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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总书记的讲话,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明确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并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方向和步骤。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和核心地位。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是要落实依宪治国。我国的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例如,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物权法,开宗明义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表明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决定了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这一方面要求所有的法律规范在制定时必须严格依据宪法,避免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让宪法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国家政令畅通的基础和准则。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依法治国必须严格实施宪法,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形成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更不可以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只有严格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才能够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要求。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各个部门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源泉。保障民权,首先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部门法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在民法上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在刑法中表现为对非法拘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的制裁,在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保障公民不受非法逮捕、不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宪法,就要求全面落实部门法所规定的各项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完善权利保障的体系和机制。同时,法律中如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或者不当限制的情况,必须依据宪法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和妨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公检法三机关只讲互相配合,不讲互相制约,甚至实行三机关联合办案,以至于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曾经发生的佘祥林、赵作海案,都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讲制约有关,这也充分说明了只有严格依据宪法行使权力,才能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够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法律思维就是要在工作中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理念和思考问题的习惯。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史给中国留下了取之不尽的精神财富,但历史长河中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也成为了当前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并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需要面对的问题。正如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因此,不仅一般民众而且一些领导干部也深受封建特权思想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十分淡薄,且等级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在社会中盛行。这些都是和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只有树立宪法意识,才能落实总书记所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要求。

   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我们应当按照总书记的要求,注重宪法的实施,加强宪法的权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原载《光明日报》201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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