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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体系:欧洲模式与中国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历经重大变革,从“单位”福利与“合作”保障逐渐转向以“工作福利”为核心的多元保障,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现阶段全球经济危机、人口老龄化及家庭和就业结构的变化对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借鉴西方福利国家经验,调整改革思路,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建成熟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我国政府面临的又一挑战。

社会保障改革回顾

社会保障改革成就。过去30年,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成绩斐然,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实物和服务保障为辅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社会救助方面,城市和农村低保制度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全面铺开,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社会安全网。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分别为2276.8万和5305.7万,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240.3元和106.1元。①

其次,在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建立起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险,基本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完善了生育、失业及工伤保险制度。截至2011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391万人。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预计2012年将实现全覆盖。在农村地区,自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至2011年末,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的1914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区县开展了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参加保险人数为32643万人。②

第三,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于2007年将城镇“一老一小”等人群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截至2011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734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5227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2116万人。③与此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2011年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637个县(区、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口数达8.32亿人,参合率为97.5%。④

第四,在社会福利方面,我国初步形成了国家主办,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社会福利体系。近年来,一系列弱势群体保护法规相继出台,全国部分县(市)建立了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通过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继续促进残疾人就业。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129.8万个,职工总数1129.8万人,固定资产总值为6989.8亿元,比上年增加6.1%。社会服务业增加值2459.8亿元,比上年增长22.1%。⑤

社会保障改革遗留问题

虽然近年社会保障改革成效显著,但仍遗留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的水平与结构有待调整。我国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的给付和管理存在明显的“工作福利”导向,针对非正规就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往往处于“保基本”和“低水平”状态,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风险。低保的资格界定和水平调整缺乏评估指标;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也偏低,缴费激励不足;很多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以保大病为主,未将门诊医疗和一些慢性病纳入报销范畴,难以应付“因病致贫”的风险。此外,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供给也相对匮乏,重保险、轻服务现象较为严重。

其次,社会保障改革的地域化现象明显,行政区域(尤其是省)成为社会公民权重新划分的主要界线,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主导权逐渐提升。中国福利制度正在从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转变为以地域为经、不同身份类别为纬的新形态、多元式社会保障体系,本地/外地身份区别逐渐成为社会保障资格和给付的新标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直接导致各地区、各个人群之间社会保障权利差距以及劳动力跨地流动的困难。

第三,社会保障改革呈现应急性特征,长期预防性不足。从改革开放至今,社会保障始终被当作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的应急工具,缺少积极长远的预防性政策设计,更未将其作为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有效构成。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应急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过于偏重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供给不足,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跨地转移困难,医疗费用控制及医疗保险基金过度结余等,也都凸显出政策设计的短视。应急性政策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监管,还在客观上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张秀兰等,2009)。

第四,社会保障改革中政府角色定位不清,影响公平性。社会保障是为了应对“市场失灵”而建立起的收入维持和服务供给机制,其宗旨是为了实现社会共济和公平。然而,政府在改革中的心态往往比较矛盾,既想通过社会化改革引入效率机制,又处理不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2000年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多元化,社会福利制度供给主体由过去的国家和集体(单位)主导变成以家庭为主导,使得民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可以从国家和集体获得的福利急剧减少。

当代社会变迁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而当前的新形势和全球经济危机,给社会保障改革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新要求。中国外向型经济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红利的基础上,然而随着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的调整势在必行。在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东部地区将重点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向经济较为落后的乡镇和西部地区转移。同时,我国城镇就业结构日益“非正规化”,2004年非正规就业人员比重达到58.69%(胡鞍钢等,2006)。在经济转型期,旧经济模式中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将对福利和就业培训等提出更高要求,完善的社会服务能够培育优质人力资本,扩大内需,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

家庭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福利优化调整提出新要求。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截至2011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共计12288万人,占总人口的9.1%。⑥另据预测,2015年我国高龄老年人口将达到2323万人。⑦同时,家庭结构变迁和日益增强的社会流动性也将对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产生深远影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少0.34人,流动人口比例约为19.07%,在数量上比2000年增加了81.03%。⑧而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0年~2010年,我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一直维持在70%左右。⑨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核心家庭的功能弱化以及较高的妇女劳动参与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进行结构性调整,社会养老和家庭照顾服务必须尽早提上议程。

社会阶层结构化对社会保障价值的重塑提出新要求。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试图通过转移支付来缩小阶层差距,体现互济公平的价值。然而,现阶段我国“碎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非但未能发挥阶层、地域之间互济的功能,甚至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域、行业和人群之间的差距,固化了阶层结构。有学者估计,若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因素考虑在内,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达5~6倍(华黎,2010)。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逆向分配直接伤害了社会普世价值,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对体制改革和价值重塑提出了新要求。

从收入保障走向社会服务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新的经济社会形势,通过对社会服务内涵、欧洲社会服务模式及其转型规律和焦点议题的梳理,我们引入社会服务概念,来进一步探讨未来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思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重点是现金给付和社会保险,个人社会服务只是被简单归结为民政福利,没有提上重要政策议程(岳经纶,2010)。然而,现阶段就业方式、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对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要求我们必须重视预防能力更强的社会服务制度的建设。

社会服务的内涵。社会服务作为学术概念最早被英国学者理查德·蒂特姆斯提出,此后经过多年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文化、政治意识和管理体制的差异,国际学界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有关社会服务的统一定义。一些学者为了强调社会服务中的激发因素(elements of activation)和相对现金支付的个性化特征,将其称为个人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Berkel and Valkenburg, 2007);另一些有关北欧福利模式的研究则将社会服务等同于社会照顾服务(Social Care Service),以突出照顾的含义和性别视角在日常服务供给中的意义(Anttonen and Sipil, 2005)。Anttonnen和Sipil(2005)认为社会照顾服务是指那些旨在加强女性自主性,帮助其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一系列服务的集合。英国学者Sainsbury(1977)从人的需要出发,对社会服务作出了更精确的定义,他认为社会服务就是利用差异化服务来应对个体社会功能最大化的需求。

社会服务定义的多样性相对应,社会服务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所不同。在美国,社会服务是指除了医疗、教育、住房及收入维持之外的那些需要社会资助的个人和家庭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贫困者服务、儿童青少年及弱势成年人服务、老年及身心残障者服务等。美国社会服务具有典型的补缺型特征,公共部门只提供有限的经费,而大部分资金和社会服务计划主要依靠私营组织和第三部门来维持(Kramer, 1987)。与美国相比,个人社会服务在欧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其服务项目也更为全面,主要包括社会援助服务、就业和培训服务、社会住房、儿童照顾以及长期护理服务等。这些服务为实现欧洲的社会经济整合、高水平的就业以及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除了“个人社会服务”之外,欧盟社会保护委员会也使用“普遍利益社会服务”(SSGI)这一概念,他们认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不应局限于对最弱势群体的帮助,而应着眼于对所有人的社会保护,扮演预防者角色(岳经纶,2010)。“普遍利益社会服务”的特点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得到了准确的诠释,社会服务在这些国家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儿童照顾和家庭政策、老年照顾、社区照顾、身心残障服务、就业培训和劳动发展计划及社会工作者咨询服务等。英国社会政策学者迪安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将社会政策涉及的服务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那些被视为“基础性”的人类服务,如医疗卫生和教育;第二类是有关收入维持和就业的服务,借助它们,可以确保社会安全和经济生产力;第三类是有关住房和环境的服务,它们可以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最后一类是所谓的“个人”社会服务,旨在为社会中最弱势的成员提供照顾或保护(哈特里·迪安,2009)。事实上,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人在不同时期会面临不同困难和需要,社会服务能够通过生活照顾、医疗及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家庭成员从照顾责任中解脱出来,推动社会参与和社会整合(Ostner, 1998)。

欧洲社会服务模式

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及社会文化的差异,不但导致了社会服务的多元化内涵,而且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政策模式。Sainsbury(1996)在儿童照顾政策研究中,根据政府和家庭的责任边界,将社会服务类型归纳为“私人责任最大化模式”和“公共责任最大化模式”。Lewis和Hobson(1997)则按照女性劳动参与原则,将社会照顾类型分为“工作模式”(Parent/Worker Model)和“护理模式”(Care giving Model)。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Anttonnen和Sipil利用儿童和老年照顾数据,根据女性劳动参与的自主性和去家庭化程度,将欧洲社会服务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第一,斯堪的纳维亚公共服务模式(The Scandinavian Model of Public Services)。代表性国家有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此模式强调普惠性(Universalism)和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的社会服务,将公共税收作为儿童、身心障碍人士及老年人服务的财政来源。政府在社会服务的规划与供给中处于核心地位,NGO和营利机构只是最低限度参与,负责某些政策计划的执行。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公共部门通过社区护理院、日托所、咨询中心等,为老人、儿童青少年、身心残障者、受虐待者、药物滥用者、贫困者及其他普通人群提供服务,以帮助人们处理和应付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包括:日常照顾,通过为老人和残疾人建立俱乐部、日常诊所、老年人弱智训练中心、残疾人日常护理学校和健康中心等来提供日常照顾;特殊家庭服务,旨在给老年人和身心残障者提供家庭护理和教育;儿童家庭服务,通过接收并抚养儿童,监督父母育儿的行为,给儿童提供财力和物质帮助;咨询服务,建立社区咨询中心,提供家庭财产计划、年轻人医疗咨询等,还负责给家庭护士、接生员及心理工作者提供家庭护理知识培训(Anttonnen, Anneli and Sipil,Jorma, 1996)。

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服务具有普惠性,所有国民都从相同系统中获取一致的服务。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有超过半数的学龄儿童接受公共日间照顾服务,有三分之一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照顾服务。为了保证公共资金的充裕,这些国家一般将中产阶级纳入服务对象,同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可以提供特定的服务。除了地方政府之外,自愿组织和家庭儿童托管人(family child-minders)也在社会服务供给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其中自愿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捐赠、服务收费及会员费,自主权比较低,而商业服务基本上不存在 (Hanssen, 1997:110)。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优点包括:存在丰富的服务可供选择;具有较明显的去家庭化特征;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等。斯堪的纳维亚的社会服务系统对妇女需求的反应比较敏锐,主要通过儿童日间照顾和老人家政服务来解放妇女,给予妇女在家庭和劳动力市场参与之间更多选择自由。这些国家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比较高,全职或者兼职的自由度高。

近年来,由于经济政治压力及公共部门的臃肿低效,瑞典等北欧国家开始对普惠型福利进行反思和改革,斯堪的纳维亚模式正走向福利多元主义(Rauch, 2007)。以芬兰为例,198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芬兰的儿童照顾政策出现了两种矛盾却相对同步的变化趋势:一是公共日间照顾服务在增加;二是家庭照顾津贴在提高。同时,由于政府供给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当局试图通过公共服务重组,开发私营部门和自愿组织的服务能力。丹麦也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政府采购和合同外包的形式向商业部门和非盈利组织购买服务,医疗、老年照顾等领域也逐渐向商业组织开放,试图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服务质量(Taylor-Gooby, 2001)。

第二,家庭照顾模式(The Family Care Model)。代表性国家有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及意大利等。此模式强调政府的有限服务供给和家庭在社会照顾中的责任。这些国家的福利私有化特征明显,第三部门的能力较弱,只是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必要补充,为特定的人群提供服务。富人倾向于利用商业服务,儿童照料服务的可及性差,妇女要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劳动参与率较低,但是大部分已就业的妇女都是全职工作。相对来说,这种模式并未着眼于公民权,带有明显的残补型(Rudimentary)福利模式的特征(Lorenz, 1994)。在意大利,地方政府享有充分自主权,除了最低水平的社会保护之外,大部分服务是由非正规市场供给,同时也通过与非盈利组织合作,发展出了一套碎片化的服务系统。在服务对象上,只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如身心障碍人士、老年人、困难儿童及其家庭等。2000年以后,意大利中央政府试图整合碎片系统,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统一的为全体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社会服务的制度(Helmut and Sarabajaya, 2003)。

第三,贝弗里奇模式(Beveridge Model)。代表性国家主要是英国。1970年英国通过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法案(The Local Authority Social Services Act),建立了地方社会服务部,旨在为国民提供全民共享的、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服务。英国的社会服务主要面向老年人、儿童和家庭、身心障碍人士等各类人群,提供居家照顾和日间机构照顾等多种服务。为了降低公共开支及解决公共服务的低效问题,英国个人社会服务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英国模式倾向于将政府从传统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角色中解放出来,针对最需要服务的人群及其需求,通过合同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Heise and Lierse, 2011)。1997年布莱尔政府发布了工党有关社会服务的政策议程,寻求一种第三条道路的政策理念,提出了社会投资和“混合福利”(Welfare Mix)的改革思路,大量利用商业组织和NGO提供社会服务。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鼓励国民从住院护理转向社区照顾,尤其是需要长期医疗服务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残疾人等,同时也鼓励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进入社会照顾领域,政府则作为服务购买者,利用合同外包和内部市场来实现优质服务。到2001年,私营部门和自愿组织所拥有的院舍照顾机构占了90%以上(Anheier, 2003)。

英国的社会福利改革虽然通过福利多元化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强了服务的个性化和可选择性,但是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私人服务机构虽然不用等待,但是收费很高且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同时,人们也开始抱怨社会服务的配套衔接问题。在一些领域,由于政府过早退出,而商业部门和社会组织又未能及时进入,直接导致了服务项目可及性和质量的下降。经过多年改革,英国的社会服务越来越指向贫困而不是生活水准的维持,许多服务只是针对特定人群。英国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模式的低收入再分配、低去商品化以及私营部门的主导地位等特点在改革过程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Heise and Lierse, 2011)。当然,英国的个人社会服务不只是剩余型(residual)的服务,也不只是众多比较边缘的“社会福利”服务的混杂,其实所有人都是个人社会服务的受益者,只是更多资源被投向了社会特殊人群。这种模式尽管存在问题,但其混合福利改革所取得的成就还是值得肯定的。

第四,北欧辅助模式(The Northern European Subsidiarity Model)。代表性国家有德国、奥地利、荷兰、法国及比利时。此模式的辅助性特征在德国和荷兰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两个国家的社会服务主要由一些大型的或宗教性的自愿福利组织(Voluntary Welfare Organizations)、社区和私人部门提供,家庭也在社会照顾中承担主要责任,政府则扮演辅助角色,负责资金的供给。与对私人部门的限制不同,政府对自愿福利组织(尤其是宗教性慈善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持肯定态度,自愿福利组织与公共部门在社会政策领域形成了一种合作互补关系。以德国为例,德国的自由福利协会(Free Welfare Associations)就致力于整合不同福利组织的力量,在医疗和社会照顾领域与政府展开合作,德国政府也通过各种法案肯定了自由福利协会的辅助地位(Henriksen and Smith, 2009)。在服务项目上,公共部门主要致力于儿童和年轻人福利,其他部门则提供包括家庭咨询、兼职或全职照顾在内的多种服务(Jeffries and Mller, 1997)。在这些国家,老年社会服务处于中等水平,而荷兰是其中唯一一个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服务并存的先进示范国家。在儿童服务方面,比利时和法国在儿童照顾上处于领先位置,在强烈的家庭政策导向影响下,两个国家都建立了整个西欧最完善和多样化的日间照顾和学前托儿服务体系,因此女性可以全职工作。而反观荷兰和德国,儿童日间照顾服务相对较为落后,更多依靠自愿者,这两个国家的妇女大多从事非全职工作。

当前,由于严重的财政和效率问题,这些国家自愿福利组织的专属辅助地位被打破,小型组织、独立工会以及商业部门开始进入医疗和社会照顾市场,使得社会服务更多通过合同和招标形式来实现,政府只是充当担保人和资助者,负责制定计划、服务标准及质量控制,具体的服务则由非盈利组织和商业部门供给(Jeffries and Mller, 1997)。政府试图通过社会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内部市场机制和商业化,来提高社会服务领域的竞争效率和服务质量。

欧洲社会服务的改革与反思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给欧洲各国的社会福利改革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动力。面对相似的环境,各国政府是否会做出一致的政策选择?换句话说,原本存在差异的社会福利模式是否会趋于同质化?

Heise和Lierse(2011)认为,在新的政治经济压力下,欧洲各国福利模式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各种务实的福利混合模式正在出现,社会国家模式(Social State Model)正在形成。其他学者也对改革趋势进行了总结,他们认为,经济危机下各国都对社会保障资金和服务项目进行了大幅缩减;各国在社会保障资金和服务供给上进行了混合福利改革,服务供给的责任逐渐从公共部门向商业组织和第三部门转移,政府则专注于政策规划和财政支持,并通过合同外包和内部市场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比如,瑞典对老年人长期照顾服务进行了改革,大量营利组织进入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和家庭照顾等领域。此外,社会服务的理念从公民权逐渐变成消费者需求导向,强调管理技术的应用以及国民对服务的自主选择权(Daly and Lewis, 2000)。

欧洲社会服务改革的推进,在西方学界和政界掀起了一股反思和讨论热潮,主要议题如下(Munday, 2004):第一,混合社会福利经济下政府、社会与家庭的责任边界问题,包括政府在收入再分配和服务供给中的责任,未来哪些群体需要得到更多关照,哪些群体应该为服务付费等(Taylor-Gooby, 2001);第二,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中的价值议题,理性经济人假设强调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全球经济和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而公民权视角则主张,社会福利作为一种长远的社会投资方式,在经济参与和社会整合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惠及社会中的每个人;第三,社会服务供给问题,包括需求识别、供给方式和服务输送,涉及政府与相关组织间的协作(ESN, 2008);第四,社会服务与其他保障形式的配套问题,如现金给付与社会服务之间的配合供给,以产生最大的福利效应;第五,公共服务中私人部门管理技术的引入问题,包括质量控制、标杆管理等;第六,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和商业化与顾客参与之间的矛盾问题,要求社会服务模式既要保证快速有效,又要以客户导向为标准,让公民更多参与政策过程。

欧洲社会服务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启示。对欧洲国家社会服务模式及其发展动向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统筹和引导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方向。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收入维持计划和社会福利服务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前者是主体,后者则主要由有限的民政福利和NGO志愿服务构成。未来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社会服务制度的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政府应该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科学管理指标,实行分类救助;探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法;充分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与保值增值工作;国家财政应完全负担个人账户空账,争取在较长时期内做实账户;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社会服务方面,从欧洲国家的改革经验来看,各个社会福利模式都是在独特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展出特定结构,又在改革与变动中,逐渐走向了混合福利和社会国家模式。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齐全的服务项目、性别视角,英国自由主义福利模式对商业模式及社区服务的开发经验与不足,德国与荷兰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方面的经验等,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目前,我们应该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加强社会服务制度建设,将社会服务看作是社会投资与社会管理的有效路径。首先,国家应注重社会服务模式选择,合理划分政府(中央与地方)、市场、社会及个人的责任边界,并形成合作网络;其次,通过政策引导、服务购买及竞标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再次,利用私人部门管理经验,建立科学的需求识别和质量监控体系、基层社区服务网络及培育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最后,适度扩展社会服务范畴,注意保障项目间的衔接配套,为社会各类人群提供高效优质的社会服务

注释:

1、5 数据来源: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

2、3 数据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4 数据来源:卫生部《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6 数据来源:《2011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

7 数据来源: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04 Revision)。

8 数据来源:《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9 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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