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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机构亟需专项治理督查

近年来,随着教师培训工作的不断加强,原先专注于中小学生课外补缺提分、大中专学生考证考级和社会人员考岗考编等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进入了教师培训领域。虽说这些机构在缓解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需求压力方面起了一些作用,但教育系统之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的进入,也给教育带来了新问题、新考验。

一直以来,教师培训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高的问题困扰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涌入教师培训市场,给培训质量保证增加了变数,给培训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为此,就应该对教师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督查,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教师培训机构达标不足、参差不齐。《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对非正规教育的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的特征与设立、服务要求、服务评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的教师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服务通则》规定,按国家标准实施培训。然而,目前承担教师培训任务的机构,除了高等学校、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进修)院校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机构,如学术团体(学会、协会、联盟、社团)、出版社、报刊社、培训中心以及民办教育组织等。尽管一些教师培训承办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办学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但却没有完全符合《服务通则》的规定。这些机构的介入使教师培训质量难以切实保证。

第二,教师培训队伍稳定不足、缺乏管理。《服务通则》要求成人教育培训组织应确保师资“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师资配置合理,根据教育培训的性质和教学内容和形式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和恰当的专兼职教师比例……应有考核、激励措施……”。然而,不完全符合《服务通则》规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其培训师资管理通常难以达标,从事教师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人数极少或完全依靠临时聘用,有些甚至是拼凑而成的,没有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教师培训监管不足、简单片面。《服务通则》规定: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提供的管理者应监控确定培训需求、设计和策划培训、提供培训、评价培训结果等阶段,且对每个阶段给出相应的标准。然而,能够执行《服务通则》规定及标准的并不多见,监控往往被简单化和片面化。教师培训的过程监管不全面、不到位,势必严重影响教师培训的质量和绩效,所以,对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管不能弱化,而应该切实加强。

综上所述,为确保教师培训质效,切实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要求,促进教师培训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教师素质能力,亟需对教师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督查,让专项督查充分发挥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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