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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表决”岂能成了惩罚学生的手段

近日,河南商城高级中学一名高三男生被发现溺亡于学校附近的铁佛寺水库。他父母说,事发前,因为儿子上课玩手机,班主任让全班同学决定孩子的去留。“孩子肯定是自尊心受挫,不堪压力走上了绝路。”(11月13日《大河报》)

班主任想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对上课玩手机的男生施以惩罚,没想到酿成大祸。

仔细分析这位班主任的做法,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是目的偏失。班主任试图用“集体表决”迫使学生反思上课玩手机的行为。这样做,集体意识很容易受到误导,变成班主任的个人意志,民主意识也丧失殆尽,成了班主任预期的舆论压力。二是出尔反尔。既然大部分学生投了反对票,班主任就应该履行协议,遵诺守信,但这位心有不甘的班主任又惩罚部分投反对票的学生站一堂课,这是对集体意志的强势否定,不仅难以服众,也让当事男生如坠深渊。

这种“集体表决”,反映了班主任班级管理经验的严重欠缺,尤其是教育理念和法治观念方面的偏失。我们从“集体表决”中可以看到仲裁程序的影子,但真正的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运用到班级对犯有过错学生处理上,就是通过第三方即全班同学进行裁决,并作出集体处罚决议的方式。但是,处理学生错误与解决社会纠纷有着很大的差别,运用不当很容易伤害仲裁的契约性和自治性。

这一点,可以借鉴珠海市南水中学的做法和经验。南水中学2013年4月正式启动学生仲裁和申诉程序,每当学生违纪发生,学校即于当天通过随机抽号和同学推荐的方式,从违纪学生的班级中抽选12名学生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并由一名学生会干部充当主持,学生代表通过举手表决。其间,充分保证了违纪学生为自己申诉和提出处罚要求的时间和机会,仲裁委员会通过讨论,宣布最后处理决定。仲裁和申诉程序中始终看不到老师的影子,没有个人意志的强制,只有民主意见的自由表达,特别是,违纪学生的申诉权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他们对处理决定心服口服,同时也提高了违纪学生的应错能力。

班主任工作是一种艺术,但首先是一门技术。很多的“技术”是从对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律知识等的长期运用中习得的。班主任不仅需要不断学习、充电,也需要善于借鉴他山之石。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甚至实现从“技术”到“艺术”的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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