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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淑莲:美国预算制度核心是什么?

美国联邦政府由于国会没有在新财年开始前通过预算而关门歇业了。这在很多国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其实这只是美国预算管理制度运行的自然结果。

美国联邦政府由于国会没有在新财年开始前通过预算而关门歇业了。这在很多国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其实这只是美国预算管理制度运行的自然结果。在此类事件中,我们关心和好奇的是:为什么政府可以停摆?其后果是什么?会不会很严重?而美国人关心的却是为什么联邦政府的预算未获国会通过,而不是政府能否或应不应该停摆的问题,因为后一个问题已由法律解决了。

政府预算,其实质是政府承担受托责任,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及其说明,其包含了政府所有的活动及活动所需要花费的资金,体现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出钱,政府用钱为纳税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一个严重影响委托人利益实现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总是掌握着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之理性人假设的存在,代理人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追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

如何防止这些危害发生呢?由于预算是政府的生命线,控制了预算也就控制了政府,因而美国对政府的控制主要是通过预算实行的。美国对政府预算实行严格的外部控制和管理。

1.将预算权在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明确划分。

美国人在建国之初就意识到权力的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根本之道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体现在预算管理上,预算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必须分离,而不能集中于一个机构,以保证公共资金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具体说,预算的决策权包括预算的审批权和修正权应掌握在公众手中,在代议制国家里,则表现为掌握在公众的代表——议会手中。议会是民众钱袋的守护者,代表民众决定民众的钱如何花费。政府只有预算执行权,而没有预算决策权。在这一点上,美国通过系统的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表达。

在最高法律层次,即宪法层次,美国明确规定了预算的决策权掌握在国会手中。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七节规定,“所有筹集收入的议案必须由众议院提出”,也就是说,只有国会具有动意筹集公共收入的权力;第八节规定“只有国会具有决定和征收一般税收、关税和消费税的权力”;第九节规定“除非经由国会立法同意拨款,任何资金不能从国库支出;一旦政府按照立法意愿支出使用公共资金,则它必须定期地公开说明公共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美国在法律的最高层次对预算决策权归属立法机构的明确表述表明了美国人对预算分权制衡必要性的深刻认识及在实践中贯彻下去的恒心。

在第二法律层次,即《预算平衡法》中,美国对政府部门违反国会通过的预算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处规定。即,任何政府部门支出都不得超出国会批准的预算,违者,在1870年会被罚款100美元,坐牢1个月;1950年国会加大了惩罚力度,违者将被罚款5000美元,坐牢2年。

在第三法律层次,美国对政府使用公共资金所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采购法》规范政府的采购活动;《债务法》规范政府的债务活动,《特别基金法》规范政府特别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活动,《金融管制法》规范政府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行为。

这些由高到低的系统性法律规定将政府活动牢牢控制在公众及其代表手中,使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意愿行事。

2.建立严格的分权制衡预算程序。

与分权制衡的法律规定相呼应,美国建立起了分权制衡的预算程序。这种预算程序的核心是:没有立法部门的批准,任何行政机构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用一分钱的公共资金,即使新财政年度已经开始。

美国行政部门一般要在财政年度开始前18个月编制预算。行政部门编制预算一般采用“两上两下”程序。首先,预算管理部门向各行政部门下发预算编制指南。预算指南中贯彻了本届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重要的经济参数和必要的预算限额。此为“一下”。各行政部门根据预算指南及本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预算管理部门,此为“一上”。预算管理部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权衡、调整,并将修正意见下传至各行政部门,指导其修正本部门预算,此为“二下”。各部门将调整修正好的预算提交预算管理部门,此为“二上”。最后,预算管理部门将修正好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形成行政部门预算草案,报行政总裁(联邦政府即为总统)审查、签字,然后提交立法机构审批。至此,预算编制过程完成。

当总统将在行政部门内统一形成的预算草案提交国会后,国会需要用9个月的时间讨论和审批预算。因此,美国的行政部门必须提前9个月将编制好的预算提交国会。预算草案必须取得国会参众两院的同意才能通过。而参众两院都通过的预算草案最终还必须获得总统的签字才能执行。如果总统不同意国会通过的预算法案,即总统行使了预算否决权,预算法案必须退回国会重新审批。如果国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中有2/3的议员投票赞成原法案,则原法案生效,总统否决无效。如果少于2/3的议员投票赞成,则原预算法案要重新在国会中走一遍程序,即先在国会众议院进行讨论、调查、听证,同意后在参议院进行讨论。如果两院对预算草案意见一致,且各自通过,国会则进行两院联席会议表决并通过行政预算草案,形成立法通过的预算法案,交由总统签字,只有总统签字后的预算,才能执行。

由此可见,美国预算程序有严格的分权规定:预算的编制权和执行权归属行政部门,而预算的审批权,即决策权则牢牢掌握在国会手中。这种预算程序有如下特点:

首先,给予预算编制和审批充足的时间。在美国联邦政府预算执行之前18个月美国就开始着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而立法审批预算的时间一般为9个月。充足的时间安排是为了保证公共资金的决策不偏离公众的需求。虽然各种政策不可能反映每个纳税人的偏好(这是公共决策固有的缺陷,不可能消除),但给予尽可能多的时间让尽可能多的人表达意见,并进行商讨、争论、妥协,是一条尽可能减少公共决策固有缺陷的损害而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其次,慢决策而快行动。美国预算管理制度的特点是决策慢而行动快。或者说,决策上谨慎小心,尽可能将人们的意见整合进政治过程,给人们充分的时间和合适的场合表达意见,从而使做出的决策反映尽可能多的人们的意愿。因而,快速决策并非美国预算制度追求的目标,因为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想快也快不了。而且,从效率和效果的角度看,一旦决策失误,其造成的损失也是惨重的,中外历史上都有一些这样的案例。但决策一旦做出,执行上则要求高效率,因此,自1921年开始,美国行政部门内部形成统一完整的预算,服从集中统一的管理和领导。虽然美国预算历经分项排列式控制预算、绩效预算、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新绩效预算等多种形式方面的改革,但慢决策与快执行的特征一直没有改变。因为他们坚信这是保证公共资金安全、有效率和有效果运行的唯一可行方式。当慢决策与快执行之间发生矛盾时,执行一般情况下要服从慢决策。

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政府停摆是美国预算管理制度运行的必然结果之一,是制度设计者的意图体现,是保障公共资金有效率和有效果运行的必然要求,说到底是纳税人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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