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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贵:拆迁正义难赖官员“有愧百姓”的伦理自觉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昨天召开的“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现场调研会”上,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表情凝重(8月15日新华网)。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官场大话连篇做秀成风的当下,官员能说出这样的“掏心窝”话,让我感动不已。我之所以感动,是因为在我眼中,这是对拆迁工作的理性反思,是善待政府衣食父母——纳税人的行政伦理自觉;我之所以感动,是因为在我看来,说出“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这句话,比喊一千句“科学发展观”政治口号比标榜一万句“以人为本”政治标签实在;我之所以感动,是因为在我印象中,像张祖林这样凭良心说实话的官员如今已如久旱甘霖太少太少,我佩服他敢讲真话的勇气和智慧!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无疑是当下不少地方拆迁现实生态的真实写照,媒体频频曝光各地层出不穷的因为拆迁引发官民冲突甚至民众自焚事件便是佐证。然而我不禁请问,现下又有多少官员事后能像张祖林这样“不为君王唱赞歌,只为苍生说人话”的呢?

  有“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的行政伦理自觉才会有拆迁工作无愧于百姓的行动自觉。我注意到,张祖林在现场调研后,要求基层政府组织把拆迁工作做好做细,最重要的是把老百姓安置好,尽量让老百姓早日回迁住进高质量配套全的回迁安置房,让百姓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带来的实惠。

  当然,拆迁正义仅靠个别官员“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的行政伦理自觉是靠不住的。姑且不说现时难以指望所有地方官员都能修炼升华出这种行政伦理自觉,即便意想天开达到了这一理想愿景,结果情景一样难以令人乐观。因为法治社会,官民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而不能指望“明君”“青天”“清官”再世。

  事实上,“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除了有官员不具无愧百姓行政伦理自觉导致与民争利侵犯民权的导因,还有拆迁制度之“恶”挥之不去的原因。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与过去拆迁办法相比做出两个改变,一是改过去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即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市场估价给予补偿;二是改变过去做好安置条件下才能拆迁的条件,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即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不少法学家认定,正是这两个重大改变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使拆迁成为拆迁纠纷之源。在我眼中,上述规定乃现行掩拆迁制度之“恶”,也是“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制度之源。

  正是因为屡引纷争广受诟病,拆迁条例自诞生以来就命运多舛,民间有过三次要求修改浪潮均告无果而终。第一次是2003年7月14日,在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蔡定剑教授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事后,北京专家们的论证结果是并不违宪。第二次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而在此期间社会上以物权法为由头要求修正拆迁制度的第二次浪潮已经形成,其标志是社会和媒体对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报道和追踪。其后,建设部对相关拆迁条例废止进行调研,并组织起草班子完成了替代拆迁条例的法规草案的起草。遗憾是,新法规并没有如人们预期那样如期出台。第三次是2009年12月7日,由于随着土地财政日益丰厚,引发各地暴力拆迁猖獗血案频发,唐福珍自焚成为直接动因,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第三次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相抵触,提请立法机关对其审查并修改。期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纷纷表态,似乎废止《拆迁条例》已不是问题了。然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法治社会演进历史证明,没有制度层面的弃“恶”从“善”,“恶”法必然导致“恶”果。在“依法拆迁”的名义下,有时候即便出现“有愧百姓”伦理自觉的官员想弃“恶”从“善”都难。

  话说回头,我断言官员“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之语背后是官员维护拆迁正义的伦理自觉,前提是其所言发自肺腑而不是伪善做秀;而且我想对张市长敬一言:先反思一下昆明有没有有哪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下步拆迁工作无愧于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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