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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光:从法制到法治的文化构建

  

  依法治理国家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根本性标志。其内涵有二:一是执政者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国家管理的制度权威,这是相对人治乱法的历史进步;二是把执政者的活动也纳入法律约束和监控的范围之中,这是相对专制政体的历史进步。作为治理国家的权威手段,传统社会也讲法制,中国历史上就有法家一派。但这个“法”是惩治百姓的“王法”,运行最好的时期也无非是帝王的开明专制。而旨在体现人民主权的法治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最伟大的政治突破。它使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最广大的社会层面上获得了更为彻底的理性力量,奠定了现代国家的基石。因此,现代国家法制的建立,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创新,也是文化演进的突破。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按照马列主义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则,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统、法统基础上起步的。正如毛泽东所言“一张白纸没有负担”。这也自然使治国的措施首先得立于政策的基础上。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的法制建设一度发展很快。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之后,各项立法工作进展迅速。然而,中国社会缺乏法制传统的文化背景,长期革命战争中习惯于政策指导的经验,把法制当作强国手段的文化定位的偏差,还都没有及时得到认真的清理,对法的认识还没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原则,是全党、全国人民痛定思痛的共识。随后,党又明确规定了自身的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下进行。这就奠定了中国真正开始走向以法治国的新开端。

  我们新中国建立五十年大起大落的法制建设,包含着深刻的经验教训。认真总结这些经验教训,是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的基础性工作。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所勾勒的历史线索,使我们对革命传统对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对长期依靠政策治国的消极作用,对中国走向法治建设的初始环境都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其中由个人独立撰写的关于“文化大革命”的部分,是该书具有鲜明个性特点的一编。它对“文革”中法制的全面破坏的论述,不是简单地归咎于领袖的个人责任上,而是从法制长期不健全的历史背景和推动政治运动的现实需要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了这些极端政策的历史渊源和突变诱因,对这场伤害了上亿人的历史劫难的认识有着理性的启示。

  二十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推进到今天,已经从制度层面开始走向价值层面,呼唤着在文化形态上有新的突破,构建起健全的人格意识和规则意识。然而,对于这项工作,我们民族的文化底蕴还不足,对世界文明的把握还都很不到位,还没有足够的学理资源可供利用,还难以完成从法制法治的价值转型。就中国当代法史学的研究来说,基本还是粗线条的描述,还没深入到法的具体运作的层面,这不能不带来论述逻辑上的一系列问题。诸如为什么同一条法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的执行偏差程度很大?为什么许多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规则一到中国就走形?中国一再乱法的原因哪些是文化心理的因素?哪些是特权利益的因素?在这些叩问中,要做有根有据的扎实探讨,文化建设筚路蓝缕的基础性工作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我们积累学理资源的基础工作正是十分缺少的。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学理资源的匮乏总是会带来的心理浮躁。在这个意义上讲,为解决问题提供的知识积累,是比侈谈空洞的大概念更来得实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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