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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形式怎样划分

网络已成为很多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人们已深刻体会到了网络为生活所带来的便利,人们似乎可以通过网络“为所欲为”,然而,和网络与生俱来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侵扰我们。那么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网络侵权形式怎样划分的。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详细内容如下:

一、人格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中国早在1996年4月便出现了首例在Internet上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件。受网络技术冲击最大的是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生存使私人领域公共化。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独占性、非竞争性,但媒网覆盖、个人对个人的交流却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注目下的社会产品。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目的的必然要求。在当今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每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人都有独立生活在社会上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只要其所作所为对社会无害,社会就应当尊重其有关私人生活的秘密,法律就理应为保护其私人生活秘密提供依据。

二、著作权,自1709年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问世以来,版权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方式的发展而发展;无线电广播、电视、卫星传播等新技术的出现,既对版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同时也推动着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当前网络作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已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中国《著作权法》颁布时,网络在中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对此类案件尚无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引起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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