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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力度 妇女遭受性骚扰可直接起诉

 

        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此外,草案还规定,“男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女方同意。”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用三款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关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妇女性骚扰”。

  至于为何要删除“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此次的人大常委会上专门做了解释:“规定职工退休年龄是国家事权,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地方立法不宜做出具体规定。”

 

漫画/刘音

 

  5月21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在经过几番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之后,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比较1994年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统计,截至2007年底,北京全市女性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达44%,失业妇女再就业率达到65%以上,女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也在逐年提高。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城乡基层妇女的民主参与程度不均衡、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需要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此次实施办法的修订特别强调和细化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规定。

 

  全职太太有共同财产知情权

 

  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此外,草案还规定,“男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女方同意。”

 

  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袁芳解释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这部分内容只原则性地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从目前北京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涉及妇女财产权益的纠纷正在大量增加,而从纠纷的类型来看,所谓“全职太太”则成为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群体。

 

  袁芳对记者说,目前部分家庭中,特别是男方自己经营企业或拥有丰厚收入的家庭,很多妻子都不再出去工作,全职在家料理家务,没有任何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有意隐瞒,妻子对于丈夫的财产状况几乎无从掌握。

 

  “甚至很多妇女家庭财产可能上百万,可到了要离婚时却要申请法律援助,自己连打官司的钱都拿不出来。”袁芳说。

 

  因此,修订草案特别提出,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且强调了女方有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避免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遭受权益上的损害。  

 

  发不健康短信将构成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改后,首次将“性骚扰”明确为是对女性人身权利侵害的一种方式,但其中只原则性地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何种方式属于“性骚扰”、遭受骚扰后女性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用三款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关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性骚扰”。

 

  据了解,“性骚扰”对于如今的人们来讲,早已不陌生。新浪网就曾对此进行过一项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中,近八成表示自己曾遭遇过性骚扰,除在公交车、地铁、迪厅等公共场所外,“职场性骚扰”成为女性遭受性骚扰的重灾区。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践中有关遭受性骚扰的投诉数量却并不多,更多的女性在遭受侵害后往往选择沉默忍受。

 

  袁芳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一方面明确了“性骚扰”的形式,不仅包括肢体行为,不健康的短信、言语、文字等都能够构成骚扰;另一方面还指明了遭受性骚扰妇女具体可以向哪些部门请求救济,避免再遇到投诉无门的情况。

 

  “草案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但是针对性骚扰这种特殊的侵害方式,特别是在职场性骚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管理单位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才能实现预防性骚扰的效果,这还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摸索。”袁芳说,作为立法,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让相关单位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去年12月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曾收到了近千条意见,其中竟然有一半以上都涉及到了妇女退休年限的问题。而且,根据事后的统计,在500多条涉及该问题的意见中,赞成和反对的意见可谓“势均力敌”。

 

  赞成者认为,男女同龄退休是妇女应当享有的平等劳动权利,而且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有利于保护女性人才,充分发挥她们的才能为社会服务。

 

  反对者则提出,既然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退休年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明确。

 

  袁芳介绍说,针对这些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并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征求了意见,最后决定将这条规定改为更加原则性的“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但令立法者没有想到的是,当修改后的实施意见修订草案第二次在人大网站上征求意见时,短短一周就收到了525条意见,创了北京人大网站立法征求意见的新高。而且,这些意见几乎全部集中在了延长女性退休年限的问题上,90%以上对删除上述规定表示反对。

 

  至于为何要删除“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专门作了解释。

 

  “规定职工退休年龄是国家事权,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地方立法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容易造成各地标准不一、劳动人事制度混乱的局面。”周继东说,关于女性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退休年龄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明确、完整、具体的规定。例如《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凡身体可以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岁退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周继东说,鉴于上述原因,因此在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只作与国家规定相衔接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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