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治家、商人、学者和记者谴责腐败可能是制约印度经济持续增长的最大障碍时,他们表现出少有的一致。而且有很好的理由:相关研究表明存在腐败的国家虽然可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是进一步增长必须要有更好的制度。(①Avinash Dixit,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本文是2012年12月14日作者在新德里经济会议上(Delhi Economic Conclave)的演讲稿。参见William Easterly,The Elusive Quest for Growth:Economists Adventures and Misadventures in the Tropics,Cambridge,MA:MIT Press,2001,pp 234-235,245-248(中文版见中信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在增长的迷雾中求索》)和 Dani Rodrik(ed),In Search of Prosperi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pp 16-17(中文版见中信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探索经济繁荣》)。)印度正处于这样的时刻,因此,更好的治理,尤其是清除腐败,对重启改革和重振经济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和其他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并开始作出努力,改善它们的制度。如果印度不跟进或进行类似的改革,外国公司将把它们的业务转移到其他能更安全地保障财产和合同的国家,从而损害印度的出口贸易,降低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大部分专家也同意,至少从广义上讲,政府应该制定更严格的法律,采取更严格的处罚措施来解决腐败问题;也可以通过设立新的独立组织来反腐。本文认为还有其他途径可以打击腐败,并能有效地配合和补充政府的行动。腐败问题十分重要且紧迫,值得我们探索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正如我们对基本经济学的认知,每笔交易都有一个供方和需方。腐败也一样,贿赂的需方是有能力提供政府合同、发放许可证或分配一些稀缺资源的官员,供方是想要得到这些好处的商人或者消费者。法律制裁可以是针对双方的,但是政府权力最直接地延伸在其官员身上。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行动消除腐败”通常是指应该揪出受贿官员,并让他们受到刑事制裁。(①Kaushik Basu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贿赂的供方举报,使受贿官员能受到惩罚,则该供方应该在起诉中被豁免,这是基于需求侧的解决方案。这个想法被证明是非常有争议的,幸运的是我的想法与之完全不同,所以我不会陷入这种争议。)我的新想法是针对腐败的供给方,既工商业界本身。
我必须再次强调,我不是让我所建议的制度代替通常的反腐法律以及这些法律的执行。通常,两者可以共存,并相互补充或发挥协同效应。实际上,我将提出一些建议,使正式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支持并强化以商业界为基础的制度。
首先,让我们把腐败问题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下,经济治理并不总是由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提供,很多历史经验和理论表明,商业界可以自下而上地设计自我维持型(self-sustaining)的治理制度。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研究说明了生产者组织如何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以管理共同的资源池。(②参见她的书籍“Governing the Commo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以及她获诺贝尔奖的演讲“Beyond Markets and States:Polycentric Governance of Complex Economic System”,文本和视频请参阅http://www.nobelprize.org/nobel_prizes/economics/laureates/2009/ostrom-lecture.html。)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和其他人的研究表明,在历史上和现在的很多国家,当政府不能发挥其作用时,非政府社会机构可以介入提供有效力的私人商业合同。(③格雷夫的“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Lessons from Medieval Trade”(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也可参见中信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中译本《大裂变》)一书是他关于这些制度研究成果的经典概述。也可在Economics History Review(2012年5月,Volume 65,Issue 2)上参见Jeremy Edwards和Sheilagh Ogilvie的评论及Greif的回复。我的著作“Lawlessness and Economics”(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4)给出了相关研究综述和一些理论模型。)
我将简要地介绍这项研究,并从中归纳出对控制腐败有启发意义的一些观点。首先从格雷夫开始,考虑一个组织,其成员为了商业目的频繁交往。许多交易将陷入囚徒困境:合约的一方或双方有违背合约并不惜以大大损害对方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冲动。如果正式的法律制度运行良好,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禁止这类欺诈,在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强制执行合同。但是,如果正式的法律体系是腐败的、偏袒一方的、不成熟的,或者存在某种缺陷,就需要一个备选的合同执行机制。否则,由于害怕合作方欺诈,人们一开始就不会交易。许多互利的机会就不会被发掘,商业活动也会停止。因此,整个商业界都有强烈的动机建立并维持一个高质量的合同执行机制,即使组织内成员有逃避执行的冲动。
在商界维持合同私人秩序的一个典型方法是将排斥作为违反商界行为规范的惩罚。如果A欺骗了B,整个商业界将拒绝未来与A进行任何交易,以此作为对A的惩罚。排斥就是将欺诈者驱逐出商业活动,它在遏制A的欺诈行为方面比法律上的罚金更加有效。当然,在未来某个时间,组织内的成员C可能会发现与A进行合作有利可图。为了使排斥具有可信度,必须使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可预见并且遭到反对。解决方案是将C与A的交易本身作为对商界行为规范的违反,让其余成员排斥C(①这与西点军校和美国一些大学(包括普林斯顿大学)的“荣誉准则”(honor code)相似:教职工不监考考生,而是通过学生举报违反规则的人,并且隐瞒不报本身就是对“荣誉准则”的违反。)(类似的,与C进行交易的任何一个人也会受到排斥)。这个博弈分析表明如果商界成员对未来充分重视,他们对行为规范的一致遵守就会形成一种均衡。(②一个严谨的技术性证据如下:在商业界的多方重复博弈中,每一笔交易的每个参与者都有足够的盈余或利润来抵消他进行一次欺骗所得的收益。如果A有过欺骗,当C与A进行交易时,A欺骗C获得一次性收益的冲动就比较大,因为A已经被业内的其他人排斥,他对未来的担心较少。因此,相比其他没有欺骗历史的合作伙伴,C必须提供给A更多的收益使之具有诚信。否则,C违反规则与A交易将不会受益。这是排斥机制能成为纳什均衡的原因。参见前引Greif的文献,第77页命题 3.2。)在现实生活中,这个规则会运行得很好——不是100%有效,但现实中也没有什么事情是100%的。
这一洞见如何适用于腐败的情形呢?就像私人合同一样,整个商业界将从清除腐败中大大受益。在一个清廉的治理体系中,最高效的用户可任意获得合同和许可证,从而增加投资和产出,使整个商业群体受益。但是,在一个腐败的治理体系中,即使高效的公司能承担得起高额的贿赂金,这样做也会降低它们的收益,增加额外的不确定性。这将损害投资和增长,使得每个人不得不承担一部分成本。商业界为减少腐败能做些什么呢?
获得政府合同或许可证或稀缺资源的任何人,为使其效用最大化并获得利润,必须与其他人进行商业交易,如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提供者、放贷人和贸易授信者、广告商、零售商会计、审计等。如果组织内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与行贿的成员进行交易,则通过贿赂获得合同或许可证或稀缺资源的人或公司将不能使用这些东西,这就使贿赂在一开始就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我的建议是商界也应该借助自己的力量处理问题,建立行为规范和对违规行为加以制裁,阻止成员行贿。这个制度的运行完全取决于可能对官员行贿的贿赂供给方。尽管法律规定了对贿赂的惩罚,这个制度也可以自我运行,但在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国家的正式法律和商业界的私人秩序——可以共存,而且一方的威慑会增强另一方的效力。
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和meta分析使她对公共资源的成功自治确定了几个要件。“在自组织的体系里,我们发现使用者必须制定边界规则(boundary rules)来决定谁将使用资源,选择与资源要素分配相关的规则,以及监督和制裁违规者的有效形式。”(①参见前引Ostrom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演说,第419页。)也就是说,参与者应该清楚地界定规则及其适用者,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格雷夫式私人合同的成功执行关键取决于违规信息的准确性和传播速度,以及商业界内部成员的相互交流。根据格雷夫的观点,在相互代理的治理机制中,马格里布商人可以写信给其他商人,在信中描述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最终实现他们的目标。在现代社会,大部分地方商界内都有像扶轮社(Rotary Clubs)这样的社会组织,成员可以聚在一起闲聊,也有更正式的组织,如优化商务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s),在该组织内,消费者可以对其成员进行评议。像易趣和亚马逊这样组织起各种市场的网站也已制定并改善了评价体系。虽然一些参与者试图操控和扰乱评价体系,但这些制度安排整体上运行良好。
这些深刻见解如何运用到我为控制腐败所提出的排斥机制上呢?让我们考虑不同的要求。
规则本身是很简单的:没有人为追求与政府机构或官员的交易(如合同、许可证等)而行贿。为了使之更加有效,这个规则必须简单明了。任何漏洞,如允许赠送小礼物或请客吃饭,都使判断违规变得不易,而且会导致更多含糊的违规。送给官员亲戚的礼物也应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这个规则应适用于谁呢?应该是任何寻求与政府合作或想得到许可证的人。这个人不一定是某个商业联盟或类似有制裁权的其他正式组织内的成员。然而,商业联盟可以广泛宣传,让它的成员拒绝与任何被裁定为通过贿赂得到政府许可或合同的人开展商业活动,不管这个人是不是联盟内的成员,也同样拒绝与违反该规则的人进行商业往来。这样,非成员就不会对贿赂的后果产生疑问,事后也不会说这种排斥是意外的不公平之举。
接下来是监督、裁决、发布裁决结果及执行制裁的要求。印度的商业界能否建立必要的信息和沟通网络?我有一些想法,内部人士可以对这些想法加以改进。
印度有几家老牌的商业协会。印度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印度工商联合会(Federation of Indian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印度商人议事会(Indian Merchants""""Chamber)可能是规模最大、最全面的商业协会,也有一些地方的特定行业协会和网络协会,如扶轮社和狮子会(Lions Clubs)的分支机构。这些协会都有自己的网站、出版物和活动。这为消息的快速传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还有一个基础是内部人的认知,我确信,成员和非成员对当地的其他商人有充分的了解,当某个人获得政府合同时,其他人能很快弄清楚这个人是否有资历获得这份合同。任何受到怀疑的合同都应受到正式或不正式的调查。这些协会甚至可以联系到政府部门的线人,发现并报告涉嫌腐败的行为。然后组织内的领导人可以举办听证会作出判断并对不当行为给予制裁。
基于行业的内部审理比正式的法庭审判有更多优势。内部审理善于评估信息,因此可以使用一些在刑事法庭上不符合标准的证据,(①用信息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内部裁决可以使用观察到的但未被证实的信息,但在法庭上则坚持使用被证实的信息。)最终将不法分子驱逐出商业活动,这种排斥制裁比法庭征收的罚款更有威慑力。私人商业合同的纠纷充分证明了这种私人秩序的价值。(②最值得注意的是Lisa Bernstein关于钻石和棉花产业的研究。参见她的“Opting out of the Legal System:Extralegal 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the Diamond Industry,”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1(1),January 1992,115-157,和“Private Commercial Law in the Cotton Industry:Creating Cooperation through Rules,Norms,and Institutions,”Michigan Law Review 99(7),June 2001,1724-1788。)它在揭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应用将是一次大胆而有价值的扩展。
要启用这样一个体系,商业精英们必须起到表率作用。历史上的先例证明这是有益的。曾经有一段时间,并无法律要求公司发布任何财务报表,即使它们向公众出售股票。1898年,阿尔伯特·加里(Elbert Gary)和皮尔庞特·摩根(JPierpont Morgan)自愿开始发布其联邦钢铁公司的季度报告,他们相信:“公司发行上市证券应该能说明它们的财务表现”。之后的逐步推动,加上外部审计,才使其成为一项法律要求。(①Jean Strouse,Morgan:American financier,New York:Harper Collins,2000,pp.398,439.)经济学理论支持这样一个观点:市场中最大的参与者是公共利益私人提供的引导者。(②Mancur Olson and Richard Zeckhauser,“An Economic Theory of Alliance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48(3),August 1966,266-279.)就腐败而言,拒绝贿赂、拒绝与行贿者开展交易的先驱在形成规范之前将会遭受损失。最大的企业虽然会遭受暂时的损失,但也能从建设透明的体系中获益最多。
如果我提议的制度获得认可和尊重,它必须避免不实的指控。在获取合同和许可证方面失去竞争力的公司有指控竞争对手的冲动,它们希望竞争对手被排斥从而消除竞争。因此,对指控进行调查的法庭应该是而且必须是有能力的、公正的。另外,在商界最受尊重的精英必须起到表率作用,确保避免不实指控。这一反腐方案也应该让商界广泛参与,以确保每个人(而不仅仅是内部人集团)都不会阻止新成员的进入。
如果法庭的作用像一个监管机构,或者是欧洲或民法传统里一边听取诉讼一边开展调查的调查官,而不像普通法法庭里的法官那样,给予公司足够的自由,让它们作为原告对更多成功的竞争对手展开诉讼,则不实控告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法庭应该有权力对那些被证明提起了不实指控的公司进行惩罚,在极端案件中,还可以处以排斥的惩罚。
这一反腐体系还需要法庭的接纳或容忍。一家被排斥的公司原则上可以起诉其他公司拒绝与它交易。但这不太可能,因为这样做会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这家公司被排斥的罪行。而且,我认为,法律并不会要求任何公司与其他特定公司开展业务。然而,法庭通常以复杂的方式解释事实和法律。法庭不对业内专家做事后批评,而是坚持它在商业仲裁中采取的一贯做法,这一点相当重要。
大企业集团相对可以自给自足,较少依赖与外部公司的交易。这对反贿赂制度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不利的一面来看,这些大企业集团较少受到排斥的威胁,可能会继续行贿;从有利的一面来看,他们能以最小成本排除严重依赖大集团业务的其他公司。就此而言,在实施基于商业界的反腐方案的初始阶段就与这些大集团签订协议是很重要的。有助于该反腐方案的另一点是,某种程度上,大企业集团的规模和范围是更高效率的结果,它们从防止其他低效率公司通过贿赂获得合同和许可证的反腐体系中,获益最大。这进一步支持了前文的观点,即大的参与者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
我的反腐方案关注商业和政府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它不直接解决贿赂和广泛存在于政府代理机构的其他影响活动(influence activities),比如任命、升迁,安排有权力对重要合同和许可证进行管理的职位。然而,某种程度上,该方案的成功实施将使很多受欢迎的政府或代理机构变得不那么有利可图,从而间接减少政府的腐败行为。
政府应该以更积极、更直接的方式支持和强化基于商界规范和制裁的供给侧治理,在采取措施作用于腐败的需求侧的同时,也要在供给侧发力。关于对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惩罚我写过很多。我还要提供一个基于其他原因提出的,但对减少腐败副作用也有作用的观点:“一站式购物”。无论何时,任何经济活动,比如新设一个公司或新建一个工厂,都需要多个经营许可证或政府行为,这些应该在一个办公室完成;一旦投资者或公司获得这个办公室的许可,没有其他机构或官员能够阻碍它。(①我的建议来自Andrei Shleifer和Robert W.Vishny,The Grabbing Hand:Government Pathologies and Their Cur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99-101。中译本参见中信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
美国一些城市和州,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都有这样的安排。这种安排在节约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有明显的优势。(②详情可在查阅http://asiafoundation.org/publications/pdf/842,http://cda.nevcounty.net/onestop/onestop.asp,and http://www.baltimorehousingorg/permit_procedure。)相同的观点运用到工业经济中还会带来额外的好处,垄断者将互补品作为一篮子商品出售比单独出售卖得更好。有一个例子,考虑计算机用户同时所需的硬件和软件,假设它们是分开出售的。如果硬件出售商提高价格,就会使硬件和软件的商品组合更加昂贵,从而减少对它的需求。这会影响软件的销售,降低软件公司的利润。同样的,如果软件公司采取提价策略也会影响硬件公司的利润。每一家公司都没有理由考虑它的行为对其他公司的副作用,因此,双方都会将价格定得很高。如果两个商品被同一家公司出售,公司将会认识到软件和硬件价格对总体利润的相互影响;用经济学家的行话讲,就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公司会设定较低的价格,同时提高两种商品的质量。这不仅使消费者受益,让消费者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也会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这就是公司为什么会降低价格的原因。
当需要多个许可证开展业务或新建工厂时,可以将这个观点运用到腐败的情形中。如果每一个许可证需要一个单独的腐败的办公室处理,忽视对其他人的副作用,该许可证会导致对高额贿赂金的需求。在“一站式购物”的情况下,这些作用会内部化,每一个申请人将为所有许可证支付较低的贿赂金。这会降低开展业务或新建工厂的总成本,从而增加申请人的数量,增强经济活力。同时,这也会增加所有申请人的总贿赂金,所以,这个改革应该不会遭到官僚的反对。
正如垄断者的互补品会卖得更好一样,不同寡头的替代品也会卖得更好(从消费者或整个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因为他们之间会激烈竞争。例如,印度铁路售票系统的计算机化让旅行者能在各地买到火车票,在售票窗口必须支付的贿赂金就不存在了。在本文中,我们设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室,每个办公室均是“一站式购物”,被授权发行所有许可证。他们之间的竞争就能降低所有许可证的成本。对消费者而言,就是减少贿赂金,也可能没有贿赂金。
当然,商业界采取的不允许贿赂的排斥制裁规则,或者其他反腐方案本身,或者多个方案的组合,并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但是,不能就此对腐败放任不管。在实际的政策制定中,人们必须认识到没有什么事情是完美的,我们应该接受部分改进,同时寻求更大的改进。如果我们一直追求不可能的100%,最后肯定会以0%告终。
我并没有提供一个完全成熟的方案以备将来推出。相反,我勾画了一个基本的理念,指出必须克服的一些问题;可以肯定的是,进一步的研究将会揭示其他困难。但我相信,以“在印度这绝不会有效,这个国家太复杂,问题愈演愈烈”为由断然拒绝可能的反腐行动,是错误的。最起码,人们仍在持续深入地思考、探讨是否以及如何能化解、改善或克服困难。请允许我将此视为一个研究项目,甚至将之视为印度商业界、印度商学院的学术研究人员、法律院校以及经济部门面临的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