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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外企利润游戏下的金融管道

  2007年12月07日  来源: 当代金融家 作者:孙亚

  一个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然而每年大量涌入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却普遍存在着亏损数目多、亏损数额大的情况,且长期亏而不死。趋势?手法?动机?原因?除了“制造”亏损外,是否也有利润虚增情况存在?

  无论怎样,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游戏对中国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平衡、外汇市场稳定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正在日益加深。

  为什么“亏”而不死

  长久以来,在中国内地投资的外资企业中,一直存在许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现象,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相符合。

  越做越“亏”,越“亏”越做?

  有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1988年~1993年约占35%~40%,在1994年~1995年增至50%~60%,在1996年~2000年平均达60%~65%。特别是2000年以后至今,外资企业的自报亏损额每年都在1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目前,在中国内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平均亏损面超过一半。

  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度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的纳税额为627.77亿元,与2003年的纳税627.65亿元持平,与上年度超过40%的增长率相比,增长率为零。针对这种现象,税务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少外资企业亏损是假,避税是真。

  实际上,这种现象并非突然出现。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一季度,在国有、集体等其他企业实现利润增幅最高超过30%、最低也有18%的时候,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却出现了利润4.1%的下降,实现利润仅为1075亿元,令人费解。这和能够看到的外商投资企业蓬勃发展的现实严重不符。保守估计认为,中国每年因外商投资企业制造虚假利润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额在300亿元以上。

  揭底做“亏”几大手法

  从调查情况以及近几年全国其他地区发现的案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制造虚假利润的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越来越隐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手法:

  ■利用优惠政策互相转移利润。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境外投资方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内新老外企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比如某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就有按减免税期不断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该台资的系列企业,设立后头两年的利润特别多;税收减半的三年,利润就显著下滑;全额缴税后,更马上陷入盈亏临界点或亏损状态。

  ■利用管理费分摊以及咨询费、技术专利费转移利润。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

  ■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减少利润。主要反映在有关联交易的跨国公司,其在国内的加工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以高价格从母公司进口原材料,而其产成品则以低价格出口到母公司,于是利润趋于零,甚至亏损,而实际上企业利润已经被转移到境外。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 /箱,但出口价格却仅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转移出境。

  ■虚增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利润。一是外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购销,抬高设备或者固定资产价格,或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进口设备价款中,通过虚增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利润达到避税目的。二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及设备加速折旧、多提折旧以达到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实现避税的目的。三是尽可能地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进行摊销,以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利用服务贸易支出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通过服务贸易渠道,很容易实现向境外转移利润的目的。如境外关联企业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出国考察等服务,通过人为提高服务价格,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费用支出,隐蔽地将外商投资利润转移出境。

  ■通过资金往来转移利润。利用资本弱化,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提供贷款支付利息或不收取利息等形式转移企业利润。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外汇资金内部往来频繁,而外汇局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一种情况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以高于正常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向境外关联公司借款,从而抬高利息支出成本,达到向境外转移利润的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长期无偿占用境内的控股企业之间往来资金,借助不付财务费用的方法实现利润向享受减免的企业转移。

  ■其他。除了上述几种较为典型的造假方法外,还有将非本企业现金作营业收入、产品销售不记成本、支出挂往来或待摊、发生成本不预提不估入等等手段。

  被忽视的“虚增”

  外汇局青岛分局于2004年初发现,该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利润汇出情况异常,利润率明显超出其正常水平,于是,该分局组织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2004年两年合计账面销售收入3255万元人民币中,有3158万元收入来源于两家物业公司。经与两家物业公司核对,两家物业公司均表示从未与该燃气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其销售收入基本是虚假收入。经进一步与该燃气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核对发现,3158万元中除另一家关联企业转入104万元外,其余2981万元银行进账单系为伪造的,从而虚增销售收入2981万元。

  外资企业利润造假的手法当然不只做“亏”。虚增,同样被他们用来满足所需:

  ■虚增资产,扩大企业资产规模,骗取银行贷款。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得银行的贷款,经常编制虚假财务审计报表,故意做大业务,虚增销售利润,以应付银行贷款审查,从而获取银行信贷支持。

  ■虚增利润,向境外转移资产。近年来,许多境内企业或居民个人纷纷在境外(以离岸中心居多)注册投资公司,然后再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返程到内地进行投资,使原先的内资企业穿上“合法”外资企业的外衣,从而达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然后再通过编造虚假利润办理利润汇出,源源不断地向境外转移资产。

  ■随意调整利润,逃避国家税收管理。调查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随意调整利润报表,在企业成立初期将大量的业务费用、成本计入财务核算中,而将收入不计入核算,造成企业成立初期大量亏损,从第二年度开始,再将前期的收入作销售收入处理,虚增大量利润,然后办理利润汇出或再投资。待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外商用原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成立一个同类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业务转让、产品定价等方式将原先企业利润向新的企业转移,从而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

  ■虚增企业业绩,提高或维持上市企业股价。一些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编造虚假利润,提高其企业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其高比例、高价配股制造方便。

  ■提高个人社会地位和企业综合效益。调查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往往通过编制虚假利润,虚增企业业绩,以提高经营者个人社会地位和企业形象,捞取政治资本,为其今后的资本扩张和经营活动打基础。

  后果可见,漏洞何在

  影响不容小觑

  外资企业利润造假的危害与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扰乱外汇监管秩序。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对于外汇局等监管部门来说仍是一个监管难点。

  一是外汇局并没有全面数据,有多少未付利润企业“产生”了多少利润不能掌握。

  二是对于通过境内外跨境关联交易产生的虚假利润,由于涉及境外企业,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难以核实其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从而无法监督核算企业利润的真实性,难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对造假行为予以制止或防范。

  三是目前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税务等部门核对外资企业年度利润的主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企业,不排除个别中介机构唯利是图,配合企业在核算利润时弄虚作假,导致监管部门难辨真伪的情况。

  四是外资企业利润在汇出或处理的时机上完全由企业掌握,外汇局要到企业发生汇兑向外支付后才可以通过国际收支系统统计已付利润,但仍不包括未付或未处理利润,监管效能低下。

  此外,由于利润可以造假,并可轻易汇出境外,又不为监管部门所掌握控制,洗钱分子有机可乘,将境内不法资金通过此渠道汇出境外,加大反洗钱难度。

  ■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如前所述,外汇局不掌握完整的利润数据,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境内资金外逃,“利润”集中汇出或购汇付出,将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也会对外汇市场秩序以及人民币汇率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潜在其他企业逃税及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境内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办法虚增利润,利用处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为集团公司避税(或逃税),那么同时就会存在其他关联企业不正常的亏损。若该关联企业是境内企业,其行为就是做假账逃税、骗税;若该关联企业在境外,意味着外方已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大量汇入外汇,使境内企业收入剧增,创造超常利润。境内企业享受完税收优惠后,外方股东又可以在境内另设新公司,使集团的税收不断优惠下去。而“旧企业”则可通过逃汇等方法使其“亏损”,例如可以通过境内外企业的商品关联交易,商品“高进低出”,造成外汇“多付少收”,将外汇(利润)截留境外。

  ■增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外资企业为了获得境内资金融通,也可以通过上述办法实现利润的超常增长,并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上,骗取银行贷款。由于这些利润其实是“虚假繁荣”,并不代表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有的甚至掩盖了企业的经营困境,无疑增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还将破坏辖区金融生态建设。

  管理漏洞何在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政策缺失,监管职责不明确。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仅限于汇出利润时需提供一些材料,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形成、利润处置方面却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利润长期游离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由于未明确对应的监管部门,因此,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管,给外商投资企业编造虚假利润提供了便利。

  ■监测手段落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不能及时掌握和监测,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形成、汇出和留置情况的监管处于被动状态。

  ■对会计师事务所缺少监督和管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已完全市场化,而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与协调,原来的行政监管权力被民间机构所利用,造成了管理体制不顺,给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带来了较大的行业风险。

  对策建议

  ■加强对财务审计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会计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其业务操作,严惩其中的虚假验资、虚假审计和编制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有效防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道德风险,增强会计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自律意识。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柜面业务经办的检查与监督,防范外汇指定银行违规操作而形成的风险;二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事前审核,外汇局委托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要求办理利润汇出企业利润形成进行再审计,企业在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利润汇出时,必须提供再审计证明,方可办理利润汇出;三是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利润行为的处理规定,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利润行为的处理依据、处罚细则等,严厉打击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利润行为。

  ■提高检查能力,加大反洗钱力度。一是要通过审核价格发现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二是要结合反洗钱工作将盈亏变化明显的企业列入可疑范围,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检查力度;三是要借助审计、中介评估机构的力量,及时发现企业的不正常盈利或亏损。

  ■加强联合监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一方面,要加强外汇、海关、工商以及税务等部门的联动监管,实现信息共享,杜绝经营中的隐瞒行为,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外汇局要重视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采取多角度、多层面的方法打击不法经营者在利润、进出口成本等方面的造假行为。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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