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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更具生命力

2018年9月,北京在燕山地区率先开展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先期探索工作,先后分三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实现燕山地区中小学校全覆盖。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北京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表示,试点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不是简单地把校长和书记岗位对调,而是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当前,我国中小学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校长负责制”;其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第26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就实践来看,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先天不足”问题越来越凸显,主要体现在责、权、利没能有机统一。

首先,中小学校长虽责任重大,但与之相适应的权力却很少。大部分中小学校长既无人事权,又无财经权。比如,在教师的配备上,校长只能被动接受上级安排,导致学校真正需要的教师进不来、暂时不需要的教师却被硬塞进来;在财经预算上,上级主管部门常常越俎代庖,预算科目早被设定,且大部分预算由上级使用,校长没有使用权。

其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不愿真正放权。在一些地区,本该由校长决策的学校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制衡。

再次,校长利益难以保障。现行的教师工资制度并未设定校长的职级工资,校长与教师的工资区别只体现在绩效工资上。

最后,校长的非教育教学责任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掌握校长绩效考核的“生杀大权”,校长为了自身利益,只能迎合上级部门的考核。

由于“先天不足”,中小学校长负责制逐渐演变成“对上不对下”“对己不对人”,没有真正起到提高学校绩效与办学质量的作用。基于这些问题,北京107所中小学试行校长负责制的改革实践,用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取代原来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二是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适应国情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的制度。中小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党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校长负责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一体两翼”,既能牢牢掌握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又能更好地维护学校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实行党政分工合作,既能坚持中小学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能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中小学校高效运转。

党组织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党组织和校长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将突破校长负责制的局限。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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