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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模式 让家庭暴力受害者敢于说不

       家庭暴力,一直是婚姻家庭中的一道伤疤。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供法官作为审判的参考性指南。如何让有着数千年“男尊女卑”封建传统、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作为9家试点之一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婚内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形成了一套系统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防止家庭暴力香洲模式”。

  去年9月14日,正值中秋花好月圆之日,但对陈美(化名)来说却是噩梦般的日子,就是在这充满了浪漫色彩的情侣路,她的丈夫刘峰(化名)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她拳打脚踢。

  据陈美称,刚结婚不久,刘峰就逐渐开始显露出暴力倾向,并且愈演愈烈,经常无故暴打她。刘峰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在陈美生了两个女儿之后,家庭暴力更是变本加厉。

  “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去年,珠海全市妇联接到的婚姻家庭类信访投诉有577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约有70件,约占12.13%。而今年的情况更为严重。”珠海市妇女联合会妇工部副部长陈佩瑜介绍。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有心无力的尴尬:

  执法困惑———谁能解开这个结?

  据介绍,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文。“但实际上,这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实施起来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过少,发生家庭暴力时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干预。”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介绍。

  “很多时候,许多受害人并不想离婚,而又没有更好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我们最多只能进行口头劝服教育,要求社区进行调解解决。这样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甚至有些施暴者连人影都不见,教育工作都无法开展。”陈佩瑜告诉记者。

  对于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也处于尴尬地位。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根本够不上轻微伤标准,处理起来缺乏依据,非常棘手。而基层派出所也存在警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家庭纠纷到了派出所,都是先说服教育,除非受害人强烈要求,一般都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有效的探索:

  司法介入———让弱者敢于说“不”

  事情终于有了转机。2008年3月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简称《指南》),并在全国确定了9家试点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也成为了广东省唯一一家试点法院。

  根据《指南》,一种在英美国家被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以人身安全保护措施,首次以独立成章的方式映入司法实务界的眼帘。

  被确定为试点后,经过2个月的充分调研和论证,香洲法院开始了一系列“吃螃蟹”的举动。其中三点备受各界称赞:一是成立了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选调了4名从事婚姻家庭近20年的资深法官担任,并主动安排他们前往参加各种相关的反家庭暴力培训,集中精英力量进行审理;二是设置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立案专窗。即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引导当事人申请,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裁定,且全程免缴任何诉讼费;三是出台首个规范化操作细则。由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实施,该院初步设立了“申请—立案—听证—裁定—执行”的审理模式。

  今年5月10日,陈美再次遭到了刘峰的暴力殴打,并被送到了医院。无奈的陈美再次向市妇联求助。这次妇联建议陈美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由妇联制定法援律师协助。5月11日,法院立案;5月12日,立即召开听证会;当日,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财产。

  裁定下达后直至到记者前往采访时,陈美再也没有受到刘峰的暴力行为。

  据了解,香洲法院至今已经受理了5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对其中2宗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施暴方均没有再殴打过申请人。

  由于香洲法院在裁定作出后会向公安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部门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这样的话,当事人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纵容施暴者。

  ■名词解释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反思:

        反“家暴”之路仍任重道远

  记者在香洲法院采访时也发现,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还存在许多困难,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立法支持;二是审查证据十分困难。

  “最高法院的《指南》只是一个法官办案参考性资料,还不是司法解释。审理过程应当采用何种审理模式,是否需要听证等环节,各地法院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多次参加最高法院相关调研会议的该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审判长杜满秀对记者说,“审理过程的证据认定难也是另一个头疼的问题,大量存在的隐蔽性家庭暴力行为还得不到司法的救济。而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度应该如何把握也是个难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建议由最高法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或者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香洲法院正积极与政法委、妇联、公安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寻求建立多部门、多机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可以说,反家庭暴力之路还是任重道远。

  ■对话

  夏吟兰:尽快出台

  《家庭暴力防治法》

  记者近日就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进行了一番对话。

  记者:我国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有什么缺陷?

  夏吟兰: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的防治上存在着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缺陷。首先,虽然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但上述规定的相关条款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且缺乏法律的体系化和系统性。其次,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仍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记者:如何评价珠海香洲法院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所作的司法探索?您认为,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夏吟兰:香洲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成立反家暴合议庭、设置反家暴立案专窗、出台规范化操作细则,这些都是极具司法实践价值的有益探索。

  记者:您对立法和司法有什么建议?

  夏吟兰:我们建议尽快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机制。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推行保护令制度,将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惩治变为事前保护,以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其次,应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反对家庭暴力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和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从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及时、灵活、公正地处理案件;第三,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统一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干预防治手段,一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能够整合各种资源,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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