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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全新发展阶段

——全面推进法治国的深远战略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时期,首次在党的全会层面研究部署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法治国战略的作出,立足于新时期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发展形势,回应了各领域和各层面的法治期待,因此具有极为深远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即根据《决定》的精神对此进行阐述。

这是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环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更高追求,其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目标。而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其不仅能指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路向,凝聚社会共识、促进多方协力,而且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在总体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导航”、“助力”和“护航”。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为中国梦之实现导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必然需要遵循一定的路径、采取一系列的方式与方法。而法治正是确保这些路径、方式不偏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总体目标的保障。因为法治并非简单的法律规则之治,而是强调“法律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①也就是说,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总体目标,纳入到稳定的、权威的、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并通过这一框架的作用,指引着各种路径、方式确定不移地围绕着总体目标发挥作用。

大体而言,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通过加强法律规则、原则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规范指引。众所周知,法律最为重要的作用之一是引导人们的行为并加强人们的行为预期。而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确保人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理性地选择其行为路径与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通过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价值指引。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国梦归根结底是人民的梦”,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人民权利福祉的实现;而人权保障正是法治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因而,唯有全面推进法治国,弘扬法治价值与精神,才能确保我们的路径与方式选择始终以实现中国梦为指向。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为中国梦之实现助力。其一,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其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主体认同的力量。法律是公民意志的结晶,是为公民普遍遵循的共同规则,“是统合改革分歧、最能为各界所认同的最大共识”。②因而,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也是在法治意义上不断凝聚和强化公民共识的过程。它能促进公民在法治意义上形成核心价值认同,从而让公民获取应对我国当前改革发展新时期出现的道德危机、信任危机、治理危机等一系列问题与困境的信心,以及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念。因为认同是“个体在交互关系中对自身、对他人、对社群、对社会乃至对国家所形成的认知、共鸣和归属的情感或体认”;③建立在法治共识意义上的认同,能够真正让公民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及其相应的战略部署形成共鸣、体认、热情,乃至信仰,进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注入强大动力。

其二,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是保障和强化公众参与的过程,其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民主的力量。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实质上是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强化保障公民主体权利与主体地位的过程。而公民主体权利与地位的实现,关键在于公民能够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毕竟,参与是民主的核心要素,甚至可以说,“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④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障公众参与贯穿于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全过程;强调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把公众参与“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等。⑤这意味着,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有效参与,才能在此基础上确保公共决策的理性,强化民众对公共活动的认同、配合与支持,进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增进民主的力量。

其三,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是保障和强化各方协力的过程,其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多元协同的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伟大工程,需要在凝聚社会共识、强化民主实践的基础上,将各方主体有机协调统合起来,从而形成向着共同目标奋进的协同力量。而全面推进法治国正是保障与强化多元协同力量的根本方式。因为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过程,是保障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过程。也就是说,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确保在党的领导下,既加强权利主体与权力机构的合作协同,也强化人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权力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协同,进而为中国梦的实现注入多元协同的强大力量。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为中国梦之实现护航。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各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因此,我们不仅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导向和力量,而且还要回应新时期各种矛盾风险和挑战,守护、捍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序、稳定地推进。而全面推进法治国正是通过加强各层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和维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体而言:

其一,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保障和维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二,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行政层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其三,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司法层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守护。其四,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从社会层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思想、行动等方面的支撑。其五,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从专业队伍层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其六,全面推进法治国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法治国的领导”,从执政党的层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根本性保证。

这是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既有利益结构对改革的阻挠重重,各种矛盾与挑战也空前迸发。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弘扬法治共识,为社会主义各领域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有力破解改革障碍、化解社会矛盾、回应各种挑战,从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与此同时,完善社会主义建设各领域的法律制度,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逐步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市场经济制度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⑥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制度体系。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达30余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已初步建立,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对市场经济建设仍存在较大影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真正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形成,经济主体规则意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匮乏,以致于因政府“审批过多和监管不力并存”而影响市场经济效率,⑦因国有企业对资源和资金的垄断而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制约经济活力,因市场经济主体不按规则办事而扰乱经济秩序等情形,仍大量存在。现阶段经济体制的弊病,已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全面推进法治国,建构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就成为必然。

具体而言,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意义主要包括:其一,有利于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意识、公平竞争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为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主体条件。其二,有利于通过促进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⑧从而为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其三,有利于通过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政府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方向引领、资源调控、秩序维护、政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其四,有利于通过促进公正司法,强化司法机关在产权保护、市场纠纷化解、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其五,有利于通过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以及强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增进力量。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及民主政治制度发展。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其关键在于促进政治关系的有机协调。而政治关系“是指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⑨其不仅表现为人大、政协、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体现为公民与这些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现代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落实公民参与,彰显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权利与主体价值。因此,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显然,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可以说,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法治保障。具体说来,一方面,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才能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⑪另一方面,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公权力才能得到有效约束,才能在维护人民权利福祉的意义上运行——当前我国政治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权力未能有效制约,这就为权力的扩张性与人性弱点的结合提供契机,为权力腐败的滋生提供温床。在此情势下,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在健全的法治基础上,稳定持久地规范与约束公权力,才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在法律制度层面有力地遏制和预防腐败。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及我国社会制度发展。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是法治建立的基础。而法治的推进又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已获得茁壮成长,也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是,我国社会体制仍较滞后,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矛盾化解方式不科学、社会不公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势下,全面推进法治国,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激发社会活力,已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推进我国社会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其一,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组织发展,促进社会组织作用之发挥。一般意义上讲,社会是由“众多自愿结合的社会组织在个人同国家政府之间构成的一个巨大的网络结构”,⑫社会组织是最核心的社会主体,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状况。但当前,一方面,不少人对社会组织仍存有不当认知,将社会组织视为一种不安定因素,以致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采取管制、压制态度;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仍具有较强的行政依附性,自主性不强,自治能力较弱,以致于影响其功能的发挥。而全面推进法治国,则能在加强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建设基础上,引导人们对社会组织形成正确认知;同时,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进而保障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并发挥其在聚合公民主体意志、表达公民主体诉求、维护公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合法行使等方面的价值与功能。⑬

其二,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提升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过去这些年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过于强调维稳,并且“经常是不讲规则,不分是非,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特别是,“把群体性事件跟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相结合,使很多地方领导往往只求把事情按下即可,而不是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以及老百姓正当的合理诉求”。⑭结果,我们不仅未能获得预期的社会秩序,反而使维稳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让法治融入社会治理过程,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增进民众对社会矛盾处理方式与处理过程的认同,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其三,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健全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中国社会两极分化、不公平不公正问题日益突出,这已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主要诱因。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依法不断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不断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而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及我国文化制度发展。伴随着文化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性的日益提升,文化软实力在国家综合国力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加强文化建设,实施文化强国战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受滞后的文化体制制约,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已遭遇越来越多的困境与挑战。正因如此,所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离不开相应法律机制的推动。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在法治基础上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取得现实意义与效果。

具体而言,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⑮健全的文化法律制度是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基础。因为“良好的文化体制应当是通过健全的文化立法构筑起来的制度体系”。⑯而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在立法层面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文化立法的出台,从而建立健全以规范文化管理秩序为基础,以繁荣文化市场为目标,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为核心,以提高文化开放水平为重点的文化法律机制,(17)进而为我国文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从行政、司法等层面,为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提供法治化的促进与保障,从而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我国生态制度发展。伴随着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文明保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同话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步较晚,体制机制不健全,所面临的问题众多,是“五位一体”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薄弱环节。我国生态文明改革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是推动生态文明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而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其关键在于法治的确认与保障。正因如此,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从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层面,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战略部署。

实际上,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从法律层面厘清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关系、行为与责任机制,才能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切实实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18)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强化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过程中的保障与执行力度,发挥司法机关对生态保护的引导与维护能力,增进社会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力度与参与效果。

这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是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国家治理能力本质上体现为法治能力。也就是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强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以及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提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显然需要建立在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基础之上。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良法善治体系的全面形成。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良法善治体系的形成为前提与基础。尽管基于不同维度,人们对善治有着不同解读,但对于“善治的实现就是民主加法治”,(19)人们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共识。实际上,保障民主已日益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也就是说,“现代法治已成为善治基本的表达方式,或者说,现代法治就是善治意义上的法治”,“走善治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整体基调”。(20)而善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之上。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此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即在于良法善治。正是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治理体系”。(21)因此,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应确保良法善治体系的形成。

毋庸置疑,我国良法善治体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完善“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确保“良法”体系得以形成。另一方面,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在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进一步促进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从而确保“善治”体系得以建立。此外,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确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展开,从而推动良法善治体系的全面实施,促进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改革模式与政治发展方式的现代转向。当前,我国国家治理无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整体改革环境推动及政治环境促进下推进的。因此,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革模式和政治发展形态的现代化。

就改革模式而言,我国过去三十年来推行的主要是试点性或者说先行先试的改革模式,即“先找一个地方试点,试点以后再总结,然后把这个试点经验加以扩展,然后再总结再扩展,再上升为政策,在一些地方再推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22)这种改革模式尽管具有其灵活性,但却蛰伏着较多法律风险,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因此,推进我国改革模式的现代化转向就成为必然。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今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一说法实质上开启了我国改革模式法治化、现代化转向之路。而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才能保证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才能增强我国改革的合法性与可预期性,确保我国的改革模式实现法治化转型。

就政治发展形态而言,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所引领的是强人政治式的政治发展形态。但是,经过30多年改革以后,强人政治现在已经不具备社会基础。个人崇拜或者说通过领导人个人魅力治国,不仅因其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不可持续性而不符合现代政治发展规律,而且也因人们对其认同度的不断降低而丧失其合法性。当然,“从我国现阶段面临的挑战来看,我们需要强势政治,但这种强势不是强人,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团、领导集体。也就是说,尽管一方面我们要有权威,因为只有中央有权威,权力相对集中,才能够冲破阻力;但另一方面,又不能使这种权威演变成个人的集权”。(23)而只有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规范和约束领导人、领导机关的权力,避免强势政治演变为强人政治,才能始终确保政治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走法治化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国家治理理性的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体现为国家治理过程的理性化。而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提升国家治理理性的根本方式。

其一,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在整体战略层面促进国家治理理性的提升。理性的国家治理,应当在整体上确保各领域、各层面的力量能够实现制度化协作,并且在协作治理过程中,各种主体的权利能够获得有效保障、权力能够得以有效制约。而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实质上是坚持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推进与建设过程。这一过程能够确保在法治基础上有效规范与约束执政党、政府及其他权力组织的行为,充分保障与救济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的权利,并推动权力主体之间、权利主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协作。正是在此意义上讲,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在战略层面提升国家治理的理性。

其二,全面推进法治国能够在制度机制层面促进国家治理理性的提升。国家治理理性显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与促进。而全面推进法治国的过程,正是不断促进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等各领域体制机制发展完善,以全面促进国家治理理性提升的过程。而且,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环境下的制度机制,从来不是僵化不变的,而会在法治意义上逐步发展创新,以不断回应国家治理的现实诉求。

正是立足于提升国家治理理性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全面推进法治国,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予以显著发展。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更加强调宪法权威的维护、保障立法的民主科学以及重点领域立法的强化,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编撰民法典,建立文化法律体系,等等。在行政领域,更加注重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强调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等等。

在司法领域,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强调从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司法活动的开展等方面,加强司法制度机制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等。

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必然选择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因而,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要求。而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够通过发挥法律的功能与法治的价值,极大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党科学判断形势能力之提高。党的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是其应当具备的基础性能力。因为党的任何领导与执政决策的作出,都建立在其对党内、国内、国际形势的判断基础之上。因此,只有具备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才能保证党的执政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等的正确性,才能不断将党和人民的事业向前推进。而全面推进法治国,确保党在遵循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在尊重法治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判断,是提高党科学判断形势能力的重要途径。

具体而言,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的弘扬,让党的领导、干部获得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熏陶。而在现代法治环境下,法治理念的形成,更容易拓展党的领导干部的眼界,提升领导干部审时度势的能力。另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促进党的领导干部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的提升,促使党的领导干部更加审慎地判断形势。更重要的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始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能通过法律权威保证并强化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互动,更有利于党在形势判断、决策作出过程中,不断听取民众的意见、汲取民众的智慧,从而不断促进党科学判断形势能力的提高。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党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之提高。伴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日渐发挥,市场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也愈发重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构成其执政核心的能力。只有驾驭好市场经济,把握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能领导人民群众不断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经济支撑。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托于法治的保障。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可通过提升党对法治及其发展规律的认知,增强其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掌握促进以自由、平等、公平竞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之发展方式与方法。另一方面能不断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的立法,促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党在把握与遵循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原则的基础上,能更好地掌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而促进党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之提高。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党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之提高。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国际国内矛盾错综复杂,各种危机层出不穷,如何应对这种复杂局面,构成对党执政的巨大挑战。而全面推进法治国,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化解矛盾、积极回应危机,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路径。这是因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够通过良法善治体系的建立、法治文化的弘扬、法治实践的推进,促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能力的提升——法治思维是运用法律规则、原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其强调“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与信守”;(24)而法治方式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外化表现。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实质上是强调将法治价值与精神,法律规则与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特征与价值,决定了一旦党员干部掌握并提升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就能更为理性、妥善地处理各种矛盾与问题,也能更好地获得公民、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局面。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党依法执政能力之提高。依法执政意指“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追求人民权利和福祉之实现的活动。其实质是要求将执政党的权力控制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25)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依法执政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执政方式,党依法执政也成为法治国的关键。与此同时,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提升又有赖于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有利于在党员干部中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促使各级领导“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6)从而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推进执政活动。另一方面,全面推进法治国,有利于在法治框架内促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开展党内活动的重要依据,只有确保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在法治意义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才能确保党切实落实依法执政。

全面推进法治国能促进党总揽全局能力之提高。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的能力,体现为其在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上领导和集中处理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能力,即党一方面要具备驾驭大局和统筹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应具备协同与放权的能力。也就是,总揽而不统揽。如此才能集中精力处理全局性事务。而党总揽全局能力之提高,离不开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全面推进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能促进中国共产党站在法治大局角度,把握国家发展的方向与大局;同时又有利于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党内法规机制的建立,对执政事务的处理进行制度化的、有效的分工协作,从而提升党总揽全局的效率和效果。

注释

①梁治平:《法辨: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4页。

②张红:《中国梦是法治梦 以法治凝聚改革新共识》,《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

③车文博:《弗洛伊德主义原理选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5页。

④[美]卡洛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6年,第8页。

⑤⑥⑧⑪⑮(18)(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⑦王荣:《打造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7日,第7版。

⑨俞德鹏:《论政治法及其与宪法典的关系》,《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⑩《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6页。

⑫秦前红:《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5页。

⑬周叶中、蔡武进:《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思考——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⑭(21)(22)(23)周芳、郑娜:《现代法治的核心即“良法善治”——专访武汉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周叶中》,《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9月19日,第B06版。

⑯周叶中:《加快文化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选择》,《求是》,2012年第6期。

(17)蔡武进:《文化治理需要健全法律机制》,《人民日报》,2014年9月10日,第7版。

(19)何哲:《善治概念的核心分析——一种经济方法的比较观点》,《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5期。

(20)(25)周叶中、蔡武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路向展望——1982年宪法实施30周年的思考》,《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24)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武汉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研究方向为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地方政权建设、两岸及港澳法制。主要著作有《党的作风建设的新视野——基于宪法思维方式的一种研究》、《代议制度比较研究》、《宪政中国研究》、《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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