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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清末的中国第一部版权法

清《著作权律》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历时多年修订而成,虽成文于百年前,却是比较完善的。

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无论过去或现在,它都是最权威的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1896年经缔约国重大修改后为世界各国所遵循,也正是在此前后,中国开始接触这个国际公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产生了自己的版权法。

版权保护意识的初萌

晚清制订版权法是为了防止盗版翻印,而盗版翻印则与印刷术的进步和图书市场的形成有关。现今所知中国最早的私印翻刻活动始于宋代,而在古代中国,因印刷术还不发达,翻刻现象虽然时有发生,但并不严重。鸦片战争后,西方石印技术传入我国,这为中国出版界开辟了新纪元。

由于新技术的使用,印刷变得简便易行,私刻翻印因之屡禁不止;但直到戊戌维新之前,中国人对书籍的需求毕竟有限,图书市场规模不大,翻印盗版也就还没有成为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戊戌维新对中国出版界的最大贡献是,它开启了中国人对于西学的孜孜追求,自此百余年绵绵不绝;同时,推动了科举制度的改革乃至废除,学堂取代了书院,课本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需求,中国出版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而利之所在,必有逐臭之徒,私刻盗版也如影随形猖獗起来,令出版界头痛不已。

最早拿起版权这个武器打击私刻的是西方在华的出版机构。1894年,英美传教士设在上海的“同文书会”改名“广学会”。“广学会”成立不久,特别自1896年起,不断按照国际保护版权的规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版权的要求;禀请通常由广学会所在地的行政长官上海道台受理,并得到他的支持。中国地方官既然答应了外国人的要求,就很难否决中国人的同样要求。1896年底,上海道台应维新派机关报《时务报》的要求,发表了一则保护其出版物的告示,这是目前所见较早的按照西方惯例保护版权的官方规定。告示是这样写的:

近日坊间书贾习气,每将他人新刻之书翻印……查泰西定例,凡刊印自行译撰书籍,不许他人翻印。近年上海西人所设广学会、益智会,均经禀请存案,凡会中刊印各书,均不得率行翻印,援例禀请存案严禁(翻印)……据禀前情事同一律,除批示并分饬县委查禁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书贾坊铺人等知悉,嗣后《时务报》馆如有印出各项要书,尔等不得擅行翻印出售渔利,致干究罚,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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