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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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的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旅游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旅游的合同1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12、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
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的证据。
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特别约定条款(含选项的栏目,选中的打√,不选的打×)
旅行团名(团号)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费用
单价: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总价 元(不含签证、签注费)
个人投保旅游保险
□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元;保险费: 元
组团安排
□乙方组团 □转 旅行社出团
地接服务
□同意 □不同意委托 旅行社提供服务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其他约定
(如黄金周解除合同特别约定、行程取消可预见损失、住房特别要求、小孩服务标准等)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的合同2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旅游者及代理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旅游者应实事求是地向旅行社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而发生旅游行程中意外伤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不予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旅游者自身损害或损失的,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 人;儿童(不满12周岁的,不含12周岁): 元/人, 人。满12周岁及以上按成人标准支付旅游费。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1、旅游者已认真阅读并确认本合同各项内容。
2、旅游者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视为旅行社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尽到真实说明和必要的警示说明义务。旅游者确认旅行社已尽到说明和警示义务。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2、年龄低于12周岁的,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出行。)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游的合同3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
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
《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
旅游的合同4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运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旅游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2015年乙方车辆租价如下:,实际执行签订趟次合同时,可以此标准向下浮动 。(如该合同由旅游汽车服务中代表承运方与旅行社签订,为防止形成利益垄断,建议由协会确定下浮标准。)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
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甲方在签订趟次合同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所需车辆类型、旅游线路、用车时间安排及接送地点等用车情况。甲方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应在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发送给乙方,其提供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为旅游团队办理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险。
3、驾驶员需要随同团队在外过夜者,甲方委派的导游应负责安
排好驾驶员的住宿,以保证驾驶员充分休息。
4、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付款。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应以两局签发的106号文件为准,在趟次合同乙方签发签单表前,甲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 向乙方缴纳定金,合同履行完后 天内向乙方付清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乙方运输过程中的其他
费用(通行费、停车费除外)。
5、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 小时以内不能修复,乙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甲乙双方协商尽快组织车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7、甲方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降低服务标准,单方毁约的情况下,有权提请监管中心关闭乙方网上交易窗口。
8、有权在行程结束后对车辆服务质量安全行驶开展网上评价。
9、甲方必须查看乙方企业车辆的两单(安全例检单和电子行车路单)和司机的上岗证,若无上述两单及上岗证或单证与所派车辆不符,甲方应当拒绝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乙方应是经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11、所派车辆必须持有两单,驾驶员应为该车驾驶员,持上岗证,如属备用驾驶员,应在路单上予以注明,并请甲方监督。
12、乙方应将其所有具备合法营运车辆手续的车辆牌号、载客数、车辆状况、驾驶员名单、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并按具体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交通部规定的一级车况等级要求,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和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保险。
13、乙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
驶员条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委派的导游按照团队运行计划做出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驾驶员不得随意允许他人搭乘。
14、乙方保持车内设施(如电视、空调、音响、座椅、窗帘等)的完好并正常使用。
15、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小时以内不能修复的,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驳。
16、乙方接到甲方发送的团队运行计划后认为超过车辆核定人数或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规定的,应当在确认前提出异议。甲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甲方委派的导游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甲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乙方及其委派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17、乙方及其驾驶人员有义务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车内
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欠的,有权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关闭甲方网上交易窗口。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9、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0、甲方及其委派导游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但甲方仅对运行计划的前后运行顺序进行调整的情况除外。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1、旅游团队人员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司机应当及时取得游客或导游的书面确认,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后进行追偿。
22、甲方计划变更有义务尽早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23、乙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不足以弥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24、甲方在最后确认趟次合同并支付定金后,乙方应按甲方合同约定时间履约,签约车辆出现脱团或拒载违约,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拒不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关闭乙方网上交易窗口。
25、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由于乙方原因延误接团时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2)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或由此引起的投诉索赔;
3)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客车技术状况、装备等甲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问题,造成团队人员人身伤害及行包毁损、灭失的;
4)乙方所派驾驶员不按照甲方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的;
5)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6)甲方已向乙方发送了团队计划,乙方确认时未提出异议,但 在出发时以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拒绝承运的。
7)车辆及驾驶员所持单证不全(安全例检单和电子行车路单、司机上岗证)或与实际不符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26、乙方供车计划变更有义务尽早通知甲方。
五、其他约定:
27、 A、行程结束后对车辆服务质量安全行驶导游服务进网上评价。B、认真落实安全告知零点至 凌晨5点落地休息制度。
28、监管中心接到一方请求关闭对方网上交易窗口的申请后,应通知对方进行答辩并予以核实,从中协调,协调无果,确实符合关闭情节的,征得两局监管部门同意后暂时关闭。
29、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征得对方同意。
30、双方均应遵守客车运行零点至 凌晨5点落地休息制度。
31、因不可抗力导致趟次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方要求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但未能达成合意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体滑坡、塌方等)造成道路中断而需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行程被迫中止的,甲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32、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当依法负责所有伤员的救治、医疗以及其他赔偿费用,如事故是由于第三责任人所造成的,由乙方赔付后再行追偿,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作好有关善后工作。若因甲方把关不严,使用无上岗证或驾驶员与安全行车路单驾驶员不一致的造成交通事故甲方承担同等责任赔偿费用。
33、甲乙双方签订的旅游运输趟次合同、确认的团队计划表(应体现接团地点、时间、具体运行线路等)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3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选择以下 的方式解决:
A、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3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 日 年月 日
旅游的合同5
旅行社名称:
地址:
电话:
旅行社名称:
地址:
电话:
双方均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双方自愿成为对方的接待社或组团社,互为代理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证双方权利和旅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促销与咨询
1、双方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社资格。
2、双方保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团队,具有《出境名单表》及专业领队。
3、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4、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5、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
二、销售与成交
1、组团社应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2、接待社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客须知要如实介绍,报价。
3、双方对旅游产品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4、组团社确定旅游产品并向接待社交齐所需资料。
5、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6、接待社向组团社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
7、出团社与客人签署《出境旅游合同》。
三、成交订单
1、组团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详细个人资料,护照,旅游线路及日期。
2、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详细行程及接待标准,同行代理价,单团详细订单。
3、成交后双方格首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4、组团社在个工作日内,将客人团款支付接待社。
四、违约责任
1、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自身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3)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或损毁客人证件。
(4)因违规操作,使组团方遭受损失。
(5)组团社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6)因自身过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经济。
(7)客人违反我国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8)出于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9)超出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2、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
(2)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各自的损失
(3)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措施。
(4)接待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措施,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向旅游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
六、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旅游的合同6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
(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旅游的合同7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七)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
2.交通客票费;
3.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
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6.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
7.“(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7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混乱、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旅游活动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___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健康状况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__天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___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横线内空间不够,可以在《旅游行程表》中详细注明。)
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应当采用□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电话、□口头方式。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二)组团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六条(三)2(2)”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的合同8
合同编号:137547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安全须知》。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人数
旅行日期线路与景点(见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责任保险金额
用餐标准早餐____次正餐_______次标准______元/人_____天
导游服务派全陪不派全陪注
购物及娱乐安排(见行程表)
预附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
特别说明
2.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乙方违反合同,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也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
1.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行程安排表。
3.旅游安全须知。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须加盖乙方合法注册的“***旅行社”公章或“***旅行社合同专用章”方可为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盖章)(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
旅游的合同9
甲方:厦门市季风展览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福州三世春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首届海峡客家风情节暨海峡两岸定光佛文化节暨客家风味美食嘉年华将于20xx年6月XX日—14日在武平县岩前均庆寺广场隆重举行,经组委会委托,甲方作为本次大会唯一对外招展单位全权负责招商招展工作及广告赞助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展位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本次展览活动所需要的展览场所、水电费、卫生费、消防及24小时保安服务费用;
2、负责与组委会关系的协调处理;
3、负责提供大会的政府文件、委托授权书、展位平面图及报刊广告等有关资料给乙方,以便乙方工作的开展;
4、负责所招展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口罩、帽子、手套等,确保用餐人员的卫生安全,如有出现食物中毒等现象(不包括武平县美食展区),甲方必须全权负责;
5、负责广告赞助企业的联系工作,负责本会楣板设计工作,喷绘安装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本展会130个展棚(含用餐区30个展棚)的`运输、搭建以及电缆、电线、空开、照明灯、水路布置、上下楣板、垃圾桶、拱门(至少两座)、鼓风机等一应展览用具;
2、负责做好所有参展企业(包括武平县参展企业和甲方所招展企业)的布展和管理工作,严禁闹展及打架斗殴现象发生;
3、乙方负责所招展展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口罩、帽子、手套等,确保用餐人员的卫生安全,如有出现食物中毒等现象(不包括武平县美食展区),乙方必须全权负责;
三、收费标准:
甲乙双方统一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10个以上组团按800元/个收取;单个按1500元收取,10个以下不论几个一律按单个计算;娱乐项目按4:6分成,即我们占4,客户占6;
四、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按紧密合作办法执行,即实际产生利润按5:5分成;
2、利润计算办法:甲方前期所有的公关费、应酬费按壹万元计算;乙方展具运费按5000元计算,展棚、电缆、电线、空开、照明灯、现有楣板、垃圾桶、拱门(至少两座)、鼓风机等一应展览用具不计入成本,临时添置的展览用具按实际费用计算;广告费用按实际计算;
3、展位费收入甲乙双方各自先管理,展会结束当天结算清楚;
五、其他约定:
1、本展会布展时间:6月9—10日,乙方务必在8日前将展棚展具运到,9日将展棚搭好;撤展时间:6月14日晚。乙方须按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
2、本展会的有关关系协调费、政府相关活动项目的补助费统一由甲方负责,其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3、为确保美食节的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上交保证金 壹万元 ,保证金在展棚搭建结束2天内返还六、补充协议:
4、所有广告赞助收入扣除成本后,剩下利润,联系方占70%;
八、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手机: 手机:
日期: 日期:
旅游的合同10
甲 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 方:
办公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组织的赴英国团,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组织内容
线路为:英国 17.5 日
出发时间为:20xx 年 7 月 20 日
结束时间为:20xx 年 8 月 06 日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服务质量由甲乙双方约定
2.1 交通:乙方为甲方全程提供 7 月 20 号-8 月 06 号 5-9 座车;
2.2 导服:乙方为甲方提供优秀中文导游
2.3 小费:乙方已收取全程小费
2.4 餐补: 乙方已收取全程司机餐补及伦敦外住宿
第三条 费用
本团接待费用总计:人民币为 63000 人民币
第四条 委托收款人:
账户名: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次赴英国人数为 3 人
第六条 更改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法约定,或者提供与 合同内容和承诺的服务质量不符时,乙方需补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并承担由此增加 的接待费用,同时支付合同约定总费用的 5%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缴纳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自然灾害 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活动不能进行,乙方免除责任。
第八条 甲方取消
经甲方确认的项目在乙方落实后因甲方变更或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造成酒店费用的增加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将有关损失和费用及时通知 甲方。
第九条 乙方义务
非人力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有义务权利协助甲方工作。乙方 应尽最大努力,将甲方损失降到最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商讨,并对后续 问题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与本协议的附件(行程),均为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xx 年 7 月 13 日
20xx 年 07 月 13 日
旅游的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月_____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_____月_____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______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包车总费用为______元人民币。
3、双方商定,甲方代乙方事先预订的住宿地点为
9月29日,康定康武宾馆,三间两人标准间带热水淋浴,共______元;
9月30日,雅江木雅藏寨,多人藏式民居,共______元;
10月1日,亚丁景区内亚丁人社区宿营地,六张床,共______元;
10月3日,稻城亚丁人社区,______人间,共______元;
10月4日,郭岗顶村民居,六张床,共______元;
上述日期及______月______日司机的住宿自理,行程其他时间乙方包司机住宿。住宿费合计______元。
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______元,乙方先预付定金______元,______月______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______元,余款______元在______月______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6、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10、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乙方无需支付延误其间的租车费用和司机食宿,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行程,解决后续事宜。
11、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2、出发前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并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索赔。
13、此次包车乙方提供司机的食宿。
1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签字有效。
1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旅游的合同12
甲方:xx市旅游局
乙方:
为了指导xx旅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政府协调、整合资源市场、推进开发保护,把霸州培育成主题鲜明、交通便利、服务配套、吸引力强,影响力大的旅游目的地,从而带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xx市旅游局(以下称“甲方”)委托xx(以下称“乙方”)编制《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达成以下协议:
1.项目定义
1.1项目名称
《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1.2规划界定
1.2.1规划范围:xx市境全域,总面积784平方公里。
1.2.2规划期限:20xx年至20xx年,重点20xx至20xx年。
1.3规划主要内容
在国标《旅游规划通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成功经验和运作模式,贯彻落实《xx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充分衔接《河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廊坊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把《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做成融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为一体的高质量高水平的规划,指导霸州市旅游业“十一五”期间的旅游开发与发展以及为中远期旅游发展确定框架和战略。主要内容包括:
1.3.1全面分析xx市旅游业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以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1.3.2分析xx市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预测规划期内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
1.3.3提出xx市旅游形象标识、旅游主题口号和发展战略;
1.3.4提出xx市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其依据;
1.3.5明确xx市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
1.3.6提出xx市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空间及时序作出安排;
1.3.7提出xx市旅游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原则和方法;
1.3.8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合理的措施;
1.3.9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3.10提出xx市旅游业发展近期行动计划(含重点项目投资概算)。
2.项目时间
2.1工作时间
本项目自收到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时间延后,则项目工作时间顺延)。
2.2时间分配
2.2.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实地考察、资料收集、调研等工作;
2.2.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之日起2个月内,开展调研总结、资料整理分析、内部研讨工作,制定总体框架,形成总体规划纲要,递交甲方讨论修改;
2.2.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之日起第3-4个月,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纲要,形成总体规划初稿,并进行初稿汇报;
2.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二期项目款之日起1个月内,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制作并递交评审稿;
2.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三期项目款之日起1个月内,对评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制作并递交最终成果。
3.项目费用
3.1项目标的: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3.2费用支付:
3.2.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项目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3.2.2初稿汇报会通过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项目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3.2.3专家评审会通过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期项目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2.4乙方向甲方递交最终全部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项目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3项目款通过银行汇票或转账支付。
3.4项目组成员考察调研、纲要汇报会、初稿汇报会、专家评审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专家评审会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评审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的成果符合上述要求,并对乙方提供的成果进行验收;
4.2甲方义务
4.2.1落实规划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项目款;
4.2.2提供项目组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图件;
4.2.3安排项目组在霸州工作期间的交通工具和食宿等;
4.2.4联络安排项目组的考察、调查、座谈等工作;
4.2.5负责纲要汇报会、初稿汇报会、评审会的组织工作。
5.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5.2乙方义务
5.2.1按照项目工作时间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5.2.2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成果;
5.2.3保证纲要汇报会初稿汇报会和专家评审会的汇报工作;
5.2.4协助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工作;
5.2.5吸收纲要汇报会、初稿汇报会和专家评审会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项目成果;
5.2.6协助甲方实施规划的"有关后续工作。
5.2.7乙方收到款项同时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的发票。
6.项目成果
6.1成果内容
6.1.1《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6.1.2《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6.1.2.1xx旅游区位分析图
6.1.2.2xx旅游资源分析图
6.1.2.3xx旅游客源市场分析图
6.1.2.4xx旅游功能分区规划图
6.1.2.5xx旅游线路规划图
6.1.2.6xx旅游交通规划图
6.1.2.7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表
6.2最终成果数量
《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含图件)20套;
《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电子光盘(含文字文件、图件文件)10套;
《xx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挂图)2套。
7.知识产权
合同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8.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调研条件,或甲方未按期支付项目钱款,影响工作进度或质量的,甲方应立即纠正,乙方的工作任务同期顺延。
8.2如果乙方所提出的项目成果没有通过验收,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求措施,继续修改完善直至项目成果通过验收。
9.其它
9.2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支付所有项目款、乙方递交最终成果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旅游的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旅游车辆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甲方租赁乙方台旅游客车。
2.甲方所组团队编号,游客____人,工作人员____人。
3.行程为: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安全运送行程共天。
6.接团时间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
第二条 费用
1.租车费用:
(1)每台单价_____元(全包价),此价格含路桥费及停车费等;
(2)每台单价_____元,此价格不含路桥费及停车费等;
(3)费用合计_____元。
2.选择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1)甲方出车前付清全部款项;
(2)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付_____元,合同履行完毕日付清余款______元;
(3)甲方以(现付、周结、月结、季结、半年结)的方式结算。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提前____日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乙方预定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租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为准。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除特殊情况外),如遇甲方行程应游客要求需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确定变化后的租车费用。
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
4.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5.未经乙方授权签订租车协议,甲方向乙方单位的司机个人订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住宿、用餐或其他费用由双方协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7.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车款。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车辆须符合国家车辆安全行驶技术标准并按期审验合格,是拥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准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和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该车应依法足额投全各类保险。
2.乙方必须安排拥有合法从业资格,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担任旅游接待任务,执行长途旅游用车时,应按国家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驾驶时做到无不良嗜好,并严禁在驾驶过程中吸烟;要求每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根据游客的合理要求提前使用空调;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的工作。
4.乙方应确保车辆及随车设施完好。
5.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行驶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6.未经甲方授权签订租车协议,乙方将车租给甲方单位职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租车费用由乙方派人员持有效结算单及正规发票到甲方结算。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计划派车,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团队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款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车辆中途甩团或中途发生故障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无法执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所签的合同及游客的合理要求,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3.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4.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旅游者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甲方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或租赁车辆确认单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临时取消租车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款____%的违约金。
8.合同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的合同14
乙 方(旅行社/受托人):
甲 方(旅游者/委托人):
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旅游者亲自签章,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文本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文本仅适合于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
甲方(委托人/旅游者): 旅游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 /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在签署本合同前,旅游者应要求旅行社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甲方(委托人)就以下事项与受乙方(受托人)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付款方式:
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或另行约定 。
二、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联系电话能及时联系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勤勉为甲方处理委托事项。
2、乙方需要转委托的,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三、违约责任
1、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1、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约定违约金,以减少纠纷发生时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2、违约金赔偿数额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违约金的约定减少纠纷发生时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的合同15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均为合法的旅行社,且依法从事旅游业务,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及合作基础,为拓展旅游事业,为旅游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精神,就旅游项目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旅游片区或旅游线路及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的旅游片区或旅游线路为:
2、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上述旅游片区或旅游线路的接待旅行社,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条件、要求,热情接待甲方委托的旅游团队或旅游者,并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和规范,切实完成地接社的相关工作。
3、甲、乙双方业务合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对方送达的书面文件或传真、邮件的内容作为相对方合作邀约或承诺的有效依据,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或传真、邮件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团队流程及团队服务质量,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旅游接待服务进行评定,以便甲、乙双方共同改进服务接待质量,甲方对于乙方不符合旅游行业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责成乙方整改直至符合规范要求;如在甲方提出异议或整改意见后,乙方仍然继续违规操作,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过错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旅游者的经济赔偿、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对甲方的经济处罚等),则由乙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旅游者超标准承诺等)引发旅游者投诉、索赔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则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团队操作,切实保证旅游接待服务质量。
2、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待计划,负责对甲方旅游者的接待服务工作,保证接待服务工作的安全、周到、优质、高效。
3、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的旅游团队时,应当严格按照甲方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团队接待计划确认的内容执行,不能擅自降低接待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乙方指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导游人员应当佩带导游胸卡上岗服务。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待要求和人员数额安排相应座位的接待车辆,用车为空调旅游车(特殊情况按该团计划执行),乙方安排的旅游运输车辆应当车况良好,车内干净整洁,驾驶员服务应当规范、周到。
5、乙方应当安排旅游者在旅游定点餐厅用餐,团队用餐标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标准执行。
6、甲方委托的旅游团队或旅游者如发生伤亡事故或其它意外情况,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主动解决。不得逃避、推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接待服务质量引发旅游者投诉,或出现不符合《旅行社条例》或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乙方导游人员及地接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
3、如果甲方旅游者在地接旅游过程中受到伤害,即使不属乙方责任,乙方也应当尽到人道主义救扶义务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4、如果乙方在旅游接待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造成甲方旅游者投诉,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执行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有权根据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旅游者投诉等情况,酌情向乙方追加赔偿金额。
5、因甲方失误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失误或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结算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方式依照当期旅游团队及实际操作等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原则上在乙方出团或出票前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百分之(%)的旅游费用;当期旅游行程结束后3日内且无投诉时,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六、真实性的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本合同披露的及单项旅游项目接洽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信息情况均合法、有效、准确、无误。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结尾落款处提供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邮箱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均作为甲、乙双方联系、通知对方的有效依据。只要按照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到对方并经查证如实的,就应当认定责任方履行了通知或告知对方的义务。如甲、乙双方相关信息资料或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应当由过错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如无异议,自动顺延。
八、其他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有关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