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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及其超越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滥觞于西方的以“竞争选举式民主”作为标志的自由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出现了民主化的“第三波”甚至“第四波”浪潮。从西式民主化的实践效果来看,西班牙、葡萄牙、韩国以及捷克等部分国家出现了稳定发展的局面,而一些国家则出现了街头暴乱、恐怖主义甚至国家分裂等“国家失败”悲剧。近年来的乌克兰、泰国、埃及以及伊拉克等,就是“国家失败”最典型的例证。换言之,就是被视为国家建构机制的西式民主化起到了产生相反效果的作用,带来了国家失败,这就是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所在。也正是由于这一悖论,西式民主化与国家建构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全球政治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如何解析和超越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对于全球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西式民主化与国家建构:内涵界定

近百年来,“自由民主”被视为西方世界最主要的政治模式。在冷战时代,为了对抗苏联阵营,美国更是极力推崇约瑟夫·熊彼特所谓的竞争选举式民主,①以展现出自己的标新立异和对抗优势,并将是否存在“竞争选举式民主”视为是否民主的基本标准。就某种意义而言,在化约为“竞争选举式民主”标志的西式自由民主的影响下,苏联和东欧于20世纪90年代就土崩瓦解了,从而使得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第三波自由民主化浪潮达到高潮。至此,西方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西式自由民主已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并主张世界各国都应像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那样实行“竞争选举式民主”,从而出现了西式民主化的“全球统一舆论导向”。一般而言,西式民主化就是施行被简化为“选举式民主”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对于“竞争选举式民主”,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亨廷顿、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胡安·林茨(Juan Linz)和阿尔弗莱德·斯泰潘(Alfred Stepan)等众多学者依据熊彼特的定义,给出了具体的标准。纵观学术界,大多数学者直接或间接接受了达尔关于“竞争选举式民主”的最低标准(即最基本标准):有建立和加入社团组织的自由;表达自由;投票自由;担任公职的权利;政治领导人为争取支持而竞争的权利;获得信息的自由;自由而公正的选举;政府政策皆要向选民负责[1]。这八项标准可以概括为以选举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竞争的开放。换言之,存在着一套被主要政治行动者所接受的宪法或类似的制度规则,并且还存在着按照规则进行相当程度的竞争选举,政府权力的获得是自由和普遍选举的直接结果。由此可以看出,西式民主化至少包含着以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政治参与、竞争选举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这三个方面的内涵要素。

而作为政治学核心概念的国家,马克斯·韦伯给出了经典定义,即“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2]。正是依照韦伯的定义,学术界概括出了国家的三个核心要素:(1)政治秩序。国家凭借对暴力手段的垄断,建立起稳定的政治秩序。(2)管理能力。国家要求进行基本管理,存在有效运作的官僚体制。(3)国家权威。国家的权威必须是合法的。换言之,权力的执行必须是公民所认可的[3]。基于此,国家建构就是指国家具备这三个核心要素的过程。若国家具备稳定的政治秩序、有效的管理能力以及合法的国家权威,那么则可视为国家巩固;反之,则视为国家失败。

二、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

在那些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那里,以“竞争选举式民主”作为标志的西式民主化对国家建构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其有助于国家巩固。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西式民主化并未使非西方地区的许多国家更加巩固,反而导致了“国家失败”现象,从而出现了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在某种意义上,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是由前文所述的西式民主化三个要素的特性所引起的。

首先,以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政治参与是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在此意义上,西式民主化的进程就是权利自由、政治参与的扩展过程。在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看来,通过选举权以及表达、结社和集会等其他重要自由的扩展,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将成为整个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同时,通过选举、政党、工会、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运动等方式和渠道进行的政治参与,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这会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正在施加影响,会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是整个政治体制的一分子,从而使他们更有可能认同国家,承认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尤其要提及的是,选举方式的政治参与更是被视为政治权威合法化的最主要手段,并由此出现了所谓“民主合法化国家”的论断[4],而该论断又似乎不证自明。除此之外,政治参与还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被表达、并且选举出负责任的决策者来进行表达,因而社会的利益诉求其实已经包含在决策程序之中了,所以选举出来的政府会更加考虑公众的偏好。这种决策方式既会增强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和遵从,又会夯实国家行动的绩效、效益。总之,以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政治参与将提供一种政治包容机制,从而会减少社会各界对国家整合的反抗,增强国家权威的合法性,从而在相当程度上维持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秩序。

然而,亨廷顿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之后纷纷卷入西式民主化浪潮之中,被动员起来的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带来的并不是政治稳定而是政治动荡,从而呈现出“国家失败”状态[5]。这种现象至今还持续不断,比如近年来的埃及、乌克兰和泰国等国的街头运动带来的政局不稳。更为严重的是,诸如伊拉克和阿富汗这类国家的恐怖袭击活动此起彼伏,更凸显出国家的失败。简言之,被视为国家巩固机制的、以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政治参与容易出现街头运动、甚至出现恐怖暴力活动等无序参与现象,因而导致了国家失败。

其次,在那些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看来,竞争选举这种民主竞争方式又是另一种国家巩固机制,其对于国家建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对于当权者,竞争意味着存在一个或多个替代者,为了连任,当权者必须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而不是公权私用、权钱交易,在此情形下,国家绩效将被提升。正如Gabriella,Montinola 和Robert指出,由于存在潜在的竞争者,当权者如果一味地保护寻租者的利益,则无法保证其执政地位;而寻租者也不大愿意贿赂当权者,从而带来低水平的腐败[6]。又如,Shale Horowitz和Karla

Hoff等学者指出,在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这种新兴民主国家,政府的替代性减少了腐败和强化了法治[7]。简言之,竞争选举包含着问责和监督机制,而这种问责和监督机制会提升国家行动的绩效,因为它们创造了公共议题被提出、表达和争论的公共空间,压制了执政失当和腐败行为以及督促当权者改进政府的运作效能。同时,政府的更替增加了认同政府进而认同国家机构合法性的公民数量,从而强化了国家管理能力。总之,在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看来,竞争选举正是通过“竞争——问责——绩效”的逻辑促进了国家建构。

西式民主化视域下的竞争选举,在实践中往往是以政党竞争选举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众所周知,政党是有着共同政治意愿的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代表和组织。换言之,政党有其特定的社会群体基础,如特定的阶层(阶级)、民族(种族)或宗教势力等等。在竞争选举时,各政党组织往往会动员各自的支持者群体,显示出自己的独特性,以便进行选票的角逐,从而获取执政地位。正是在此情形下,政党的竞争往往会演化为社会群体之间的分歧,从而扰乱国家的管理秩序和政治秩序,折损国家的管理能力,破坏国家权威的合法性,甚至导致国家分裂。例如,政党竞争在泰国演变为阶级之间的街头斗争,在乌克兰演变为分裂国家的民族战争,在埃及则演变为教派冲突。由此可见,竞争选举在发展中国家并未能对国家建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起到消极的破坏作用。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西方发达国家,竞争选举机制下的政党竞争也往往会带来国家政权内部的消耗,从而扰乱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折损国家的治理效能。例如,2014年10月1日,由于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就总统奥巴马的医疗改革计划互不让步、国会未能通过新财政年度临时拨款预算案,导致美国联邦政府非核心部门关闭,直到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6日晚分别投票通过议案给予联邦政府临时拨款,同时调高其公共债务上限,随后美国总统奥巴马在17日凌晨签署议案,才正式结束了美国联邦政府持续16天的关门风波,而这次关门风波给美国带来了数百亿美元的损失。

最后,在那些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看来,竞争选举方面的制度建设也是国家巩固的重要机制之一。在他们看来,有关竞争选举的运作制度规则会提升国家对领土范围掌控的广度和深度。这一点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得到了证实[8]。具体而言,竞争选举包括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投票、计票和公布结果等具体活动,而这些活动不仅需要相应的程序规则,还需要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来进行指导。在实行竞争选举之前的历史时期内,国家往往认为这些活动根本没有必要,而只有到实行竞争选举之时,才需要统一主权,而这必然会提升国家的领土整合能力和管理能力,进而提升国家的权威性。简言之,在那些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看来,竞争选举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国家巩固。然而,吊诡的是,恰恰是竞争选举制度规则方面的建设过程往往会阻碍国家巩固,甚至会导致国家失败,因为竞争选举制度规则的建设是需要以制度规则的选择共识作为前提和保障的,但恰恰在制度规则的选择上可能产生争议形成不了共识。而这样的争议往往产生政治动荡,破坏国家的政治秩序,阻碍国家的建设。例如,由于泰国农民与城市人口的比例约为7:3,若按照“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规则,那么代表农民阶层的政治势力永远是赢家。因此,代表农民阶层和城市中上级阶层的政治势力之间在“一人一票”抑或“任命和选举相结合”的议员产生规则方面存在着强烈的争执,致使泰国宪法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整个国家政局不稳,出现较长时期的失序状态。

总之,西式民主化包括以权利自由为基础的政治参与、竞争选举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等三个内涵要素。应该说,这种由美国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建构的、旨在推广自由民主民主化理论是西方学术界的主流,也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味地对发展中国家输出的民主理论范式和实践模式。但正如前文所述,恰恰因为西式民主化的上述三个内涵要素对于国家建构的两面性,造成了西式民主化在发展中国家中的“国家建构悖论”。

三、西式民主化“国家建构悖论”的超越

如前文所述,为了快速进行国家建构、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选择建立西式民主化的道路。但实践证明,西式民主化对这些国家国家建构不仅没有多大益处,反而造成了“国家失败”的悲剧,从而出现“国家建构悖论”。也正因为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的出现,致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出现了“国家建构民主”抑或“民主建构国家”的争论[9]。为此,如何超越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如何摆脱关于国家建构与民主之间关系的现有争论,则成了当前全球政治发展的核心课题。如何超越西式民主化“国家建构悖论”?笔者认为,其关键和根本在于从民主的价值性与工具性两个维度出发对西式民主进行解构,重塑一种使得国家建构和民主化相得益彰的民主理论范式和实践模式。

首先,民主是兼具价值与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价值的民主,即价值民主,指涉的是经由全人类理性构建并孜孜追求的美好价值目标,指涉的是民主的价值诉求和实质内容,指涉的是民主实践的绩效问题。价值民主往往呈现出理想性、主观性和普适性。笔者认为,民主的价值在于维护和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价值民主就是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民主。而作为形式的民主,即形式民主,则指涉的是实现价值民主的途径和工具手段,指涉的是民主的实践程序和操作技术。形式民主往往呈现出现实性、客观性和条件性。简言之,价值民主的实现形式是多元的,不是唯一的。但是,无论如何,形式民主都要服务于价值民主,都要以价值民主作为归宿。遗憾的是,从民主的社会实践情况来看,形式民主与价值民主往往存在着某种张力,存在着一定的脱节,从而出现了民主化的危机。

其次,自由民主这一西式民主只是形式民主的其中一种,它是基于西方的特定环境而产生的,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前文所述,自由民主这一西式民主被化约为“竞争选举式民主”,而这种“竞争选举式”民主的现实前提和基础是同质化的社会。国内学者杨光斌指出,西式民主的同质化社会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共同的国家认同。若没有共同的国家认同,政治派别往往会陷入‘为竞争而竞争,为反对而反对’的泥潭,而不是那种忠诚于国家的反对,从而容易撕裂国家。今天的乌克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2)共同的政治信念。相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西式民主在英美一些国家之所以较为稳固,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各主要政治党派共享着法治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共同的政治信念,从而出现无休止的内斗。‘阿拉伯之春’之所以流变为‘阿拉伯之冬’,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教派之间的冲突,在于共同政治信念的缺乏。(3)平等性的社会结构。民主本身就是社会平等化的产物,其生存土壤需要建立在具有平等性的社会结构之上。许多发展中国家走西式民主化道路之所以失败,就在于缺乏一个平等性的社会结构。正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出现过大的阶级阶层分殊,从而使得民主沦落为民粹主义的修辞罢了。正因为如此,拉丁美洲以及泰国等地区和国家的西式民主化困难重重。”[10]另外,法治也是西式民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其对于西式民主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的规约和保障作用。缺乏法治的社会,任何一种形式民主都无法有序进行,要么出现“少数暴政”现象要么出现“多数暴政”现象,从而无法实现价值民主。简言之,自由民主这一西式民主形式只有在同质化和法治的社会里才能立足,才能对国家建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才能实现国家的巩固。相反,若是缺失同质化和法治的社会,西式民主化必然会带来国家的失败。许多发展中国家正是因为缺乏同质化社会和法治,才出现了如前文所述的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

最后,治理民主是超越西式民主化“国家建构悖论”的一种可行路径。这一路径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来进一步阐释:(1)以维护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为依归的治理有效性是民主化和国家建构的实践判断标准以及最终归宿。这一层面涉及的是价值民主国家建构的目标价值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如前文所述,价值民主指涉的是民主的价值诉求和实质内容,指涉的是民主实践的绩效问题。显然,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最终是反映在民主的治理绩效即治理有效性上的。而包括具备稳定的政治秩序、有效的管理能力以及合法的国家权威在内的国家建构,其目标价值也在于维护和实现绝大多人的利益。若能紧扣以维护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为依归的治理有效性,民主化和国家建构不仅不会发生相冲突和背离,而且还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治理民主化是民主化和国家建构共通的实践路径。这一层面涉及的是民主化和国家建构两者相得益彰的实践镜像。具体而言,不要再拘泥于传统的政体形式民主标准观,即认为只有自由民主这一西式民主才算是民主政体、其他的都是非民主政体,而应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发展和呈现民主。这种民主实践模式主要体现在治理民主实践的多层次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的多样性、治理形式的可选择性以及治理绩效的可评估性上。具体而言,治理民主实践的多层次性指涉的是治理实践,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其中,纵向的治理实践又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而横向层面主要是指社区生活层次。换言之,治理民主实践并不是那些迷恋于西式民主化的理论家和政治家所认为的只是纵向的国家层次上的实践。当然,必须提及的是,治理民主实践的多层次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配合和衔接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不同层次的治理方式必须一致。这一点主要通过下面的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形式以及治理绩效等方面进行说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指涉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指涉的是精英与公众的共同治理,而不是国家和精英单一主体的治理。当然,不同层次的治理民主实践,其主体比例结构也应有所差异。例如,毕竟现代是民族国家这一个超大规模的政治共同体时代,纵向国家层次的治理主体只能以精英为主;而横向层面的社区生活层次的治理主体则主要以公众为主。为了适应治理民主实践的多层次性以及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应该灵活多样,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原有的行政强制手段上。笔者认为,还应该结合不同层次的治理民主实践情况灵活运用市场手段、社会组织自愿自发的手段、道德手段以及法律手段等等。在治理形式上,我们不能陷入西式民主化理论的窠臼中,视竞争选举为唯一的治理民主形式。其实,治理形式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唯一的。它应该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层次的治理民主实践采取相应的治理形式。例如,纵向国家层次的治理民主实践可以适当地采取选举民主形式,也可以采取政治协商民主的形式,还可以采取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式的逆向参与式民主。横向社区生活层次的治理民主实践既有选举民主的形式,也有直接参与的民主形式。而治理民主实践的多层次、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以及治理形式的可选择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此而言,治理民主的实践还需要对治理绩效进行评估,以便维护治理民主的价值诉求。因此,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和工具对治理绩效进行评估。

与上述治理民主化实践相适应,作为重要治理主体之一的国家必然要致力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国家应该在多层次的治理民主实践之间、多元的治理主体之间、多样的治理手段之间、可选择的治理形式之间以及治理绩效的评估中定位好自身角色,以便适应治理民主化的实践。在以维护和实现绝大多数人利益为依归的治理有效性的指引下,国家对治理民主实践应该起到促进和保障的作用,只有这样,才会在发挥这些作用的过程中获得比较稳定的政治秩序、强健的管理能力以及较高的国家权威,从而实现国家的巩固。而这种方式的国家建构过程,本身也是治理民主化的过程,其有助于治理民主化的推进。简言之,民主化与国家建构其实就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两者在治理民主实践过程中可以达致相得益彰。

总之,治理民主是超越西式民主国家建构悖论”的一种可行路径。当然,必须提及的是,对西式民主国家建构悖论”的超越以及对治理民主的宣扬,并不意味着要否定自由民主这一西式民主作为治理民主的一种可能实现形式的价值,只不过如前文所述,西式民主的实行具有条件性,无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民主化实践,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西式民主化的“国家建构悖论”。相比之下,治理民主更能涵盖绝大多数国家民主化实践。但如前文所述,在治理民主实践层次、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形式以及治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由于具体实际情况不同,可能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结构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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