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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校园小卖部需要“一刀切”

日前,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明确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营养与健康学校参照执行。

近年来,中小学小卖部天价拍卖一再引发热议——湖南一中学小卖部3年承包权拍卖出320万元价格,宿州某中学超市拍出200多万……大家担心如此高昂的承包费会导致商家涨价或以次充好,将成本间接转嫁到学生身上,提高学生在学校的生活成本,甚至可能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为规范校园小卖部的管理,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2019年3月,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2019年12月,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现在,四部门明确规定,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政策越来越严格,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

对此,有观点认为,应该允许小卖部出售学生日常生活用品,不必“一刀切”。但是,如果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难免有学校、小卖部打擦边球,模糊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概念,最后导致政策难以落实到位。此外,学校小卖部只出售日常生活用品,也可能出现价格过高、质量过差的问题。

当然,四部门对校园小卖部“一刀切”管理的同时,也对中小学食堂提出了更高要求。小卖部取消后,学生在校食品需求便转移到了食堂,食堂要供应多品种、多花样、符合学生口味、满足学生营养需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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