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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法律当明细何为“体罚”

近日,福建一中学老师将两名学生叫到休息室内进行个别教育,要求两名学生蹲着反思,并光脚架在学生背上;浙江一中学教师被曝打骂学生,甚至让学生下跪,学生联名要求换老师……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威胁学生身心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均有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教育部去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给师德画了“红线”,其中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现实中,教师如果体罚学生遭举报,轻则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职称等级、撤销职务、甚至开除解聘等;重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有教师“义无反顾”地体罚学生?经分析,可能有以下的原因:

从现实环境来看,升学压力过大、班级学生数过多,让一些老师难以管教。根据网上的一项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小学平均每班约有37名学生,初中每班可达52人。像河南这样的人口大省,更是出现了160人的大班。老师们一堂课既要面对数十名甚至上百名学生,还要完成教学计划,很难一个又一个地循循善诱,往往“按下葫芦起来瓢”。很多教师由此认为,自己越粗暴,管教越奏效。可这样管教,程度不当就成为体罚。而且,不排除有学生,把老师一次次的口头教育当成“耳边风”。面对这样的学生,老师大多无计可施又恼羞成怒,不得不使出打骂的“杀手锏”。不可否认,认真管教学生是教师负责任的表现。但是,惯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教师们,是否可以适当考虑一下学生的痛苦?

从观念上来看,我国一些教师还没能形成现代化的教育观念。教育者要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和基本权益,教育活动要遵循法律和制度的规范,这些都是现代教育必不可少的观念。然而,在东西方的古代教育中,把儿童视为成人的私人财产,体罚儿童理所当然。在我国古代,更是把体罚儿童视为捍卫师道尊严的手段。直到世界儿童权利运动兴起,体罚作为不合人道的教育方式,才逐渐被各国法律禁止。即使是现在,我国许多教师和家长仍秉持传统教育观念,不仅心中暗暗认可体罚的震慑力,还把教育活动视为“不要别人管”的私事,无视教育法律法规。

若想要保护学生的尊严和权益、避免教师体罚学生,一方面,需要我国法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厘清“体罚”的边界。在我国,体罚和变相体罚被法律禁止,但《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培养健全的、能够适应社会的人,适当惩戒也不可或缺。但法律条文却没有指出“管教”与“体罚”的具体边界,也使一些教师们在实践中进退两难。在某些国家的教育法律中,对何种惩罚能算作体罚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可以适当参考国际经验做细化和补充。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教师素质、调整班级管理方式。在校园里,大多数时间是教师与学生独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虽能规定教师哪些行为违法,却难以时刻约束教师的课堂行为。因而,避免教师体罚学生,更多要靠教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养,需要教师在实践中探索合适的班级管理技巧、创新班级管理文化。另外,被曝出的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手段,令人汗颜。虽然没对学生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却透露出了他们很低的道德水平和个人修养。很难想象,这样的老师会对学生造成何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又该如何让孩子们对他亲其师、信其道?

所以,根除教师体罚学生的发生,不仅需要相关法律细化,还需要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改善班级管理方式,重视对师德的考核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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