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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位与国家治理理念的创新

一、政治方位与国家治理理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社会的实现,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树立正确的政治方位意识。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政党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建立政权,并进而成为中国政治和社会的核心领导力量,由此,在中国政治背景下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离不开对中国共产党政治方位的全面审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政治方位的根本区别就是主体多元化,即政府与公众、第三方部门与私人企业以“协调”为手段,不以“支配”、“控制”为目的,实现多元复合联动治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过程。

与历史方位的概念是强调我们党的历史发展、角色转变和演进逻辑不同,政治方位的概念是强调我们党的现实存在、功能定位和系统逻辑。我们党有它的历史,历史方位是一种背景和现实前提;政治方位则是历史、现实中不同政治系统和政治因素合力下的结果。所谓政治方位,即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定位,中国共产党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政治存在物,党本身是由价值理念、组织制度以及具体行为所构成的全面的政治系统,党同时也是在中国政治系统以及国际政治系统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由此,从系统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同时表现出“作为政治系统的政党”、“中国政治系统中的政党”以及“国际政治系统中的政党”三重政治存在与现实存在,并具备与各自系统相应的价值理念、功能定位与职责权限。可以说,这三重政治存在与现实存在,大致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位,认识和梳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位是推动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的前提,具体而言:

首先,虽然现代国家治理主要是政府的公共行为,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和社会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在中国背景下的国家治理,不仅是政府行为,更是政党行为,这使得中国共产党的自身优化成为决定中国国家治理内容、方式以及目标的核心问题之一,也就是说从作为政治系统的中国共产党自身中可以找到加强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的问题和突破口。

其次,在中国政治系统中,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治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成为决定中国国家治理水平和发展方向的重要内容。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国家与社会走向了全面的一体化,政党、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导致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无从实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获得了自身发展的活力与空间,由此,从全能型政党向执政党转变,合理梳理党政关系,赋予政府国家治理的应有角色和作用,以及将党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转变为对社会的有效领导,便成为加强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的现实背景和基本前提。

最后,中国共产党也存在于国际政治系统中,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既要坚持自身的独特历史成果和现实经验,又要契合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要求,这也便使意味着在中国背景下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需要汲取人类现代国家治理的共同成果和经验。

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一次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进程,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这其中,国家治理理念的树立和创新是国家治理实践进步的前提,国家治理理念主要回答“应当怎样”的问题,给国家治理与运行指明一种“应然”的状态。任何一种合理有效的制度、体制和行为都是建立在相适应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基础之上的,“想法和文化风格不会改变历史,至少不会在一夜之间改变历史。但它们是社会变化的必要前提,因为意识——价值观和道德推理——的变化,是促进人们去改变其社会安排和社会体制的动力。”[1]国家治理的理念不是想当然的提炼与总结,它应该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位紧密相关,只有理解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位,我们才能正确定位、总结和提炼国家治理创新需要遵循的科学理念。

二、作为政治系统的政党:国家治理创新的理念之一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由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价值观念等硬件和软件的要素组合在一起的有机系统,并遵循这些要素内在的规律发展和运行。这些要素及其相互间的整合、运行和建设情况,决定着一个执政党在治国理政中的本领及其发挥。因此,作为政治系统的政党来讲,中国共产党自身蕴含了许多优秀的价值观念、理想信念、信仰认同等软件构成要素。这些要素既能够为中国国家治理提供意识形态指导,更能成为中国国家治理创新的科学理念。

(一)为人民服务

人民是主导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任何政治、社会形态的主体和目标所在,一种政治、社会形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最高标准就在于能否为人民的存在和发展服务。中国共产党成长和成功的历史经验在于深入并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此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

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计划经济模式以及单位体制造成了中国社会自主性与活力的缺失,在此背景下的国家治理往往表现为党和政府对于社会自上而下的管制,改革开放使社会人从既有的组织和生活方式中解放出来,孕育和激发了个体诉求,推动了个体的自主和独立,改革开放所引发的中国社会深刻转型为国家治理理念注入了新的内涵和要求,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为人民服务,已经从国家治理者自上而下地深入群众转变为培育和应对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多样性诉求,从国家治理者单方面替人民群众谋划做主到引导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从单纯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到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推动人民群众多样全面的发展,可以说,现代国家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

(二)集体主义

人是社会动物,只有在共同体中人才能理解自身的存在意义,才能获得自身的全面发展。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所追求的不是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体价值,而是借由人对集体的归属推动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个体与集体之间寻求互利的平衡。

集体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优秀政治价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特定时期,偏重集体的理想主义和牺牲精神往往使得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难以厘清,个体的价值和诉求往往被抹杀,这既压制了个体的成长,也使集体丧失了基本的活力。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个体的成长,个体成长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只有将个体从片面的集体主义价值和生存方式中解放出来,才能真正激发中国社会的活力。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就是要改变既有对集体及其自上而下管制的过分倚重,尊重和培育个体价值,但推动个体的成长并不是对集体主义价值的背离,中国共产党的集体主义价值仍旧是中国国家治理理念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特色,国家治理需要以个体的自主和成长为基础,但其根本目标在于凝聚共识,增强个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协调个体、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都是对真正集体主义精神的回归。

(三)公平正义

社会的公平正义既体现为社会人的价值认同,也表现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体现在社会资源分配和获得的差别是合理的,社会机会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自由开放的,可竞争的。

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公平正义则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基本准则,现实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机制造成了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不同的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显露,“正是从1990年代后半期开始,伴随中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高速增长期,各种群体性事件以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一倍多的速度在增长。”[2]由此,公平正义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取得高速经济成长、使数亿人摆脱贫穷的辉煌成就的同时,却彻底失败于提供基本社会公平和公正。尤其在新世纪初以来,各级政府在GDP主义主导下以破坏社会的方式,来取得继续的高速经济增长。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政府本身,不但没有起到维系社会和整合社会的作用,反而加速着社会的解体。”[3]在此背景下,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合理调适和权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每一个社会主体,真正落实个体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和主体地位,有效防范社会的贫富分化和内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作为政治系统中的政党:国家治理创新的理念之二

作为政治系统中的政党来讲,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理念创新,要从政党与国家、社会、市场、民主党派等基本关系中去认识,在宪政的框架和法治的前提下,正确厘定党与这些政治系统的边界与功能,实现党与国家、社会、市场、民主党派的科学发展、共同参与、合作治理、责任共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党的国家治理理念创新贯穿于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之中,才能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国家治理理念的确立、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而独特的意义。

(一)服务

国家治理既要保障社会应有的秩序,又要展现其服务社会的功能,仅以秩序为内容和目标,便是社会管制,而非国家治理。作为国家治理基本主体,执掌公共权力的政党和政府应从社会的需要而非自身利益出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人们必须认识到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要满足公民的需要。”[4]

深入社会、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是中国共产党成功的历史经验,但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政党和政府的强大以及社会的虚弱造成权力成为处理党、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依据,秩序成为党、政府应对社会问题的基本目标,国家治理也由此体现出明显的管制和管控特征,长期来看,这种国家治理方式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都是缺失的,“设想用强化管理权力,抓好、管好、调控好,用权力来包打天下,是不现实的,以往的实践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都不支持这种设想。”[5]现阶段加强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需要改变特定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对于社会的过度管制,树立服务的理念,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政府的领导者,从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方位出发,创新中国国家治理的服务理念,就需要坚持和发扬中国共产党服务社会和群众的价值和经验,并通过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使中国共产党深入社会、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的优势能够更好地融入到中国国家治理的理念和实践中去。

(二)合作治理

国家治理要合理界定政党、政府、社会和公众在国家治理中的各自角色并有效发挥其各自功能,这其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关键,社会协同是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四种作用不可替代,在界定各自角色和发挥各自功能的基础上,很好地处理政党、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系问题,使其能够实现相互合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国家治理的展开。

在现阶段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就需要在改善党和政府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增强社会和公众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方式,使国家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使国家治理理念从独享走向合作,“改革完善国家治理体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各个国家治理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的合作管理,有利于它们之间形成平等的伙伴关系,力求减少乃至避免人为的对立、对抗与冲突。”[6]合理界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社会中的角色是这一合作理念得以形成的基础,即通过梳理和调适党政关系、政党与社会关系,使中国共产党既能够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能够使党、政府、社会和公众做到各安其分,各取所长,形成有效合作。

(三)责任

政党责任是中国共产党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它包括党依法主动尽职和及时对社会的请求做出负责的反应。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责任具有法律意义,是法律规定党、政府及其成员的职责;具有政治意义,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共产主义和民族复兴的政治承诺;具有道德意义,是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及违反道德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要求中国共产党从全能型政党向责任政党转变,确立与政党能力相适应的职能是实现政党责任的内在条件,政党只有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型政党,享有无限权力,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但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永远的变化和未知的复杂,政党的理性永远是有限的,被赋予过多不恰当和不能得到很好履行的权力必然导致责任的缺失与权责的失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党应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党,责任政党的职能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市民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能否规范党的职责、推动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的落实也因此直接关系到当前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的成效。

四、作为国际政治系统中的政党:国家治理创新的理念之三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潮流,这一潮流推动着不同的政治文明走向互动和融合,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中国政治社会核心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既要坚持其自主与独特性,又必须使中国政治、社会以及党自身的发展契合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性要求,由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应在遵循中国国家治理自身规律的同时,彰显人类现代文明的普遍要求。

(一)民主

民主是政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互动协调的精神和机制,由此民主也成为世界各国推进国家治理时所应遵循的普遍价值和准则,国家治理中的民主理念意味着国家治理不是少数主体的专利,而应在多数人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下推进,意味着国家治理中权责的统一与平衡,更意味着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在于人民平等而共同的福祉。

加强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需要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需要从现代民主的基本理念出发,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国家治理方式,改变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消极被动的状况,做到依靠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国家治理,最核心地体现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基层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重点,基层社会国家治理的水平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好坏。”[7]由此,推进中国基层民主实践是加强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基层民主是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基层民主是人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最重要的依凭,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发展基层民主,能够更切实地保障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进而实现从政府代替社会行动、政府包揽国家治理,向政府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我管理的深刻转变。

(二)公民参与

中国国家治理强调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但其并不是党委政府单方面的行政管理行为,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是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有效补充,进而共同构成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这意味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都成为国家治理的参与者,都可以在国家治理创新中找到自身位置、凸显自身的价值。

公民是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基本主体,公民的有效参与是衡量现代民主政治合法性和开放性最重要的标准,也是决定政治兴衰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历史的经验表明,中国政治的兴衰和政治过程的开放度紧密相关。当政治开放的时候,竞争就会出现,社会就有参与机会,政治就兴旺;反之,当政治封闭时,竞争就消失,社会就变得和政治毫不相关,政治就会衰落。”[8]国家治理是在公共权力对社会有效开放的背景下进行的,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和创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当组织化的公民具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化渠道时,便能够在增强政党和政府合法性与效能的同时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三)法治

人类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是多样的和变化多端的,国家治理是对社会的合理规范和引导,作为公共行为,国家治理需要一种规范,以合理和有效应对社会和人的多样性,在各种规范中,融合现代精神的法律制度是最有效的,用法制规范社会和人的过程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不仅社会和人需要法制的规范,国家治理行为作为一种公共行为本身也是需要规范的,国家治理离不开公共权力,使权力依附于法律制度,而不由执掌权力的组织和人任意支配也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传统社会规则以儒家伦理而非法制为核心,其具有显著的人治特征,中国传统的社会事务也很难逾越家庭的界限,“中国人民,早已享有职业、商业、言论、集会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但是这些权利,并没有法律做保证,乃是由于家庭的通达。”[9]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建立后,往往是群众运动而非法制成为社会运行的动力和方式,“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品,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10]群众运动所引发的社会过度政治化使社会和国家治理本身具有鲜明的去法治化特征,将群众运动作为应对国家治理问题基本方式,从本质上看是无效的,“运动式的管理方式代表着一种旧的管理典范,这种典范的特征在于泛政治化的思考;企图通过权威的推动来实现变革;主张外部的、强加的变革;强调统治他人;重视一致与服从;强调一元,否定多样性;主张权力的集中而非共享;在理想与现实之中游摆不定等。”[11]

加强和创新中国国家治理,需要确立法治的理念,处理好国家治理中人与法、权力与法以及行为与法的关系,改变国家治理中的人治特征、权力的随意性和强制性以及运动式治理方式,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规范国家治理的法制体系,发挥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现实效力,增强国家治理主体和参与者的法治观念。

参考文献:

[1][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科学普及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页。

[2]李路路:《社会结构阶层化和利益关系市场化——中国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挑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3]郑永年:《司法衰败、信任危机和中国的社会暴力化》,《联合早报》2011年2月15日。

[4][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5]陆学艺:《目前形势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4期。

[6]何增科:《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走向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工作发展研究之二》,《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9期。

[7]龚维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8]郑永年:《开放、竞争、参与:实践逻辑中的中国政治模式》,《中国报道》2011年第7期。

[9]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乡村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68页。

[11]张成福:《政治运动: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的逻辑及其困境》,《公共行政评论》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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