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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防治,立法立规要先行一步

中小学校是校园欺凌的多发地带。近年来,各地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欺凌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立法滞后,导致对校园施暴者惩治不能、震慑不够。

当前,国家层面尚没有就校园欺凌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新增了学生欺凌防控条款,如第三十九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但并没有明确什么程度的欺凌行为要依法加强管教,缺乏具体的定性标准,增加了操作难度。

结合相关报道,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大多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但都是重大事件,如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目前,许多性质极为恶劣、对受害人伤害极大的校园欺凌事件,因不够刑事处罚标准,最终无法对这些校园施暴者追责惩治。这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2017年,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一部门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对校园欺凌进行了界定,对学生欺凌的调查处理、申诉请求、教育惩戒等处置程序提出了具体规范的要求和意见,并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学生欺凌的惩戒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让一些施暴者认识到错误,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公安机关只能予以训诫处置,惩罚力度极小。而且该方案不是法律法规,处理此类事件的法理依据不足。

校园欺凌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危害极大,不应成为“法外之地”。治理校园欺凌,不仅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老师等勇于担责、主动作为,更需法律先行一步、走上前台。制定出台校园欺凌专项法律、法规时,应细化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欺凌行为的惩处措施,明确学校、司法机关的职责权利。把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将是突破校园欺凌防治屡禁不止梗阻点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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