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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兴起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其对策

当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历史性变革就是一个覆盖和影响到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网络社会正在形成。全球接近一半人口业已被纳入到网络社会中,而以中国为例,当前中国的网民也已经达到6.68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互联网第二次大会的开幕词所指出的网络社会“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也正因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决议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

而就网络强国战略而言,就必须首要解决在国家这一层面,网络到底对国家本身产生了哪些冲击与影响,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是研究清楚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冲击与影响,并做好相应的战略准备。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已经有一些,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首先,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探讨国家安全,由于网络本身是一种信息技术体系,因此,大量的分析重点在于对国家信息安全,信息基础社会保护的角度来进行研究。 其次,对网络舆论和动员对国家安全的冲击进行分析。第三,是对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整体影响进行分析,例如网络虚拟空间拓展国家治理边界等的研究。然而,纵观已有的研究,对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挑战的整体架构还缺乏足够明确的界定。

而从传统国家安全理论的研究来看,已有的国家安全理论已经从传统的国家主权威胁拓展到复杂多样的非传统安全,从国家安全到人的安全的研究,然而,传统安全研究对于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的关注还远不够。总而言之,面对网络这一迅速发展的新的社会结构,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的研究都还正在形成,而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研究更是如此。

本文正是对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的冲击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重点在于集中回答三个层面的问题:1)在国家安全的层面上,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结构具有的明显不同社会结构特点是什么;2)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社会安全存在哪些层面的影响;3)应该如何应对来自网络社会不断形成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安全威胁和应对策略。

一、传统国家安全理论变迁与社会结构的变化规律

要研究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就首先要清楚传统社会中的国家安全是如何界定的,其核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从传统的国家安全而言,其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理解国家;二是理解安全。国家是安全的主体,而安全是国家的状态,只有在两者的基础上,才能深刻的理解传统的国家安全观。而传统的国家安全理论也是在不断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理解这一点,也才能理解网络社会的兴起对传统国家安全产生的冲击。

(一)传统国家安全的主体——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概念

所谓国家,无论如何表述,在与网络社会相对的传统社会中,其基本含义是清晰的:国家是基于地域、民族、历史、社会关系、社会文化和共识所形成的政治共同体。这一政治共同体对代表最高政治权力,行驶国家治理,对外作为整体代表整个政治共同体,捍卫其利益,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治理。

从传统社会国家的属性和形成来看,传统社会中国家的形成是建立在地域、民族、历史、社会关系、社会文化和社会共识等基础之上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民族与历史,而近代国家的形成也是基于这三者的要素。而在这三者中,最重要的要素依然是地域,也就是国土。

(二)传统国家安全的状态—消极安全与积极安全

从国家安全的状态来看,安全这一词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1)其国家的存在、运行与权力的行使不受外来侵犯和控制;2)国家能够按照自我的意愿实现生存和发展。

从前者来看,可以称之为消极的国家安全,它主要强调国家的自我独立,强调国家生存能够摆脱其他势力的控制和侵犯,使得国家本体能够按照自我的意志进行管理和存在。

从后者来看,可以称之为积极的国家安全,主要强调不但国家自身的存在与运行不受外部的侵犯和控制,并且在其国家生存与发展的路径中,不受其他政治势力的威胁,使得国家本体能够按照自我的意志和发展路径发展和繁荣。

(三)传统国家安全的类型——以国土与政治安全为核心基础

从国家安全的类型来看,建立在国家安全的两个层面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国家安全根据其具体领域的表现细化为不同层面的安全。通常的划分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等。最近国家提出了总体安全观,界定了11种国家安全类型,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这些安全对整体的国家安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无论哪种安全,其基本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主权独立完整以及相应的生存、发展不受干涉威胁的状态。因此,国土安全与政治安全是传统国家安全体系中最核心的基础。

(四)传统国家安全的变化与趋势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也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改变的,总体而言,体现为以下趋势:1)主体的趋势变化:从国家安全到人的安全;2)领域的趋势变化:从政治军事安全为主到总体安全;3)安全威胁的形式变化趋势:以国家安全威胁向非国家安全威胁转变。

1.国家安全主体趋势的变化:从国家安全到人的安全

最早的国家安全理论都是以国家作为整体的唯一的安全主题,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一种新的安全观正在产生,其核心就是将国家安全的重点从国家转向公民,认为国家安全其不仅应该仅在于保证抽象的国家主权的安全,而更应该关注于国家公民本身,应该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致力于实现个体的安全[2]。

从将安全的主体从国家转向个体,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对人类本身生存状态的关注和回归人性。从实现形式来看,就要求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时候,更可能多的兼顾对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也相应的要求国家安全的视角从外部转向内部,从宏观转向微观,从关注于国家对抗转向形形色色针对公民个体的权利侵害行为。

2.领域的趋势变化—从以政治军事为主转为全面总体的安全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作为抽象的权力体的属性越来越转向国家作为公民多方面、多层次活动共同体的属性。因此,国家的安全就不仅仅是掌握权力的统治者与统治集团的安全,而是成为国家范围内社会共同体的安全。当作为一种共同体时,那么国家安全就必然包括了社会生产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保障其有效运行和摆脱匮乏和受到威胁破坏的状态。因此,总体安全观,充分体现了安全从抽象的国家主权进一步延伸到社会各个具体层面的变革。

3.威胁形式的变化—从传统国家威胁向非传统威胁转变

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的国家安全威胁一定是来自于外部的国家威胁,主要体现为其他国家的政治、军事干涉、侵略的威胁。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威胁形式不断增多,国与国之间的威胁也逐渐从政治军事对抗转变为经济、科技、社会、意识形态、情报等领域的对抗[3]。而另一方面,新的国家安全的威胁主体也在不断产生,集中体现在具有破坏性的各种恐怖主义团体的出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对国家安全各个层面的威胁。

(五)国家安全理论变迁与社会结构变化的关系

从传统国家安全理论的变迁可以发现,传统国家安全理论的变化也是与整个人类社会结构的变化高度相关的,随人类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停变化。例如,二战后,世界呈现出两大阵营的对立,国家安全就呈现出超越国界而形成国家群与国家群对抗的特点,强调在国家对立群内的超越主权。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全球多元治理体系的逐渐形成,以敌对国大规模侵略作为形式的国家安全威胁相对降低了,新的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等逐渐兴起,传统国家安全理论就逐渐从对国家本身的安全关注转为对国家中的个体——公民的安全关注,强调国际间的合作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控制和打击,这就形成了国家安全理论的第二次变化。而当前网络社会兴起,在全球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在改变全球政治结构的同时,也必然要求新的国家安全理论体系的建立,才能适应和应对来自网络社会兴起对国家安全冲击。

二、网络社会与国家安全高度关联的新的结构特点

要搞清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首先就要从网络社会的本质结构特点以及与传统社会的实质差异着手,才能深刻揭示网络社会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影响和变化。

(一)网络社会的本质属性

网络社会的本质属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从整体宏观的社会结构来看,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强连接结构,是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结构;二是从纵向历史来看,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演化与发展的新的存在阶段。

1.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强连接结构

人类社会其本质,就在于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一种连接模式。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人类历史的发展也就是一种不断改进其连接模式的历程。如最早的结绳记事,信件、驿站,到近代以来的现代化的通讯与交通工具,汽车、飞机、电话电报等等。整个人类社会从原先微弱的连接逐步演化了整体越来越强的连接状态。最终到了网络社会,真正提供了一种面向社会中每个节点,可以形成任何两个节点直接连接的模式。任何两个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可以通过有效的网络工具实现跨时间跨地域即时准确低成本的连接。并以此模式,整个社会被前所未有的整合在一起。因此,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强连接结构。

2.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新的存在形式

传统时代,人类社会的存在是依存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的,因此,所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都在物质世界中展开,而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社会提供了新的公共与社会空间,从而使得原有依托于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活动都可以依赖网络而存在。这就改变了人类的存在形式,可以预见,人类在网络的存在将在人类整体的存在状态中起到越来越大的比重。

无论从网络社会的强连接属性,还是新的存在形式属性,都意味着人类社会网络时代,即将整体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所以曼纽尔在《网络社会崛起》一书的结语中意味深长的说,“有人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的终结,但是我认为,网络社会是人类新的历史的开始。”[4]

(二)网络社会的核心结构特点及与传统社会的区别

网络社会具有很多新的特性,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带来的特性,如超时空性、超流动性、匿名性、跨国界性等;其次是网络社会成为一种复杂社会系统形成的特性如非中心性、协同性、突变性等;第三个层面是具体国家网络社会所具有的特殊性,如中国网络社会呈现出典型的冲击性、对抗性、政治性等[5]。正由于这些特性,使得网络社会的兴起产生了对传统社会各层面的影响和冲击。就国家安全层面而言,其对国家安全关联密切的网络社会的特性主要有:

1.跨时空性:网络社会是典型的跨时空特征。由于网络社会可以迅捷低成本的建立遥远个体之间的直接联系,并能够提供长时间的在线存在感和保持连接。使得网络社会的中的行为与活动可以超越传统现实社会时间、空间的物理约束发生。相应对国家安全产生危害的活动也很容易的可以在整个网络任何一个节点进行组织。

2.超流动性:超流动性是指网络社会由于其交互行为不受时空物理条件的约束。从而使得网络社会中的关注、内容、活动等行为可以在网络中快速的流动,如信息的快速扩散,关注点的快速形成等。超流动性使得对国家安全的网络威胁可以迅速的从不同的区域发起并集中在某些局部从而实现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3.匿名性:网络社会一方面由于其超时空的远程性,另一方面由于其技术特性,使得网络社会中很容易实现个体的自身匿名。尽管通过一些努力可以降低网络的匿名程度,但是同样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反制对行为主体的定位追踪。而网络社会的匿名性直接导致了对国家安全威胁个体和行为的监控和反制困难。

4.跨国性:跨国性是网络社会的重要属性。网络设备是有明确的国界属性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形成的虚拟公共空间以及所开展的活动是没有明确的国界属性的。一个网站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备份。或者以一种国家公民为主要对象的网络社区可以由其他国家网络设施提供。这就产生了明显的跨国性。而这种跨国性直接危害了传统以地域和国界为疆域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

5.非中心性:非中心性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从网络社会的静态结构而言,网络社会是非中心性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控制中心控制整个网络网络个体之间可以形成自发的相互连接;而另一方面,从当台特性而言,网络社会也是非中心的,也就是说网络中任何节点的行为是受自身决定和受相连其他个体的影响的,而不是来自于统一的控制中心。由于非中心性,也演变出了网络社会个体行为上的协同性。

6.协同性:协同性是指由于网络社会不存在单一的运动控制中心,因此,网络社会中的个体行为是受相互个体的影响的,而在互动中,形成一致的社会行为。而这种一致的社会行为,并不是来自于统一的控制中心而是来自于相互大量个体的互动中。

7.不确定性与突变性:由于网络社会中的数量个体众多,而且个体行为不受统一的控制中心控制,因此,在大量个体行为交互中存在大量的演化趋势,因此,网络社会中运动的发展呈现高度的不确定性,网络社会中的状态也可能呈现出高度的突然改变的特征,这可以称之为突变性。

以上的这些特征体现了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高度的不同,而这些不同,直接导致网络社会的出现对传统社会行为的改变。一切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乃至相关的行为,都会被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结构所影响和改变。而对于国家安全而言,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三、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影响及冲击

尽管在传统社会内部的演化中,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更加关注个体的安全,更加侧重于消除非传统安全。然而,已有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远远没有网络社会的到来所引发的冲击大,这一点是往往被忽视和缺乏预料的。具体而言,网络社会的兴起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社会中国家安全的主体被裂解

传统社会中国家安全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更为抽象的是国家主权。所谓国家主权,对内指国家在其辖区内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而对外是指国与国之间平等的关系。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形成于十五、十六世纪,让·博丹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共和六书》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而在国际政治实践中确立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在欧洲大陆正式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相互尊重的国际关系实践原则[6]。

以后,所有的国际关系实践和国家安全的建构,都是围绕着这一体系进行的,如中国1953年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也是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另一种阐述。

然而,围绕主权完整而构建的国家安全体系,在网络社会中遭遇了严重的障碍,首先就是主权这一概念在网络中遭遇严重裂解和实现障碍[7]:与现实社会中的主权独立是建立在地理疆域与疆域内的实际人与财产资源等不同,网络社会中并未有明显的地理疆域的划分和实际的财产与之相对应(仅有的实际财产是指信息设备及其软件系统,然而网络社会中更多的作为活动主体的网络个体及其创造出来的网络内容,页面等等,并未有明显的国家属性)。在互联网时代,很难根据网页的内容、网站注册地、或者网络中活跃的主体身份,来判断某个网页的国家属性。因为,网页的内容可能来自于各种渠道;同一网站的不同界面,也可能分布储存在世界的不同服务器上;活跃在某网站的网络主体,也来自世界的不同角落。因此,在对网络世界更为重要的主体层与内容层,很难判断其国籍属性。

也就是说,传统社会中国家行使主权的首要条件是判断某一实体(人和物)的国家归属,根据国家归属来实现管辖权的确立。而这一首要条件就在网络上遭遇了严重障碍。

如果更进一步而言,网络社会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络社会在其创立伊始和其运行实践中,在内容层和主体层,并不是以国家为划分而割裂开来的,其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互联互通的一张网,而不是若干不同割裂开来的国家网络的合作。因此,传统社会中基于国家划分的主权概念,很难在网络上得以确立。

如果勉强说网络上也有大的区域划分的话,那么更多的区分是以语言作为天然的屏障,也就是说,语言是网络社会中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自然屏障,然而现实社会中从未形成以使用同样语言作为统一的权力主体,这就导致了唯一可以作为自然屏障基础的语言也很难成为网络主权的行使依据。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这一国家安全的核心概念在网络社会中遭遇了严重的裂解和行使障碍,其根本在于网络的主体层和内容层的跨国家属性,而如果非要说国家主权在网络上也有所体现的化,那么仅能对应于某一国家所属的网络信息的硬件设备层。而对于内容与主体层,则体现的较为模糊。

(二)网络社会中国家安全的范围被扩大

与其上相关,由于网络社会中国家疆域的虚化,因此国家安全的范围也被相应的扩大了。对于网络社会而言,很难分清哪里是某一国家网络社会的内部和外部,同样也很难分清某一国家网络社会的安全威胁是来自于国家网络的内部与外部。

由于网络的透明性与无国籍性,以及技术的隐匿性和超时空性,对来自于国家安全的危害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明确其所属地域,来自于现实敌对国家的网络攻击可能表现为来自于其他中立国家或者来自于国家网络内部。这就为传统社会中围绕国境线展开的安全防控体系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在网络社会中,国家安全的防控范围不得不扩大到整个网络,既包括作为使用同样母语的所有网络内容和平台,也包括使用其他语言的网络内容与平台。因此,其防控的范围是极大的。准确而言,没有任何一个现实国家有能力对整张全球互联网进行控制,而这就成为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短板。所以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由于防控范围的扩大而使得安全力量极为分散,在遇到安全威胁时,更多的是被动的等待而缺乏主动出击的能力。

(三)网络社会中国家安全威胁的形式与层次多样复杂

如前所述,网络社会或者网络空间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因此,在网络社会时代,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是形成了多层次的复杂结构。总体来说,网络社会可以划分为由信息设备与软件构成的数码层,由网络主体利用网络实现各方面互动而形成的主体与活动层,由网络主体所创造出的网络内容与其体现的意识形态与价值层。针对这三个层面,网络社会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安全威胁。

1. 针对信息设备与软件层的信息安全威胁

所谓信息安全威胁,就是指针对网络空间底层信息设备与支配设备运行的软件进行的安全威胁,其目的是窃取、占有、支配或者破坏一个国家的网络设备,以实现自身的目的[8]。对于信息设备与软件层的保护是一国网络有效运行的基础,所有之上的网络活动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平台之上。在早期的网络国家安全威胁中,信息安全成为主要的形式,形成对关键设备的攻击与防护,破坏与反破坏,瘫痪与恢复为主要内容的国家信息安全防护。

2. 针对主体与活动层中各种类型活动的安全威胁

相对于设备与软件层,网络社会中更高一层面是由网络主体所进行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而新的安全威胁也针对这些主体和活动产生。需要注意的是,与设备与软件层的威胁不同,针对活动层的安全威胁并不直接体现为其破坏性,而是以间接和隐晦的形式实现对网络活动的破坏。其中具体还包括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侵害、对网络活动的破坏以及利用网络实现对现实社会活动与秩序的破坏和干扰。

(1)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侵害

主要体现为通过各种网络中可以获取的渠道(主要是公开渠道,而不包括窃取等行为,窃取已经属于信息安全层面的威胁),实现对网络主体的信息收集,隐私暴露,并引发公众和网络谴责,实现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侵害。

(2)对网络活动的安全威胁

对政治活动的威胁:通过各种网络渠道,组织政治活动,形成政治团体,从而对依附于网络社会的原有正常政治活动的干扰和挤占。并通过网络渠道实现现实生活中政治活动的组织从而实现发起者的政治目的。

对经济活动的威胁: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以营销、扭曲信息、欺诈等信息,形成对主体人财产的不正当侵占和对主体人正常网络交易活动的干扰。但是依然要与通过对信息系统的攻击而实现经济占有的安全威胁有所区别。

社会活动的威胁:通过各种网络渠道,组织和形成网络社会组织,并对其他正常的网络社会活动进行监视、控制、干扰等。从而影响到正常网络社会活动的开展。

(3)利用网络对现实社会活动的破坏

网络社会中,更严重和隐蔽的安全威胁是利用合理合法的网络渠道构建隐匿的社会组织,并实施对现实政治、经济、社会体系的侵蚀与破坏。而由于网络社会本身的超时空性、隐匿性、超流动性等。这使得传统手段无法实现的现实安全威胁能够得以在网络中有效的组织。这就极大增加了现实安全防范的难度。

3. 针对内容与价值层的安全威胁

网络空间的最高层是主体创造的内容层与内容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层,又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层。意识形态是一个社会对于最基本的社会伦理社会架构的观念集合。意识形态通过影响社会个体行为的观念动机而对社会个体行为产生观念上的指导,因此对于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规范,其重要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传统的意识形态受到严格的国家主权的控制和影响,并通过地理疆界的自然隔离和相应的口岸管理,实现了对意识形态输入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缺乏这样的边界隔离和明确的网络内容国别归属,因此,很难实现对意识形态输入的控制。

网络社会时代,也很难去区分大规模的具有敌对性质的意识形态宣传与公民自发性质的文化借鉴和学习的区别。而仅从动机而言,网络社会中,即便是具有敌对性质的意识形态输入,也往往通过对方国家公民的主动文化学习而实现。因此,在意识形态领域,将越来越难以看到具有特定针对性、鼓动性与被动接受性的直接意识形态宣传,而转为通过文化展示和多样的文化产品,吸引其他国家公民通过网络浏览渠道而实现无形中的意识形态迁移,并最终实现对方国家政治伦理与价值的改变(这集中体现为美国提出的“软实力”战略[9],尽管其提出是针对现实社会而言的,然而“软实力”在网络时代,得以极大的发挥和彰显)。

(四)网络社会中对国家安全威胁的监管困难

1.对网络社会中实施安全威胁与侵害的主体监管困难

网络社会由于其技术特性(超时空性,超流动性,隐匿性等),使得在网络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个体很难被识别;而即便识别后,又很难被追踪、定位。即便能够有效的追踪定位后,又可能因为远离国土与主权范围而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防范。因此,网络社会中对于实施国家安全危害行为的个体安全性大大提高,特别是对于在主权范围外实施危害行为,更是难以被追责和惩处。而相对于被侵害一方而言,对于侵害的只能做到被动的防范,而无法有效进行主动的攻击性预防。

2. 对网络社会中合法与非法的行为识别困难

网络社会中的监管困难不仅体现在对个体上,还体现在对网络行为的监管上。这种监管困难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网络交互活动的便利性、无形性、迅捷性、超时空性,使得网络交互活动的频率和范围远远超过了现实社会中的交互行为,例如以经济交易为例,现实社会中的交易大多发生在特定具有资质(表示处于政府监管之下)的特定场所之中,形成买卖双方有形的交互。而网络交易行为可以发生在网络中的任何渠道。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渠道上都难以对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而另一方面,网络中的各种最终表现为非法的行为,其在网络阶段往往与合法行为相混合,很难在初始阶段就给予识别。只能等待最终的侵害安全的结果产生后,才可能发觉这种侵害行为。而如果为了阻遏非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就对所有的合法行为进行屏蔽,又会造成严重的网络堵塞和隔离,产生极大的经济与社会利益损失。

3. 对网络社会中侵害安全行为的原因、模式分析与预测困难

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与传统社会中行为的巨大不同来自于网络社会本身的复杂动态特性,包括非中心、不确定性、突变性、协同性等。而在具体的侵害安全行为的事件中可以看出,与现实世界中类似的安全事件不同,网络事件在发酵和酝酿过程中,有些有明显的发起者和发起动机,而有些并没有特定的发起者和发起动机。或者即便有些有明显的发起动机,但是事件的发生过程和最终的规模结果,远远超过了事件构化者的计划和想象。而当一旦事件发生后,在逆推其原因时,又往往找不出什么特别重要的原因,而发觉网络安全事件的结果是一堆看似毫无关联莫名其妙的不确定因素的偶然组合。

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现实社会事件的发展过程也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是渐变的,可以大体预测的和判断的,然而网络社会中事件的发展过程,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更为剧烈,在很大程度上,事件本身的原因和动机并不重要,仅仅是一个诱导,最终演化成为巨大的危害安全的网络事件。

网络社会中这种社会活动的运行模式为网络社会监管危害安全的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困难。监管者很难对网络事件最终发生的结果和阶段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合理配置资源和选择干预手段。而在回溯和分析原因时,又难以找到明确的原因以避免后续类似的事件发生。

4. 对网络社会中侵害安全行为的处置困难

对侵害安全行为的即时有效处置是制止和纠正安全侵害事件的关键,这种处置既包括对侵害主体的即时发觉处置,也包括对正在发生的侵害事件的识别和制止。然而在传统社会中视为当然这些处置手段,在网络社会都无法给予足够的满足。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社会的超时空性、隐匿性、便捷性等。很难发觉侵害主体的身份、位置等信息,往往在事后才被侵害主体出于各种动机主动承认。而一旦能够发现定位后,又超过了政权的控制范围,难以追责。这是对个体的难以处置。对于社会行为而言,网络社会中,社会交互以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分辨和识别,往往等事态发生后,追溯环节才能大体猜测危害事件发生的手段和进程。而当事态一旦发生后,对于后续事态的可能走向又很难进行预测,因而造成传统的处置手段失效,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激化效果。这就使得网络社会中侵害安全行为的处置非常困难。而当处置手段失效时,对于安全侵害事件的警示意义和防范能力也就失效了。

5. 对网络社会中侵害安全行为的防范困难

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最佳状态是让危害安全的风险降到最小,将侵害安全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然而这种防患于未然的状态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社会自身的特性,很难有效的建立起来。

如前所述,当一个社会建立预防性质的安全体系其中重要的环节就在于以上所述的对危险个体的识别、监管、追踪和惩戒;对合法与非法行为的识别与干预;对事件发生模式的判断和事件发展过程与结果的预测。只有这些环节都做到后,才能够的建立防范机制。最大程度上在正常状态下,消灭潜在的安全危害风险。然而,网络社会中由于这些环节都做不到,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安全风险潜在防范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现有的国家安全理论是紧紧围绕和建构在传统的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安全至上的,即便有新形态的安全思想也没有充分改变这一实质。然而在网络时代,传统安全观的若干核心要素都被裂解和解构。从而使得传统安全观在本质上无法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鉴于网络社会的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重大历史进程,因此必须围绕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新的安全观念和安全战略。

四、构建应对网络国家安全威胁的防范策略体系

网络社会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是全方位的,因此,需要一系列庞大的策略集来进行相应应对,在此仅列出若干大的策略方向。

1. 适应网络社会兴起的历史趋势

在国家战略的高度,面对网络社会,首先是确立正确合理的观念,这一观念就是网络社会的兴起是人类整体发展的历史趋势,任何国家、政府、个体都无法违背这一历史趋势,因此,任何战略制定都应该尊重和承认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来制定。在此基础上,才有针对网络社会各个层面的策略。

2. 系统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战略

网络信息安全战略角度,其要害有三个层面:一是技术层面的安全与独立,从当前来看,主要网络信息技术如网络协议等均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必须系统打通整个技术路线,做到技术上的安全与独立;二是建立系统的防御策略和体系,在技术自足的基础上,系统制定整个信息安全的防控策略和体系,包括防控的技术、工具和组织体系;三是建立信息安全的对抗体系,包括研发预防性的网络武器集,作为对敌对网络攻击的反制手段,以及建立系统的分级应对战略。

3. 系统制定网络威胁主体与行为的识别体系

网络安全威胁的主要特点就是主体和行为的难以识别,因此,必须要针对性的研发大规模潜在威胁主体与行为的识别与预测体系。而这一体系是保守的和精确的,并不是对整个公民的大规模监视并干涉公民自由和隐私,而是应该是当一旦发现威胁主体和威胁行为时,才迅速做出精确定位的体系,要避免以安全不加分别的对公民实施大规模监视计划。

4. 建立以文化与文明为导向的新型安全观

如果说传统时代,国家主权安全的基石是国土,那么在网络时代,在国土之上,其更重要的基石是文化与文明。由于网络时代并不依托于国土,而是以文化与文明作为网络主体和行为的辨识和归属[10]。因此,一个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并被普遍接受的文明体系无疑是更加具有主权安全的。因此,就必须在网络社会中,形成对文明体系安全的树立,并以此形成核心的安全观和策略。

5、完善自身制度建设

看似自身制度建设与网络社会的国家安全相关不大,但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于网络形成了文明与文明,制度与制度直接对话,因此,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体系,才能在面对其他制度时,形成平等的对话,同时也才能更加促进本身文明的向心力。

6.形成网络社会国际合作治理体系

国际合作治理的起源有两个,一是一二次世界大战使得各国在面对战争威胁时必须形成有效的国际合作,这形成了联合国体系。而在当前,网络时代又一次使得国与国必须形成有效的国际合作。因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跨时空性等众多特性,使得单一国家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来自于整个网络的潜在威胁,而这一整个全球网络是分布在各个国家中,因此,各个国家都需要协同起来形成国际范围的网络治理策略。

五、结语

当前,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网络社会由于本质上与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因此,必然对传统社会中的一切组织与行为体系产生冲击。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网络社会的影响和冲击也是深远的,亟待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仅是抛砖引玉,期待更多学者的关注。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社会的基础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研究”(14BGL110).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新华网2014-04-15

[2] 柳建平:《安全、人的安全和国家安全》,《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2期。

[3] 潘忠岐:《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理论冲击与困惑》,《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3期。

[4] 曼纽尔.卡斯特尔:《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578页。

[5] 何哲:《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6] 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

[7] 朱莉欣:《<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的网络主权观评介》,《河北法学》, 2014年第10期。

[8] 沈昌祥, 张焕国,冯登国,曹珍富,黄继武:《信息安全综述》,《中国科学》,2007年第2期。

[9] 约瑟夫·奈:《软实力》,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10] 石中英: 《论国家文化安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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