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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它包含有法治建设道路思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法治实施的思想,法治建设方针思想,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布局路径思想,法治权威思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想,司法公正思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思想。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内容,是治国理政的大转折和新征程。在这个决定中,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道路、原则和任务等。这些重大内容,是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战略安排,内容重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内容丰富,涵盖全面。其中,关于法治建设部分的重要讲话精神更是丰富深刻,对于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有多篇,在这些重要讲话中,提出了许多法治建设的重要的方向性、论断性、指导性思想,即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些系列重要讲话主要包括有:

    

   一、关于法治建设道路的思想

   法治建设的道路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更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而是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是一个关乎全局、关乎根本、关乎长远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呢?习近平同志鲜明地指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为这条道路不仅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最伟大成就。我们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依法治国方面的成就,就是因为我们选择了这条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道路。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道路,是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的贡献。道路涵盖了目标、方向和最核心的本质,道路是一个系统深刻的总结。用法治道路来表述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核心,是党的法治理论深刻性和成熟性的表现。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方式。

   习近平关于法治道路的思想,清楚地表达了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治道路。是法治的道路,就不是人治的道路,也不是权治的道路。同样,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道路,而不是经济建设的道路,不是文化建设的道路,等等。二是中国道路。中国的道路,就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立足于回答和解决中国问题。三是社会主义道路。所谓社会主义道路,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法治建设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资本主义道路,也不是走别的什么道路,这是个政治原则和方向问题,容不得半点含糊。四是传承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长期过程中形成起来的,是一代一代党的理论和实践传承的结果,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任务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结果。

    

   二、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思想

   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关键是要坚持依宪执政。关于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权威地位和重要作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

   首先,关于宪法的权威地位和重要作用。习近平同志论述宪法权威时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2]这一论述告诉我们,宪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标杆”,没有“标杆”的权威,其余的权威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宪法权威在法治建设中的标志性意义明显。如此权威地位的宪法,对于治国理政又有何作用呢?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3]这就是说,宪法既是治国的总章程,也是执政的总章程。治国理政不能不依法,更不可能离开宪法这个总章程总依据。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

   把宪法置于治国理政总章程的权威地位,是宪法的内容决定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道路、理论体系、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等,都集中在以宪法为根本的法治体系内,那么赋予法治如此重要的权威地位,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关于法治实施的思想

   法治实施,是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指法治规则和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我们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了推行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30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很多规则、规范,形成了法律体系,基本完成了“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还必须推进法律实施。习近平同志在论述法律实施重要性方面,有其精彩的篇章。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高度重视宪法的实施,把宪法实施问题上升到宪法生命和宪法权威的高度。习近平同志还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5]

   习近平同志有关法律实施的思想,注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就形成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大转折。在《决定》中,这个法治体系成为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体系包含了五大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丰富表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内涵,是法治理论的发展创新。

    

   四、关于法治建设方针思想

   一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被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方针,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有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回答新期待,解决新问题。我们今天面临的不是局部的、某一个环节方面的法治建设任务,而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方针就必须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战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新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6]这个新的法治建设方针,体现出新的要求和特点。

   首先,它是全面的法治,而不是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法治。我们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宣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整体战略,是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需要。因此,法治建设就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而不是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只有全面的法治,才能对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其次,它对各个方面法治建设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就是科学,要求立法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执法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重点是保障法律严格实施,否则,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公正。习近平同志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7]对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是守法,即要求全民守法,遵守法治的底线,依法反映诉求,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诉求。要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而不仅仅是化解矛盾纠纷。

    

   五、关于系统推进法治建设布局路径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该怎么推进?是什么路径?这个问题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建设规律性要求。习近平同志在论述推进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系统性推进的思想,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

   系统推进依法治国的布局,深刻地揭示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国,法治建设不可能是局部的,也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党、国家、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要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忽视和忽略他们之间的有机联系,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效推进,更谈不上全面推进。所以,习近平同志系统推进法治的思想,是党对法治建设理论深化的结果,是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的结果。

    

   六、关于法治权威思想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权威的论述很丰富。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9]这里的“两个基本”表述,是把法治上升到治国理政的总体布局权威地位上。

   用法治权威造就法治环境。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0]由此可见,不愿意违法、不能违法和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是我们法治建设的良好生态环境。而这个良好生态环境的取得关键是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反之,没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就不会有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

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就要突出法律的实施。这是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

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12]

   树立法治权威,就要坚持反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十八大以来,我们反特权反腐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就是坚持为人为官底线平等的体现。只有坚守底线平等,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能从严治党、从严治官、从严治权。

   为什么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呢?习近平同志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13]这个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阐明了法治权威的根本,就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尊严。在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尊严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凌驾之上。

    

   七、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想

   领导干部要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早在2013年初,习近平同志就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14]

   2013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山东考察时就指出,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这里,首先提出了授权改革的论断。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讲话中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又阐述了变法改革的思想。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同志说,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这些关于法治与矛盾化解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想的丰富内涵,深刻而重大。

    

   八、关于司法公正思想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公正的论述有很突出的地位。早在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第一次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标准和要求。以后,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讲话中,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说,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习近平同志对司法公正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他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5]

   那么怎样解决司法不公问题呢?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监督。所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中,就有大量内容涉及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并强化对司法的监督,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和强化责任监督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

    

   九、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新的表述。习近平同志在论述这个核心问题时说,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6]换言之,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更不是对立的。所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对这个核心问题,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这就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参考文献

   [1][2][3][5][7][12][15][16] 习近平同志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4][13]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6][8][10][14]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

   [9][11]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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