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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社会的个体化及其治理

自1994年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信息网络在本土的发展已逾20载。随着移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日臻成熟,越来越多的公民被裹挟进网络之中,线下的生产生活与线上的信息流通也结合得更为紧密。截至2015年6月,中国总体网民规模达到6.68亿之巨,网民构成了一个虚拟的“人口超巨型社会”。这一线上的社会形态不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数字化等特点,而且还日益呈现出个体化的趋势。网络社会的个体化迅速提升了网民的行动能力,使其不再完全被“虚拟社区”所吸纳,网民成为了重构新型社群的流动个体,这也给传统的互联网管制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故此,我们亟需通过个体化理论来识别当前网络社会的新现象,并以合理的认知范式来推动互联网治理的创新。

一、网络社会个体化的学术脉络

加拿大学者威尔曼最早提出了“个人社区”(Personal Community)和“网络个体主义”(Network Individualism)的概念。他基于对居民互动的研究指出:随着传统社区的消逝,现代都市居民仍能够利用沟通媒介来建立起新的关系网络,只不过这种网络是以个人联系为基础,而不是以地域和邻里为界限。[1]沿此理路,迪克用“网络个体化”(Network Individualization)替代了“网络个人主义”,他进而论证到:“个人正在成为网络社会中最重要的环节,而非一个特定的地点、团体或组织……网络个体化的社会搭档,利用网络,个体创造了一种非常灵活的生活方式和地理上分散关系的纵横交错。”[2]故而,网络个体化的实质是个人行动能力的提升及其借由“网络”而实现的时空拓展,它构成了相对灵活的人际互动关系。

以上论述有两个要点值得进一步澄清。一是,网络在概念类属上有两层意涵,即作为一类联接各个节点的网状空间(Network Space),以及基于互联网架构而形成的虚拟社会(Cyber Society)。本文中所指称的网络社会更偏向于“数字化”的后者。但实际上,无论作为何种“网络”,它们的功能都在于联系和沟通,两者之间存在着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上述两位学者的理论都能为我们继续探讨虚拟空间中的个体化现象指明进路。二是,威尔曼和迪克对个体化的理解都过于简单、含混,他们只单方面地突出了个人的主体性,而没有考虑到个体化引发的新型社会挑战。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个体化的理论脉络及其所诱发的本土现实做一个简要的爬梳。

个体化从现实生活到网络社会的范式转移,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理论演绎过程。在涂尔干看来,个体化意味着那些联系个体间的纽带开始变得松弛、稀薄,“人们无可避免地要脱离这个环境,甚至人们之间也会相互脱离,社会也就相应地解体了”。[3]与之相反,齐美尔却认为个体化是现代性对中世纪的一次伟大反叛,是个人对封建团体的集体出离。他这样论述到:“中世纪的人被束缚在一个居住区或者一处地产上,从属于封建同盟或者法人团体,他的个性与真实的利益群体或社交的利益圈融合在一起……现代摧毁了这种统一。”[4]进而,人与人、人与物之间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脱榫,个体化瓦解了传统的联接形式和人身依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一步得以释放。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和后福特生产制的推广,后福利国家面临着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新变革,个体化也由此有了新的表现。基于这一社会背景,贝克指出个体化是由“解放—祛魅—再嵌”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的:(1)个体从先前的社会形式和义务中脱离;(2)个体不断丧失与传统的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安全感;(3)个人最终被重新植入新的群体并形成新的社会义务。[5]从某种程度上讲,涂尔干和齐美尔的个体化命题都只单方面地看到了个人从群体中的“抽离”,个体化被简化为原子化。但贝克却通过补充“再嵌入”的维度来修正了这一缺陷,从而使得个体化理论不单关注个人,更将重点放在了对“由不同个体相互联接所形成的新型社会组织”的分析之上。贝克的理论命题也成为了本文用来分析网络社会个体化的基本框架。因此,我们可以将网络社会的个体化视为三个相互关联的过程:即个体在虚拟空间中的脱域(解放维度)、个体网民稳定性的下降(祛魅维度)以及新型网络对个体的再组织化(再嵌维度)。

从当前的本土现实中看,我国网络社会也已出现了个体化的发展趋向。胡泳曾在《人民日报》中撰文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从“个人计算机”阶段向“个人互联网”时代的转型。[6]“个人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宣告了网络社会个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以前通过组织(单位、协会、俱乐部等)来联络个人的模式逐渐失效,互联网令“我们现在的联络,正越来越多地依靠个人活动、网上联系与自发的网下会晤以及与熟人、朋友的朋友和陌生人之间的偶然碰面”。[7]个人越发积极地规划着自我的生活,个体也不再完全依附现有机构和非正式的团体,现实和虚拟社会都因之而变得更具流动性、更加自由无拘。李强进一步提出: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令我国家庭逐步小型化,在互联网的催动下,网络社会个体化的倾向会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它与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文化和机构设置相互契合,这便给强调整体主义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关系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8]

本土学者的论述提纲挈领地表述了我国网络社会个体化的成因、趋势及其后果,但同时也遗留了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即中国网络社会个体化的机制和特点是什么,个体化对社会理论和现实政策的挑战何在,网络社会治理应如何应对以及从何破题。所以,我们亟需从中国现阶段互联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运用西方个体化理论的同时也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正。进而,探寻网络社会个体化的中国表达,反思本土互联网治理的可能方向。

二、网络社会个体化的本土表达

普遍来讲,信息技术发展本身就决定了网络社会的个体化难以避免。其一,正如麦克卢汉所言的“媒介即信息”,媒介作为一种技术实现了人类感知的延伸,同时也为社会引进了新的尺度。[9]互联网改变了现时代的人际互动方式,当网民接入互联网之后,他们的身体就不再完全受制于现实的时空范域了,其行动自然也就会脱离一般意义上的集体。其二,自2005年以来,我国进入了web2.0时代,自媒体使用蔚然成风,网民自我出版的内容和形式日益增多。自媒体迅速地成为了人们构建自我身份、伸张自我权利的新工具,它促使了网民从后台的操作者向前台的表演者转型,个体的价值和意义被网络平台不断放大。[10]其三,网络交往的“缺场性”和“虚拟性”也决定了个体的“匿名性”,而“匿名性”又反过来增促了网民的个性,以此使得人们在虚拟空间中的互动变得更为自由、平等。但不可否认的是,除了技术原因之外,中国现实社会独有的转型过程也给本土网络社会的个体化带来了“另类”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解放”的维度来看,我国网络社会的个体化呈现出了“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双元混合。吉登斯认为,“解放政治是一种生活机遇的政治,而生活政治便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政治”。[11]换言之,前者是关于对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力)的争取,而后者则偏重于对社会认同和自我实现的追求。就解放政治的层面而言,争取公民权和平等地位的网络政治抗争在我国接连发生,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到“我爸是李刚”的造词运动,再到“郭美美炫富”所引发的对官办慈善的问责,都集中地反映了网民通过互联网“解放政治”来表达对自身权利的新认知和新诉求。而从生活政治的方面来看,网民基于对自我生活方式的不同选择,也衍生出了大量的网络亚文化群体,如御宅族、“属丝”、杀马特等。这些群体也可称之为虚拟空间的“生活风格社群”。在互联网中,个人可以自由地建构自我的兴趣和偏好,生活风格足以成为个体间产生“区隔”的基础,这类“生活风格社群”并不会通过集体行动去追求政治权利,而是热衷于以生活方式的变革去实现自己新的身份认同。[12]笔者认为,当前这种大规模的“互联网双元政治”还将长期共存,网络集体抗争的浪潮将与网络族群的进一步细分持续并行。

其次,从“祛魅”的维度来看,我国网络社会的个体化存在着“祛魅”和“复魅”的双向互构。正如费孝通所言,中国社会从根本上讲是乡土性的。[13]因此,本土网络社会中的“祛魅”指的便是:流动的信息对集体信仰和乡土经验的瓦解。而与之相对的“复魅”则是指:个体已习惯于通过“在线”来获取信息和意义,并由此产生了对互联网的过度依赖与尊崇。展开来讲,互联网改变了乡土传统中的生产生活方式,这是“祛魅”的根源所在。央视网在2014年4月20日策划了一期《中国“网事”20年》的专题报道,其中提及的“互联网时代的四大喜”,就很能够反映信息技术引发的“祛魅”及其社会后果:“过去的生活资料在地里,如今的生活资料在云里;过去朋友靠出现,如今朋友靠上线;过去婚配靠月老,如今恋人网上找;过去看榜得知题名,现在上网才知题名”。[14]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互联网锻造了新的信息交换模式,它使个人掌握的信息量呈几何倍数的成长,并令任何由经验累积而造成的神秘和权威都被逐一消解了。因此,卡斯特才会认为互联网最终会致使现实社会被完全地“祛魅”,因为“所有的惊奇都在线上,而且可以结合成为自我建构的意象世界”。[15]

不过,卡斯特却忽略了由“祛魅”所造成的虚拟性超越真实性的危机。由于“祛魅”在摧毁权威的同时,也使得互联网成为了重新联接个体的关键纽带,网络被再度“神圣化”的现实也就难以避免。事实上,当代中国的网络话语就在某些方面高于了现实的重要性,网民们热衷于将互联网视为更为真实、可信的新权威,互联网也由此得以重新“复魅”。据2014年权威统计,网民对互联网“非常依赖”或“比较依赖”的比例达到了53.1%;同时,有54.5%的网民对互联网持有信任的态度,这比2007增长了19.4%。[16]笔者认为,导致“复魅”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转型社会中的互联网打破了以往单一的话语传播通道,海量的信息可以“绕过”官方媒体而迅速发布,网络信息在时间上赶超了传统权威、在内容上暴露了权力腐化。个体的网民也因此容易迷信互联网,而盲目地将其视为数字化的新“卡里斯玛”(Charisma)。

最后,从“再嵌”的维度来看,我国网络社会的个体化体现了“流动性”和“群聚性”的混合特征。在本土“差序格局”的影响下,经历个体化之后的网民呈现出了“小圈子”式的聚合,微信“朋友圈”的流行正是其表现之一。虚拟的圈子虽仍具封闭性,但它毕竟不再是乡土情境中的地缘或血缘联合体,而“流动的群聚”却成为了网络社会个体化中的网民联接新方式。

具体而言,流动的群聚(Mobility)是指:个体之间在互联网中的联系既具有短暂多变、时聚时散的快速流动特征,又具有被特殊事件所激起的“集体亢奋”似的群聚现象。[17]流动性无疑是源于我国公民从“单位人”向“社会人”再向“网络人”的角色转换,而群聚性则主要来自网民互动和结社的社会需求。其实,当前的网络现象大都能体现“流动的群聚”这一新形态,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快闪”活动、网络围观、人肉搜索和造词风暴等,它们都是互联网时代的流动化聚合方式。究其实质,“流动的聚居”一方面说明了网民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的联合群体,并可产生极强的信息汇集、情感动员和集体意识;另一方面也折射了网民的聚合既能是组织化的、又可是偶然的和情绪性的。另外,在新媒体的促动下,流动的群聚也能产生较强的集体亢奋,这不仅让互联网充当了诉说个人观点的工具,而且更使其承载着人们的情感体验和意义归属。因此,正如现代社会的“公民宗教”能够仪式化地凝聚国民一样,互联网也已成为了新的“网民宗教”,这在加深网络“复魅”的同时,也令个体之间实现了虚拟的集结,网民不断地从这种聚合之中获得道德、情感和价值取向的重整。但与传统的宗教聚会不同的是,网民的聚合是流动的、不持续的,这也导致了他们的身份认同极难稳定,虚拟社区越发难以维系。

三、网络社会个体化对“社区范式”的挑战

自瑞格尔德在1993年最早提出“虚拟社区”的概念以来,[18]“社区范式”就主导了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历史地看,社区是古典社会学得以展开的理论基础之一。古典理论铺陈的逻辑就在于设定一系列“成对概念”来探寻现代性的转型,“社区”和“社会”的对峙亦处于这一学术脉络之中。与“社会”所具有的理性化和功利性相比,“社区”无疑是一个浪漫主义的归属。虚拟社区亦复如是,自诞生之初,虚拟社区就不仅是网民之间产生关联的数字化空间,[19]其更被视为一个充满“乡愁”的“想象的共同体”,网民在其中有着深度的互动并共享一套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尤其是对于我国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形成的网络社区而言,培育道德情感成为了它最为重要的一项功能。[20]但“社区”并不是互联网中的唯一形态,有论者就曾提出:从社区到虚拟社区、再到社交网站的变迁决定了网民间互动方式的革新,这令“社区理论”需要得到全面的扬弃和超越。[21]

不仅如此,网络社会的个体化的现象更猛烈地冲击了“社区范式”的合法性。首先,“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并立质疑了社区的唯一性。网络空间中“解放政治”说到底是一种争取公民权的抗争,这种为权利诉求而集结起来的网络群体,其本身就具有暂时性、流动性和运动化的特点,因此它很难演化成关系更为紧密的社区形态。与此同时,网络“生活政治”的出现更是与虚拟社区成扞格之势,因为“生活政治”令网民只将互联网作为日常生活的辅助工具或自我展示平台,而非为了寻求归属感和家园感。在个体化网络社会中,网民的活动大都只是一种着重于自我表现以及追寻兴趣的行为,以至于在虚拟社区之外,更多存在着的是那些以消遣和娱乐为主的“网络主题乐园团体”。[22]

其次,“祛魅”和“复魅”的共生也瓦解了社区中的共同性。一方面,“祛魅”在消解权威的同时也腐蚀了共识,它令网民意见的“大一统”不再可能,各网络族群都有其自身所捍卫的利益或认同,甚至作为个体的网民在不同的时间段也会加入到不同的群体之中。各个网络群体不仅游移不定、边界难分,而且相互之间还存在着矛盾激化的可能。另一方面,“复魅”的过程也让网民将互联网作为了重建自我“个性”的重要途径,这同样动摇了社区的共同性。比如,在网络社会中,个性的建构并不满足于笛卡尔式的“我思故我在”,而是遵循着鲍曼所言的“我被看到故我在”。[23]尤其是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介兴起之后,每个网民都几乎掌握着信息发布的“麦克风”,追求“被关注量”也就成为了网民张扬“大写自我”的主要手段,这直接导致了虚拟社区所负载的集体价值被大大削弱。同时,“被关注量”的高低也引起了网民的分化,网络意见领袖从草根中脱离出来并迅速崛起,且网络的复魅还令他们拥有大量的“拥趸”和听众。“业余专家”的蜂拥而至不仅导致了意见发布的权威性下降,更引起了不同话语之间的互相龃龉,这些因素都可能令网络社区共意的形成更加困难。

最后,“流动性”和“群聚性”的同存也动摇了社区的稳定性。一方面,与现实社区相同,虚拟社区也应该是一个相对密闭的道德空间,加入或退出社区大都需要经过一套仪式化的过程,但日益加快的个体流动性却使得这套机制越发难以维系。在现阶段,网民只需要完成注册就能获准进入“社区”,而关闭网页或退出登录也意味着随时离开,其并无需承担道德上的约束。而且,基于互联网的操作系统本身也赋予了网民在多任务窗口来回切换的可能,负载单一功能与情感的虚拟社区,自然也就不可能为个体提供足够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和弹性化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根据涂尔干的理论,由节庆引起的集体亢奋塑造了成员的共同意识,并由此催生了社区的形成。但在网络社会中,虽然不断发生的社会事件能够即刻引发网民情绪的共振,但这种集体亢奋并不足以将网民间的关系转换为社区成员般的联接。因为,大量的社会事件被互联网简化为一系列“网络热词”,但这些词汇只能短暂地充当某一群体的“网络图腾”,过于迅疾的消褪速度最终令稳定的互动还未生成就已经被置换掉了。[24]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社会的个体化虽然破坏了“乌托邦”式的社区团结,但这并不意味着虚拟空间中的公共性即将终结。实际上,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媒介,它内在充满着结构二元性的张力:同质性与异质性、一体化和差异化、统一与分裂的共存。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社会的个体化也始终带有破坏和建设的二重属性。在网络社会中,公共空间的个体化与个体空间的公共化相互促成:个体化虽然加剧了对传统公共性的腐蚀,但同时也生产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公共空间,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媒介网络”。[25]换言之,网络社会的个体化必然会再生产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公共领域和新公共性。《2013中国网络捐赠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9月,中国网络捐赠平台共筹集善款5.2亿元,并吸引了5.6亿人次参与捐赠。[26]网络公益的勃兴也正说明了“线上线下同步动员、现实虚拟共同行动”的互联网公共性正在崛起。

其实,正如现实生活的公共性不单是由社区提供一样,多形态的自组织或群体聚合也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网络社会亦是如此,除了虚拟社区之外,前文所提及的“生活风格社群”“网络主题乐园团体”以及“流动的群聚”等新型的个体化虚拟聚合,也都能催生互联网的公共性。更为细致地讲,网络个体化和个体的网络化其实是一体两面的过程,只是这种由个体重新嵌入而成的“网络”不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道德束缚,相反,个人却能够通过更加自由而灵活的集结方式来构造公共空间。从这个方面来看,网络社会中的公共性建设既不再单一地依赖有限地域内的、面对面的互动,又不再完全通过绝对一致的集体情感来培育公益动机。相反,基于个体的兴趣和利益以及他们之间的“缺场”联接,才能最终促成虚拟社会中公共性的达成。因此,在网络社会研究的“社区范式”之外,“个体化范式”也已显示出了越来越强的解释力。通过个体化这一新的理论视野来对当前的网络现象进行再认识,无疑将有助于提高互联网治理的实效。

四、网络个体化社会的治理之道

传统意义上,我国互联网治理有两大基本策略:一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立法监管,二是开展网络专项整治运动。一方面,我国自1994年以来就开始了互联网立法,但直到2005年,本土的网络管控体系才基本形成。截至2012年5月底,在中国的互联网领域,共有专门法律2部、相关法律21部、行政法规51部、部门规章843部、司法解释43部。[27]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层次虽然较低,却已在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恢恢法网”。另一方面,自2002年以来,互联网的“专项整治运动”分别对网吧、淫秽色情网站、网络低俗之风以及网络视频有害信息等进行了重点肃清。这种运动化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强势监管的威慑与净化功能,但也难以避免政府权力对网民正当权利的侵害。[28]

不难看出,我国的互联网治理始终处于一种悖论之中,即庞大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维护网民的个人权利,但网络的运动化治理又给这一常规权利带来了间歇性的冲击。实际上,这折射出了政府对个体的网民抱有一种深沉的忧虑,因为社会转型引发的大量矛盾不断向互联网转移,网络政治抗争接连不断;而且,匿名和加密技术又使得网民能够“四两拨千斤”地挑战国家权威,政府对此也就不得不做出“保障”和“肃清”的两手准备。不过,这一相互抵触的网络治理方式,只是权宜之计且难以持续。2014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就决定了以压制为主的网络运动式治理将逐步淡出,对网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必然会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而日趋完善。

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即使是在“依法治网”的大背景下,网络社会个体化所带来的治理困境仍不会改变。首先,个人已成为了网络中的流动主体,同一网民在同一时间可能“身处”在不同的虚拟社会空间中。网民的身份具有隐匿性、多重性和瞬时性,仅通过法律来监管网民的行为已显得捉襟见肘。其次,一旦在某种事件或情感的动员下,分散的个体就会急速的集结、分散、再集结,这种汇集了运动战、阵地战和人海战的新型抗争方式,必然会形成一股与现实权威长期对峙和角力的隐蔽力量,靠线上“维稳”的方式实难招架。最后,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行动能力的倍增,传统的互联网管制自然就会被网民们认为“管得太多”。进而,网民群体便会迅速地创造出极端戏谑的词汇、视频或段子以作嘲讽,抵抗国家力量向虚拟空间的渗透。政府对网络的治理因而也就会越发地呈现出“管不住”“管不好”和“不好管”的特征。所以,在宏观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后,网络治理的重点就必须逐步移至微观的个人: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培育“网络道德”来形成主体自觉的、规范的互联网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大力营造“微公共性”以粘合个体化的网民,并使作为虚拟“公域”的网络释放出巨大的公益作用。

具体来讲,在“依法治网”的前提下培育个体的网络道德,其目的就在于塑造一类负责任的主体网民。生成在匿名数字环境中的网络道德不能片面强调“高大全”的典型,相反,它应保证网民从自身的道德行为中获益,这种“益处”在本质上是一种意义和认同的赋予,其必须以符号化的激励来达成。唯有如此,网络道德才能通过柔性的力量来规制和引导互联网行为,进而让网民认识到“可为”和“不可为”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从外部强制转变为网民对自我的自觉约束,最终令互联网规范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在重塑网民道德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在互联网中营造“微公共性”以重新凝聚个体,实现网络公益的最大化。借用“微公益”的概念,[29]我们可以将“微公共性”视为一种以新媒体为平台、网民自发组织并广泛参与的公共利益再生产,其特征可概括如下:一是参与者之“微”,这说明微公共性极少涉及官方,它只是网民自发的草根结合;二是参与渠道之“微”,即网民的聚合不是依靠“组织化动员”,而是通过新媒体完成的信息接力来实现集结;三是内容之“微”,它是指公共性不再意味着神圣和牺牲,而是力争平凡有趣,并使得人人皆可参与、人人皆易接受、人人皆愿行动;四是目标之“微”,即指公共性建设不再被国家一手包办,网民自己能够决定公共利益的最终覆盖范围及目标群体。笔者认为,“微公共性”的发展将有助于个体的网民成为实现社会善治的绝对主体。

总之,网络社会的来临使得我们经历了一个从“后时代”向“微时代”的大转型,诸如后现代时期、后结构阶段、后改革年代等话语,都被微博、微信等新媒介重新整合。宏大的命题和统一的价值被进一步削弱,这一方面使得网络群体走向更加碎片化和微小化的境况,另一方面也令网民之间的联接形式日益多元。所以,网络社会的个体化无疑也就折射了“微时代”的结构性变迁,它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网民个人行为及其相互间形成的虚拟聚合。在此基础上,本土的网络社会治理才能得到实质性的优化与创新。

注释:

[1]参见Wellman Berry,"The Community Question:The Intimate Networks of East Yorker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84,no.5,1979,pp.1201-1231; Wellman Berry,"The Road to Utopia and Dystopia on the Information Highway," Contemporary Sociology,vol.26,no.4,1997,pp.445-449.

[2][荷]简·梵·迪克:《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第二版),蔡静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80页。

[3][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40页。

[4][德]西美尔:《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顾仁明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1页。

[5][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56页。

[6]胡泳:《应对互联网的个人化趋势》,《人民日报》2010年1月19日第15版。

[7]胡泳:《网络个体化,个体网络化》,《IT经理世界》2012年第11期。

[8]李强、刘强主编:《互联网与转型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页。

[9][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8页。

[10]参见T.O"Reilly,"What Is Web2.0:Design Patterns and Business Model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of Software,"Communication &Strategies,vol.65,n0.1,2007,pp.17-37.

[1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251页。

[12]孙治本:《生活风格与社会结构的研究》,《东吴社会学报》2001年11月号。

[13]费孝通:《乡土中国》(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页。

[14]央视网:《中国互联网20年:互联网时代人生四大喜四大悲》,http://news.cntv.cn/2014/04/20/VIDE1397957763102514.shtml.

[15][美]纽曼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65页。

[1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502/t20150203_51634.htm.

[17]黄厚铭、林意仁:《流动的群聚:网络起哄的社会心理基础》,《新闻学研究》2013年4月号。

[18]Rheingold Howard,The Virtual Community:Homesteading on the Electronic Frontier,New York:Addison-Wesley,1993.

[19]Steren G.Jones,"Understanding Computers in the Information Age," in Steven G.Jones eds.,Cybersociety: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ty,London:Sage,1995,p.16.

[20]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邓燕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68页。

[21]翟本瑞:《从社区、虚拟社区到社交网站:社会理论的变迁》,《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22]陈仲伟:《重思网络社群:网络主题乐园团体》,《资讯社会研究》2005年1月号。

[23][英]齐格蒙特·鲍曼:《来自液态现代世界的44封信》,鲍磊译,漓江出版社,2013年,第23-24页。

[24]王斌:《线上集体欢腾:理解青年网民集体行动的新视角》,《中国青年研究》2015年第10期。

[25][荷]简·梵·迪克:《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第二版),蔡静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2页。

[26]杨团主编:《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4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48页。

[27]颜晶晶:《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如何走得更远?——传媒法视野下的思考》,《网络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28]张龙虎:《中国网络的运动式治理——“专项整治”研究》,《二十一世纪》2013年6月号。

[29]刘绩宏:《利他网络与社交网络之拟合》,《新闻界》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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