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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面前法律不能束手无策

日前,贵州省毕节某中学生在考完试回宿舍的路上被同学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学生围殴,当天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这是今年又一起发生在同学之间的严重暴力事件。笔者根据媒体报道不完全统计,2015年初至今,全国类似同学之间的暴力欺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有近10起,并呈现出低龄化、群体化特征。一起起触目惊心的暴力事件一次次地刺痛公众的神经。同伴欺凌、校园暴力为何层出不穷?在呼唤教育改革,倡导心理疏导、道德培育的同时,当前更需要从法律层面看待和解决此类问题。

相对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的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多是正面保护措施,缺少惩戒性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正是由于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责,一旦出了问题却人人无责的局面。

基于施暴者和受害者的特殊性,校园暴力与一般犯罪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这一方面需要从管理机构、惩戒措施及保护措施方面,建立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规定。如韩国2004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就规定了校园暴力对策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校园暴力预防和规制对策基本计划,负责评价相关对策实施效果。我国教育部今年计划起草的《校园安全法》,即从校园安全的角度对校园暴力事件及伤害事故起到法律规制作用,通过明确政府、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具体责任,遏制校园暴力事件。

另一方面,还应强化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对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人为因素,施暴的结果一般只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执行的效果往往给公众以“打人赔钱了事”的误读。尤其是在施暴者和受害方经济地位悬殊的情况下,这种误读常常被放大。因此,对那些具有不良行为或实施严重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由于年龄问题不能追究责任的孩子,法律应当设计新的制度和教育矫正措施,来加以惩戒。比如,美国就设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判决的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非监禁执行。对于那些较轻微的行为如破坏财产、盗窃、伤害等,强制其参加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

无论是法律领域,还是教育领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一直在强调教育与惩罚并重。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教育和保护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线,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绝不能以保护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从当下校园暴力的执法和司法过程来看,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偏差,导致教育与惩罚的失衡。例如,执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从而放纵犯罪;司法者由于过度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原则,导致青少年自暴自弃。

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过程中,如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甚至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为他们制定量体裁衣式的细化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应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未成年惯犯、累犯,理应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予以必要的严惩。

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也是造成校园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施暴学生不知何为犯法,实施暴力行为肆无忌惮,受害学生不知如何求助,隐忍负重或是以暴制暴,从而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法律本应是让全民心生敬畏的,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不犯法,青少年的普法工作尤为重要。杜绝校园欺凌的迫切之举是,学校通过多种形式的课程讲授法律知识,家长通过言传身教在生活中渗透法律常识,社会媒体舆论更应充分发挥其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责任,形成全民普法的氛围。未成年人积极学法,既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从心底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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