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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庭是政治

  ——明治明法典之争对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强启示

作者按:我不是法学界人士,只是一介公民,略有关注国计民生的觉悟,但向不曾闻知有所谓婚姻法回归民法这一件事。这次由于王宝强离婚案,基于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思索翻捡中无意查到,许多不解一索而得,原来这些年家庭瓦解、风气飘摇、民无定主、唯恐不乱的众多丑恶现象在中国的婚姻立法上是得到支持的,我感到很震惊也很难过。我觉得,我们这样一个中国,无论是论文明,论革命,还是论改革,都成就巨大举世瞩目;虽伴某些问题,但积累的经验与历史文化资源也极为丰富,是一笔巨大的财产,它们却不幸都躺在那里睡觉了,这在经济学上也不是不合理的。在化解问题上,若我们自身的资源更为合理,固当善加采择,作育以成就之,此犹不暇,而况那些原本不是问题却把它活活逼成了问题的问题?婚姻法民法化即此一例。当此家国巨变一阳来复之际,对地位若平常而实敏感的婚姻家庭之法,自当措以更合理之善法,而不是一味追随什么体系,重要的是使人民安定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故有如下陈情。从法学上来说,这个思考来得太迟,但或者情有可原。

说明:在法理法律层面上,对“婚姻法回归民法”的论争正反两面的依据、逻辑、得失的梳理,我另写一文《婚姻由谁说了算?——婚姻法“回归”民法之争的正反面》,可视作本文附录一,敬供参考。

正文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中国民法典,计划至2020年编成,近日,作为其总纲的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出台,后续的工作还有4年。改革转型,路在何方,值此一阳来复之际,作为规范社会又引导社会的民法典,其坚持什么样的价值,无疑会引起国人的嘱目。但是遗憾的是,从婚姻法这一最能体现普通人的价值-道德观、最能直接规范每一个人的立法来看,它坚持的是契约婚姻,伦理第二这样的原则。这样一个原则会带来何种危害?法学界已有大量批评(未被听取),本文将从一个更深入的角度剖析这个问题,那就是中国将来的社会转型可能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上。此问题的答案,已潜存于这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之中。按其设计,婚姻法将继续坚持已造成规模家庭-社会震荡的司法解释三的契约式婚姻法理念,以完全自治的民事契约规则规范婚姻家庭,并将正式取消我国原婚姻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一视为民法。其后果在法学上已有多种不同解读,而在社会层面上,则此亲属编不仅将正式扮演拆婚人的角色,影响国人幸福社会稳定,还必将影响国家未来社会转轨至深且巨,在特定的语境下,或将置未来的国家转型于一个一盘散沙无法引导的险境,从而使转型无法预期,顺着社会的惯性向前滑行,而这将是我们无法面对的;严重一点,也或致穹顶失败,葬送改革成果。此可能前景是基于中国国情、社会深层结构和文化特质,将非某人所能控制。对于这后果深远的最后一点,相关人士可能还没有意识得到。下分数题论述。

一、1892年明治民法典论争案始末及启示

1892年明治民法案论争与中国世纪之交前后的婚姻法之争,完全是同一个性质的问题,国家转型的背景也泰半相同,此后的国策则完全相同(发展再发展),但唯一不同的,是论争结果相反,稳健主义在日本获得胜利,在中国则失败得悄无声息。日本这场争论的核心是民法该不该保存日本独特的“家制度”,主保存的稳健派获胜。

明治维新后,一切向西方看齐,即文明开化运动。当时提出编纂近代民法典还有另一背景,即收回治外法权,为收权谈判,先须法律对接,唯此一背景与现在我国的情况不同,而与晚清沈家本主持编纂“大清新刑律”相同。1870年开始编纂,由江腾新平主持。其人激进,他先组织人全译“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准备以此为蓝本进行,这种作法遭激烈反对,江腾旋因政争去职,第一次编制流产。

又设编纂局,但随后1876、1878年的两稿也几近法国民法典的直译,又被否决(这颇同于2002年我国第四次民法典草案“几近法律汇编”,也失败了)。这种情况下,1879年始,邀请法国法学家伯阿索那多重新起草,伯为尊重日本传统,其继承家族部分是由日本人自己起草的。经数年努力,法典编成,经元老院审议,于1890年公布,决定于1893年实施。但是这一法典在1892年遭到强烈批判而再流产,被称为“明治旧民法”。

批评早在1889年就开始,1892年表决前夕白热化。批评的焦点在该民法有违日本传统,削弱了日本的家族制度,要求延缓实施。围绕着这个民法典的实施与否,法学界及社会分裂成“延期实施派”与“断然实施派”,两军对垒,激烈交锋,对这个论争,人们评论说,在学理的表面上是“英国法学派”与“法国法学派”之争,但“实际上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国家主义之争。”

所谓“英国法学派”是指以东京大学法学部为核心的法学者,因其坚持半自由主义的英国法而得名。早在1889年,以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为中心的以法学士会就发表《关于编纂法典的意见书》,指出当时日本的商法与诉讼法属德国法系,而民法属法国法系,互相抵触。还提出法典的制定应避免朝令夕改,应对将来的社会变化有充分的估计,目前情况下,以根据需要制定单行法律为宜,而民法典的制定应待民俗风情固定之后。明治旧民法一公布,法学士会立即在其机关刊物《法理精华》上发表社论,批评民法移植共和主义的法国民法,强调“不可放弃作为日本帝国臣民之观念”,主张延缓实施民法典。“延期实施派”的代表人物是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八束。他先后发表《国家的民法》、《民法出则忠孝亡》等文章,后一篇因其词壮理足切合民心而广为传诵,对延缓派的胜利起了巨大作用。他毫不含糊地维护家族制,鼓吹“我国乃祖先教之国,家制之乡,权力与法皆生于家”。表决前夕,穗积八束等11名法学家又发表了《延期实施法典之意见》,反对实施民法。文中列举民法典的七大罪状:1.扰乱伦常;2.减缩宪法上的命令权;3.违背预算原理;4.欠缺国家思想;5.搅乱社会经济;6.变动税法之根源;7.以威力强制学理。批评民法突出个人主义,“含破坏我国体及社会之性质,”一旦实施,将带来“人事纲常之乱,国风习俗大纷更”的后果。

法国法学派是出身于司法省明法寮及法学校,由伯阿索那多培养的一批坚持自由主义的法国法学者,代表人物是东京大学教授梅谦次郎。面对延缓派的批评,他们也奋起迎战,针对七大罪状,发表《断然实施法典之意见》,申述延期实施“九大危害”。

这一场论争很快就超出了法学界,漫延到了整个社会,议员、评论家都了进来,各有宗主,声势浩大。最后以法国派失败而结束,法典无限延期,之后第四次再组人马另编新典,于1898年颁行,日本独具特色的家制度得以延续,其“家督制”得法典化(以上参考李卓《明治民法典论争与日本的家族制度》,〈天津社会科学〉,1992.6)。

这个家制度是个什么制度?它与中国的传统家族制度有两点重大不同,一是“家督制”,这是其核心,家督是有明确权力的身份,一般长子继承,家督不仅对其它成员有正式的权力,而且继承大部分财产,以保证“家业”不致衰败,其它儿子只能分小部分而成为“分家”,其与前者的“本家”构成“本家-分家”结构是中古日本家庭的一般形式,这一表面形式非常类似于西周政权结构的大宗-小宗制。中国则自秦制到今都是财产均分制,不论多大家业数代而后都可能衰落,并且中国的家庭,除某些大家族有一个族长,一般诸子分家后大家是平等的,没有其中一家独大的“家督”。日本家督制是如何形成的?其实古代并没有,它是武家政权的特殊历史的产物,武家政权的基础是武士,而武士需要稳定的经济基础才能养成,仅一幅盔甲马匹就非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笔者以前考究此问题,欧洲一套骑士装备大概价值至少4户普通农户的家产,日本武士当亦接近,故要求集中家业。在缺乏统一国家秩序的情况下,武士争战又需要强大的动员力,两方面的原因产生了家督制,到室町、战国之际成为武士阶层的定制。这种情形也跟西欧骑士制相近,西欧中世纪也多行长子继承制,其它儿子自谋门路。二是中国家族制纯由血缘关系,断了就断了,所以中国人说无后为大,日本的家制度则是由拟血缘关系维系,真正的血缘关系并不是最重要的,没有继承人可以通过收养、招赘来延续,甚至家奴也可经过多年兢兢业业的“奉公”而可被当继承人,这个制度的本质不在血缘,而是“家”这样一个实体,中国人要传下去的是一个血缘,日本人要传下去的则是“家”这个单位,所以日本人有家徽(也与欧洲同)。这种拟血缘的家同样是基于武士争战的需要。

综上,中日传统的“家”实有三点不同,权力是否集中,财产是否集中,和是否是一种“正式制度”,中国除了少量的大家族,并没有这样一个正式的制度。这种区别的原因在哪里呢?中国自古是统一的,不需要这样一种本质上是战争动员机制的家制度,这方面日本同于欧洲。但另一方面,也正由于这种不同,使中国的传统家庭具有另一种功能,那就是政治功能。可以说日本的家督制是经济-军事单位,中国的家庭制是政治-文化单位。

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延缓派胜利的意义可从三方面衡量:民心,政治,经济。第一是尊重了传统,保护了日本民众的传统情感,在欧化中减少了震荡,这是最直接也是与大众感受最相关的一个较好结果,穗积八束的文章广为流传即是证明。但深层的还有两个结果,对日本史影响至为深远。家制度与天皇制的配合使日本成为虽然是拟制的、但完全意义上的家-国体制国家,极大地增强了社会凝聚力,这一点世界已有领教。作为中国人,提到这一点是有矛盾的,但是客观事实。第三个后果则完全“正当”,也让人始料不及,那就是这个家制度成就了日本的近代化,成就了日本的经济。1,财产集中有利于当时日本的资本积累,2,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那些不能继承的其它儿子),3日本企业的独特模式终身雇佣制就始生这个家制度之中,此制度的原始含义就是团体高于血缘,不是一家的人可以成为一个紧密的家。对于前两点,从经济平等角度可以批判,对后一点,无话可说。

今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同样性质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争议,不过日本当初是争论家督制,今天中国的婚姻法是争婚姻属性,前者争的是家督对其它家庭成员的“权力”,后者争的是已经最小化、简得不能再简但仍能以伦理为导向的传统婚姻中的“夫妻伦理”,其在人欲横流道德崩坏的当代中国能不能在法律上得到妥当的承认与保护?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设计是放弃这种保护的,像曾经对待许多企业和单位一样,将它“推向市场”,自生自灭。这不由让我们回顾日本民法典上的这场著名论争。穗积八束的抗争对今天的中国有何启示?

虽时代不同,而社会转型的背景相当一致,具体的问题不同,而性质高度一致,即表面是一家之制,实关国家的社会基础(在日本还进一步影响了经济),此启示我认为至少也仍可体现在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民众的归属与满意,和政治上的后果。在后一个方面,或将影响未来中国转型的社会基础,如果儒家宪政这一前景是可能的。前一方面已多有讨论,本文关注后一方面。

附带评论一下中日两争中的称健派一胜一败之由:在日本,延缓实施派以穗积八束《民法出则忠孝亡》为代表,其立论一下就突破了所谓法律的层面,直接上升到民族传统和社会稳定这个高度,一举占领了制高点,从始至终引领了舆论,而反对派则斤斤于法理之争,始终处于守势,他们的法编成了,他们的辩护却失败了。而在中国,相当于延缓实施派(稳健派)的反对派,则同于日本的断然实施派(激烈派),一样在法理上论高低,结果失败得无声无息。这一点他们尚不如其对手回归派,后者多多少少地提到了“去苏联”这一理由,在某种背景下,这俨然成了一个“政治正确”,无形中加重了他们的法码,反对回归派则支支吾吾,才提一句马克思,又觉一个不好意思。但回归派能获胜,根本原因不在他们的主张更有理,在别处,这可能是中日两争结果不同的真正原因。本来,所谓法律,就是政治,只有最单纯的学者才会认为仅是法学。此点我在〈婚姻由谁说了算〉已有分析,已作附录,不赘。

但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日本与当今中国,在保护传统方面实有一致之处,在前者是日本人一惯的守护其传统的特性,在中国则是一种回归,表现为儒学的兴起。但日本之争中,为何这一因素使稳健派获胜而中国却正相反?其原因除了上述“社会气氛”,及论争之起早于儒学的兴起的时间差,还可能在于,在中国,迄今,所谓儒学都是些书斋里的话头,这些话头却可能误导了舆论,以为儒家就是那样的,儒家就是林黛玉,去相思则可,去找她投诉家庭纠纷怎么能行?儒家就是芧威涛,去献花则可,去找她借一块钱怎么能行?在这样一种认知的主导下,儒家真正的社会基础——婚姻家庭,却被另一班专家,悄无声息地,投进了乌有之乡。难堪的是,他们的支持者,还并不知道这个社会基础被贱价卖掉了。

当然儒家的辩护笔者没有看到也大有可能,但至少是没有影响的——我没查到一篇他们的文字。

前文主要从法学上论中国家庭,本文主要从政治论中国家庭,间有交叉,尽量少重复。

二、中国的家庭是政治

完全从人个角度,很难说什么样的婚姻和家庭才是合理的,但一结合社会就不同。在一定的社会里,就会产生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形态。前述日本中古到明治的家督制,在日本就是合理的,它是长期的武士争战史上凝结而成的最好的家,日本人才要保留它。如果非要举出一般性的婚姻家庭标准,我愿举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的这句话:“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这里他强调了三个要素:法的关系,伦理性,最后才是爱;他也讲了三个要素需要相结合的原因:为了克服反复无常。这个标准接近合理。这是一个近代人的理想,然而它仍然难以实现。一般性的讨论婚姻家庭应当是什么样子的,现在已经不可能,同性人都可以“结婚”是当今世界怪象横生的现状。

但在一个具体社会里,不仅可以、而且有必要讨论婚姻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因为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制度,这是主权意志之体现。那么就正大光明地讨论中国的婚姻应当是什么样的,决定其结论的,是“中国”,而非“潘德克吞体系”。

中国的家庭,从表层说,是“生活共同体”(瑞士民法典定义,此符合),从深层说,是政治-文化单位;或简单说,中国的家庭是政治。在古代,是显然的政治,在今天,仍可能是政治。下面先论述古代情况。

用黑格尔的定义来比照,中国家庭比任何别的国家的婚姻都更符合其前两个方面,法的关系和伦理性,其它都在第二。但与黑格尔西方观念中的顺序相反,中国传统家庭中,其法的关系,是建基于其伦理性,伦理性是最基础的,而其伦理性,又有特别的阐释,非一般之伦理性。它实际具有准宗教性。从现象入手:

中国,家长“应当”给儿子买婚房(力不能及在外),美国的家长就无此应当,何以故?如果纯粹是一项不合理的负担,何以这主张到现在也还有“生命力”(司法解释三就明文规定了父母给买的婚房法权上归谁并因其区分夫妻的主张而引起广泛争议)?

因为祖先-父母-儿孙这样一种结构是中国社会的根本结构,在漫长的古代,中国社会的一切社会结构都以此为轴心,包括政权,这可称为政治-文化结构;到现代,有100年之久政权与社会组织脱离了这一轴心,但社会深层结构仍然如此,可称为一种文化结构。

造成这一后果的总原因,是中国不是宗教社会,而各大文明体系,都可说是一种宗教社会,其它的文明是两层结构,只有中国文明是一层结构;其它社会,其世俗社会是建立在宗教社会之上,宗教在其古代是顶层,到现代,仍然是底层,而中国社会,独此一层。这样的结构造成的后果是,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被压缩到了世俗这一层,而对多数普通人来说,这一层就是家庭。

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权的存在“根据”。估且随俗,用一下政权合法性一词,所谓的合法性,说到底,就是人民认可你的权威,这一点,在今天明白直接,在古代,却曾经是中外迥异。其它各大文明,都是政权来源于神,即所谓君权神授(有所不同大体如此),神满意了即可,人民的同意是第二位的,中国却一直是,实际是来源于人民的满意与同意。我们常常争很多名不符实的“世界领先性”,以弥补民族自卑心理,而这一现代社会根本原理上的真正领先性,却不知怎的,无人提及。但这一领先性也有两方面,一方面,它是真正的领先,不是自欺欺人的领先,另一方面,这一领先又有其局限性,那就是由于中国人的整个世界在家庭,中国古代政治的合法性,也就决定于中国人那一亩三分地是否太平,似乎是不那么“崇高”。对这一后果,我们即使无法评价,肯定要接受它是一个政治-文化事实。针对基督教孕育而出而上帝又死去了的等距离冷漠的扁平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我认为,有其优点。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史上,至少从周公制礼到1911年,中国政治最本质的基础实际上是家庭。这可能让人们感到意外,不是说儒家吗?是的,但儒家落到实处就是家庭,而不是别的。中国古代政权的合法性也有个说法,叫代天牧民,有德者居之,但这个天是模糊的,无论如何没有人把它解释为人格神,到了理学手里,实际是个“理”,什么理?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其实天意说到底就是人意。中国的人意又落在繁衍生息、幸福美满的世俗生活,而中国自古又是农业社会,并无冒险航海的经历,除少数几个时段,也少开缰拓土的征战(奥斯曼帝国600年就打了600年,俄罗斯帝国300年打了300年,而西方历史基本就是一部乱战史,中国一样的地盘分成几十个国家就是活证据,它原本的理想却是一个统一的基督教世界),这个幸福最后就全部落在家庭里。也就是说,中国人的家庭就是那个天,中国文化是缺少形而上的。这点跟其它文明截然有异,印度波斯希腊罗马中世纪欧洲阿拉伯都不同,他们都有个宗教,政权合法性源于神意,宗教生活远高于世俗生活,希腊罗马比重稍轻,然希腊人有著名的神谕,罗马人也能敬神,虽然像做生意。日本人都有个天皇,虽来历可疑但居之不疑。此外,在现代,新大陆的美国却是西方世界基督教意味最强的国家,而不仅仅是性解放。中国的政治生活却是完全排除神意的,依以决策的,都是清醒的现实利害,而一个不信神又农耕的民族,它最大的利害只能是家庭和那一亩三分地。

费孝通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差序格局”,他讲的乡土中国,就是传统中国。他说,这种社会结构,是“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所波动起来的一圈一圈的同心圆,由个人而家族而国家,所以叫家国天下,“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但这同心圆不是一个,而是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整个中国社会是由这无数个不同的同心圆叠加而成,每个人都从自己所在的圆心向外推展其世界,已“一己”为中心,他说这是“自我主义”,不同于西方人在与团体的互相界定中确立的“个人主义”。其原因,费孝通也讲是因中国无上帝,后者可以从上而下构造社会中国文明则只能从下向上构造社会

他对这种社会是持批判态度的,认为这种社会人们私心太重,没有公共意识,人们“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大家可以牺牲族……为了小团体可以牺牲国家”,此批评有其准确,那就是中国人举世闻名的现实主义,一切以利害为中心,也有过激,过激在为了一己可以牺牲家,其不对,就不对在不合中国的事实,不合中国文化心理。正当的批评其实应当是这样的:中国人除了他的家,谁都可以牺牲。这是个矛盾的事实。

问题在他把中国社会结构的最小单位搞错了,它是小家庭,不是个人。他的批评要放在在四十年代灾难深重的社会背景下,才能更好理解,那时国家的危机又让许多人想起胡适的五鬼论,私即其一(费此书中就提到愚、私),而胡适又是戴着他的眼镜看中国的。正相反,为了自己背叛家庭,那不是一个儒教徒,而是一个基督徒,约翰班扬的小说说,英国人听到上帝召唤他进天国,就一把推开他的家人一个人跑到旷野。这不是贬低谁抬高谁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能量守恒的物理问题,如果人性是共通的,他必然有近似度的忠诚与自私,只不过是对谁,一个基督徒,因为他最忠诚的是天国,他于是能抛弃他的家人,而一个中国人正相反,正因为他没有天国,所以他不能抛弃他的家人。基督教社会的最小单位才是个人,这是由宗教的来世性质决定的,人不可能把即使是最爱的人一同带入天堂,进天堂只能是各人自己去修行。[page]

顺便提及,费孝通所说的家包括大家族,也包括小家庭,大家族确实不好说,但小家庭上过了,没能真正理解中国文化的精神。大家族与小家族为何有区区别?其实在费孝通自己的同心圆模型上已有解释,中国人的社会结构核心是小家,其大家族,已是向外推展的同心圆的第一圈,小家是安身立命的地方,大家族已承担社会功能,也就是家-国体制中的第一步。他的问题只在把圆心搞错了,缩小到西方式的个人,这或者是由其西学背景影响所致。如果此圆心是个人,就只好假定中国人是野兽,既可以没有上帝,也可以不要家庭,这是不通的。其对大家族的批评,此处可以不论,中国现在的问题也不是大家族解体,它早已消失,现在的问题是传统温情的小家庭也面临沦亡变成冷冰冰的契约。

另一方面,费孝通说,中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单位界线是模糊的,这也是同心圆决定的,由其中心力量强弱不同而不同,它可以小到一个邻居都没有,那是穷人,也可以是大到无边的天下,那就是天子了。故此,如果需要做确定性理解,中国社会的核心凝聚力单位,也是这个家——直系小家庭,现在的中国人的家庭。这与西方人由团体-个人关系中所确立的团体这一凝聚力单位不同,后者他称为团体格局。二者的区别在:前者较小而坚强,因其由天然血缘形成,后者较大也较松;前者由义务观念维系,后者由权利观念维系;前者情重,后者法重。这就是中西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不同,它决定了其它的不同。

此格局如何影响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与伦理观念?又最终如何影响到了中国政治?从形上说,祖先即是上帝(虽然多数人无此明确认识)。人都是有形上追求的,它可以是一套极复杂的推理,也可以是一个最简单的相信。只有从这点,才能真正理解儒家的温情主义何以如此浓重,传宗接代的愿望何以如此强烈,因为那个家,决不仅是生活的场所,而且寄托了与印度的梵天,欧洲的天国那样的终极关怀,而它却可能断送在我的手中。祖先-父母-儿孙这样一个结构,正相当于基督教的上帝-人子,但上帝与人的关系是不断的,祖先与儿孙之间却是可断的。

而在祖先与儿孙之间,任中介的正是人伦夫妇,婚姻家族,故礼记说,将以合二姓之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是,将没有上帝照管的两个中国人结合在一起,赋予他们以可以永恒的资格,因此它是中国人的摩西之约。又或者,婚姻是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政治局,在文明意义上。这一点上,中国人的婚姻之重,举世无双。中国人的婚姻伦理本质上就起到了中国式的宗教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婚姻观最大不于其它文明婚姻伦理观之处。欧洲人结婚上教堂,上帝不过是个见证人。

如此,才能理解中国人对所谓出轨为何如此痛恨,因为它涉及中国人那浅浅的形而上可能却可能是假的,他冒不起那个险,而一个美国人,妻子成了泰坦尼克号,他还有个教堂可去。这才能理解《礼记.昏义》:“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宗庙,正是中国上层人的教堂。普通人的教堂就在他自己的家。

中国的皇帝清醒知道这个事实,所以他们一面说天命所归,一面拼命地鼓吹四五世同堂,以孝治国,给烈女建牌坊,因为这里才是真正的天,这里成了天国,它就可从下而上地颁布“合法性”——与宗教国家从上而下截然相反。印度也有寡妇殉葬,然与政治无半毛钱关系。

上面提到日本的家制度,它是个经济-军事单位,就其与王权的关系上,于此我们可以将中国的家庭与它区别开来,与荷芧扛戟应召出战不同,中国的家庭所起的作用是保证稳定提供合法性,室无怨女野无旷夫鸡豚狗彘皆有所归才能证明奉天承运,故说它是个政治-文化单位。

推广一点,或可以看到世界各国传统上都相对较今更重视家庭,然没有一种文明中,家的份量有中国这么重。其它传统中的重视家庭,毋宁说是缘于需求和习俗,但在中国,它是一种原理。

这条真理,只有曾经的革命和主义的时代或可除外,但这个时代还会来吗?

三、易碎的中国与强势儒宪中的家政治

同样,由于中国社会结构建立在家之上,这个结构又是易碎的。为什么?除了人可能不生育或断子嗣,另有社会原因。可以举伊斯兰的例子,在伊斯兰的某些国家,伤风败俗者至今犹判石刑,因为它有宗教维护,而中国没有宗教。皇帝一被推翻,中国的传统家庭就没有保护人,而中国的皇帝早就被推翻了。中国的家庭从此被各种势力不断地簸来箕去,不说大家族的瓦解,也不说阶级斗争,仍不说计划生育,它把中国的家庭压缩成了一块饼干,让词典少收录了许多个词,其最新一簸,是专家们把它弄成了一张契约。说,夫妻一方晚上不回家回来交钱即可,说,罗马的婚姻是契约,说,潘德克吞是最完整的体系。

这里不愤世嫉俗,以最大的理性,来从政治的角度观察一下可能后果。

我国现正经历着一个巨大的历史转型,这个转型由经济开始,已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带来社会问题,这个转型进一步深入,也定将带来社会转型,一种历史过程一旦启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正是那些社会问题带来的后果。目前的平静可说是酝酿阶段,它尚没有表层展开,但过程实际早已开始。本文不讨论那个社会转型的必要性、可能性这些形上,估假定这一社会转型是要启动的,它最可能是什么形式?

据各种情形观察,最可能的大概是某种形式的威权宪政体制,如果我可以发表意见,我赞成某种强势儒宪。宪政可以最大程度地整合各方意愿,达到公因数。我个人预计如此,好像很多人也有这种看法。十八大后,中国梦渐被解成宪政梦,《红旗文稿》发文反对,不料激起千层浪,事后有人总结,一浪托出的宪政梦是六种,体制内和近体制的有两种,社宪和国宪,受体制优待的有一种,儒宪,这也许说明一种趋势。

论证儒宪本身非本文内容,简述。简单引用下韦伯的分类,他把合法性分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法理型三种,对应的实际就是权力合法性的发展史,对应于传统社会、过渡社会和现代社会。其中所谓法理型就是西方式的大众民主一人一票,这在中国基本不可能,不仅是现实不可能,也是价值不可能,此不论。前两种其实都可归为威权型,不过前者建立于传统,后者建立于个人,前者具有可传承性,不是血缘就是“法统”,后者有不可传承性,这是区别。个人这一型可直接排除,此不言而喻,中国也已经经历过了,蒋介石政权其实就是这一型。这样就剩下传统型,非血缘传承的这一传统亚型,那么中国的传统主要是什么?儒家上场。这个结论比较简洁可得。

为什么是强势儒宪?因为中国国家太大了,中国又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内外压力剧增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宪政的,非强势不足以固国本。并且如果按我自己的理解,儒家宪政也必然是强势的,这跟中国文化只有一层世界有关,缺少形而上,世界被高度压缩了,内部的关系必然强势,这跟子弹打到500米外与抵近打进一件棉袄的区别是一样的。在古代,这个强势是由皇帝供给的,如果要搞儒宪以其来维系社会,则此强势必然转至儒宪之上。如果不够强势,我担心多半会流于形式,到时一团糟,弄不好就是北洋第二。孔子登位,国家乱了,这是我们的初衷吗?

顺着这个思路,来思考一下这个宪政,有种种可以讨论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是它的可能社会基础。

这个基础只能是家庭。不是政治儒学,甚至也不是孔子本人,而是家庭。儒家落到社会就是家庭。

结合宪政原理来认识此点。西方的宪政能正常运转,其根本原理是什么?庸俗的人毫无例外都说是权利义务,高明一点的知道西方有个人主义传统,究竟的答案其实在西方的宗教基础,宗教所形成的两个世界,使人的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相当分离了,其精神世界就其本质,是他一个人的事,因为拯救这件事本质上就是一个人的事,父不能推于子,友不能及于朋,这才是西方个人主义能够形成的文化基础——估不评论其价值高低。

这就接上前文的分析,在中国,这种最小的社会单位是家庭,在文化的意义来说,它就相当于西方的个人。在单位之小这一方面,它比个人大,但在其能扩及所到的大的方面,它的界线是模糊的,如果要精确,就是比西方的小,它还是家本位,也如前文分析。这得出两个结论:

中国的强势儒家宪政:

一,其基本的“公民单位”有两个:家庭公民与个体公民,前者体现儒家,后者体现宪政,合谓儒家宪政,缺一就不是儒宪;

二、此儒宪之强,体现在:1,家庭公民的“密度”即集体主义,及相当的对于其他个体公民的优势“体量”:2由于中国一层文化的本性,对由“己”向外推的那个“大”的界线,需要一个强势的界定,即国家。这个大,在西方,传统中由上帝界定,在近现代,是所谓民族国家,公民结社集会,根本的是由人人都可自我规定的“自由”这个观念来界定,这一观念正是从宗教上下来的。而在当代中国,这几样东西,除所谓民族国家(我反对,估不论)可能有,其它一样都没有。故说强儒宪。

综上,结论为:强势儒宪-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的儒宪。家庭是社会结构基本单位,也是投票单位之一。

由此,强力保护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就具有了现代的家政治之含义。就算不说人民幸福社会稳定,也要从将来的投票单位去保护。而如果真的这样保护了,这一部分家庭,必然成为合法性的坚定支持者,当然还要加上加权的计票法(一人一票在中国为不可能,而不加权,就是一人一票),这同样由立法规定。

回到此前设想的双轨制婚姻法,在传统婚姻这一类,就要再补充两个立法要点,共是三个,简述如下:

一, 公民结婚时得自由选择“意思自治”的协议婚(即现婚姻法讲的契约式婚姻,它产生“个体公民”),还是遵守传统的传统婚(产生“家庭公民”),起点可以考虑不设门槛完全自由选择,也或可考虑适当门槛。其后,二者仍可按适当的规则自主申请转换。两种婚姻中,夫妇双方间权利义务不同,“社会权”不同,其它人如父母子女亲属之权利则不受影响。社会权与宪政相关的见第三条。

二, 该传统婚姻.家庭对亲权的行使要有规定,根据也在儒家价值标准。

三, 在将来的宪政体制中,传统婚姻之家庭在投票中以家为单位,按该家庭人口之总数计票并统一投票(如一家5人,该家庭的“家庭票”为5票,由家长一人代表)自属当然(不然此家庭票为虚设)之外,另外按家庭的伦理道德-公民值加权计算,此值建立在家庭分级制上,级越高加权越多。

项三说明:家庭分级依据是儒家的伦理道德、公民表现二项,后项主要容纳现代价值,以突破差序格局中的以家为中心的同心圆。这样的家庭就既传统又现代,足可支撑宪政国家。另一方面,此家庭票如此设计,是在家庭这一儒家的单位中吸纳了自由主义,除非那个自由主义只是自私自利的自由。

这样建立起来的儒家家庭,维护的必然是一个儒家价值为主导又能直面现代的社会,其成建制的社会基础,使其能在中国社会生根、稳定,它既是强势的,且是宪政的,消除了“合法性”焦虑。他们在宪政中的对手,就是那些各种主义的散户,而这些散户,法定能够存在,本身就是对宪政的论证,家庭公民与个体公民间的张力,构成这个宪政的总的社会基础,它们共同维护这个宪政。

或许,在成建制这一点上,可以想到现执政党的基层党组织。只是后者早已崩溃。

建议这部婚姻法名《婚姻.家庭.亲权法典》(可参考:俄罗斯现婚姻法名“婚姻.家庭.监护法典”,笔者在《婚姻法双轨制》中称为传统婚姻法,那是没有结合宪政的叫法,这里修改)。

简短结语:

儒家的理论看来很热闹,然要达到操作性尚需时日。理论是重要的,但保护与建设儒宪的社会基础更为重要,如果理论建立了,能起来维护那个理论的基础却崩溃了,那个理论有什么用呢?我们绝不相信,现在的日本还能建立起家督制!我们还可进一步联想,为何当初西欧没有爆发革命?那原本是马克思的主要思路。如果人人都成了什么主义的公民,那个宪政——它尽早会到来——会朝什么方向发展,不等智者可决。看起来,在某种更本质的争夺而非争论中,潘德克吞体系已上了上风。他们打的才是阵地仗。他们的对手,都是割地仗和摇旗仗。

传统能够稳定社会,但传统需要立法保护而不是破坏,这一点上,1892年明治民法典之争给我们以强烈启示。从这个意义上,紧握尚存的传统婚姻家庭,维护而光大,或是一项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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