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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十不准”落地要有声

针对高校转学工作,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专门下文规范,明确十条不准转学的情形,比如要求高校学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校长需签署接收函,高校要公示拟转学学生的录取分数。(《新京报》5月27日)

今年年初,国内一些高校违规转学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教育部此次下发规范转学的文件,显然有所指,进一步明晰了不得转学的各种情形,同时强调信息公开,以期遏制转学中存在的“潜规则”。相较以前的转学规定,此次规范意见新增了5种不得转学的情形,这相当于提高了转学门槛,缩小了转学的对象范围,有助于更好地堵住转学的政策漏洞。

客观而言,我国高校以前的学生转学规定比较粗糙,存在诸多漏洞,加上转学只是由转出校和转入校闭门操作,因此,难免存在权钱交易等问题。本来用于给学生提供一种找到更适合自身的学校的修补政策,变异为一小部分人曲线进名校的特权通道。

教育部此次细化转学规定,有利于转学政策的规范执行。但在笔者看来,好的规定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取决于监督和问责机制是否健全。加强信息公开当然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但是,众所周知,我国高校虽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必须公开办学信息,但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高校不在少数。另外,即便学校公开信息,也存在信息残缺、不准确的问题,如果学校公示的转入学生成绩不准确,由谁来核查?这就要求学校在处理转学事宜时,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标准,并监督实施。转学本属于教学事务,因此应该由负责教学事务管理的机构按教学标准进行,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操作。如果有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学校会按本校的标准考核评价申请转入学生,并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接收转入的理由,而不只是执行行政规定。

当然,规范转学并非要把转学之路完全堵死,从学生求学的角度来考虑,让学生转入自己更感兴趣的学校和专业,不正是转学、转专业的价值所在吗?如果转入学校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测评,达到专业录取要求,为何不可以转呢?目前我国不少高校已在校内实行转专业,包括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在制定转学规定时,行政部门的规定很难顾及所有学校、学生的现实情况,因此,就可能出现为了统一规范而“一刀切”的情况,并引发争议。

目前,对于违规转学问题的问责,主要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即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这种行政问责,由于涉及一些利益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就被淡化处理,甚至不了了之。为此,要通过严肃问责来规范转学问题,必须引入司法问责机制,即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大学,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是基本的办学制度,这有利于学生和学校的持续双向选择,学生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学校也可以选择适合本校人才培养需求的学生。这不但促进了学生的自由流动,也促进各类教育、学校平等发展、竞争。我国之所以严格限定转学,主要是因为在计划录取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之下,无论是受教育者还是社会,都特别关注个人的学历、身份,如果不严格规范转学,极容易产生混乱。

平心而论,当前的高考招生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违规操作的空间已经很小,而且追责机制也较为严厉。相比之下,利用转学进入名校以往并未受到太多重视,可以说是高校招生的一个“小门”,如果对这个“小门”不进行严格治理,会侵蚀教育公平,并对高校自身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根本治理转学乱象,必须在行政部门出台规范的同时,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否则,所有建立学校立交桥、扩大学生选择权的做法,在现实中都可能被利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媒体曝光和公众关注,随之就可能收紧甚至被叫停,这样就会陷入一种怪圈。笔者认为,大学要以扩大学生选择权为出发点,推进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分离,让大学办学回归教育本位,以为受教育者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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