜利之后,深刻认识到充足的后备兵员的重要性,从而对现役和预备役作了明确区分,正式建立了预备役制度,规定应征入伍的公民须服兵役3~7年,然后转入预备役;1813年普鲁士将军队分为常备军和后备军,在常备军服役期满后转入后备军;奥地利根据1866年12月28日通过的普遍征兵法,也建立了后备军制度。

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四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预备役军官享有本法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十六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七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 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二十八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应急训练。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大纲和政治教育计划,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预备役部队或者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其所在部队组织实施;其他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兵役机关组织实施。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晋升其职务、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四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

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五十条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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