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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事业转型期NPO如何实现“应责力”

  目前中国的NPO还存在很多内外部的制约因素:缺乏完善、公开透明的立法体系赋予公益组织法律和经济地位,政府支持有限;公民社会理念与认识发展不足,缺乏社会层面的支持性环境;没有形成成熟的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打造NPO自身的公信力?

  近期,在由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与阳光文化基金会联合主办的“北大—阳光公益创新研讨会”上,来自政府、企业、媒体、学界、NPO等相关领域的人员,围绕“应责力”(Accountability)这一关键词,共同探讨了这个问题。

  “应责”着眼于对自身的能力建设和社会责任进行反思和建设。具体到NPO,则涉及责任管理、法律系统、政府合作和绩效考核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应责力”:履行责任的能力

  “究竟什么才是应责力”?在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机构研究中心的副主任David Brown教授看来,“应责力”就是:实现我们自己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我们要保证这样一种责任得以实施。“应责力问题的提出是基于非营利机构的本质。”David教授说。

  “非营利组织扎根于社会愿景和社会价值观的土壤中,而且许许多多持有不同意见的利益相关方会对非营利组织施加影响,这也就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应责力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David教授解释,“有一些非营利组织滥用人们的信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自身遭受质疑,也让这个问题开始提上日程。”

  “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David教授进一步补充。

  而在修远基金会理事长杨平看来,公益组织的应责力,就是履行责任的能力,他认为,目前中国公益机构履行责任的能力普遍偏低。其中主要表现在目前中国的公益组织效率普遍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能力不足。NPO对于自己所面对的公共问题,设计解决公共问题的产品能力不足,创新能力也不足,内部的分工也不是非常明确,产品执行的流程也不是很清楚。第二,组织规模普遍做不大,50个人以上的组织很少见,如果组织做不大,显然是组织文化有问题,组织能力有问题。第三,治理结构不健全。基本上是秘书长一个人说了算,没有理事会,或者是理事会形同虚设。或者是理事会结构不合理,彼此打架,干预了工作,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很突出。第四,组织战略不清晰,很多组织什么都想干,只要有钱,有资源,也不想想自己整个的战略定位,就那么做起来,做到最后发现互相做的事情打架,几年之内自己做的业务不能互相支撑。第五,内部管理不够成熟。第六,做公共产品缺乏一套比较合理的考核和评估的标准和体系,不能够对于组织内部的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同时也很难拿自己做的事去跟出资人交代。

政府与NPO需要法律关系

  来自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邓国胜教授解释,NPO的应责力,是指NPO对其使用资源的流向及其效果的交待,其社会交待包括对相关利益群体的交待。从这个角度出发,NPO应责力的提升离不开相关利益群体的支持与监督。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NPO与政府有良好的关系非常地重要。”当然,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民众的热情,更需要慈善公益组织严谨科学的管理,并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以期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以建设持久的公信力。

  现实中,政府与NPO的关系却不是那么乐观,经常会听到NPO抱怨政府的声音。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副局长曾群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觉得有许多的原因。我今天主要是从政府的层面来讲一些问题,比如,因为我们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有限政府责任究竟在什么地方,哪些公共服务是必须由政府来购买的,来自己直接提供的,哪些是可以由政府间接提供的,比如说资助、购买、监管等方式,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往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主观想法,政府部门的魄力,和对于事务的一种理解,及敢不敢于承担责任。正因为如此,NPO的发展空间是飘渺不定的。”

  针对这些现象,曾群认为,必须要在政府层面上通过法律与NPO建立伙伴关系。第一点要明确政府边界,要给NPO一个法律上的合法性的空间,“政府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完全是可以由NPO来承接,而不是通过我们部门领导自己的决策行为带来的。”第二,要真正的建立起公共的财政体制,NPO可以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一样成为一个平等的主体,去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要通过一定的机制,比如是招投标的机制。

  北京市社团办秘书处处长任淑菊也表示,在社会创新中政府支持NPO发展很重要,在这方面,北京民政局进行了尝试,政府把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纳入统一规划,进行计划性安排并准备实施,把社会组织公益资源和政府公共服务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对接,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扶持培育的力度。此外,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据了解今年初,北京市201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了重要实事,提出了购买300项社会组织公益项目。

在中国,需要先对政府负责

  NPO的应责力应该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David教授分享了国外一些经验。根据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机构研究中心的研究,NPO的应责力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非营利组织应该是向社会的理想、社会的愿景负责任,而这样一些社会的愿景、社会的价值通常是通过政府的法规、政策和广为接受的公共价值观来体现的。

  其次,非营利组织内部的战略性决策。“很多非营利组织只想到对出资方负责,而没有想到对其他许许多多也非常重要的人群负责。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他们怎样才能够为他们所服务的人群负责,即使这些人对他们的活动并不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力?”

  第三个方面是非营利机构内部的行业规则,也就是许许多多的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聚在一起,开始讨论我们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应该遵守什么样的条款,什么样的规则。所以说,许许多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现在正在努力制订相应的行为规则。

  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政治学博士Scott Kennedy教授认为,在目前中国这样大的一个环境下,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如果要实现应责力,其实是面临着很多困难。

  “首先我们要问到的是我们应该对谁负责?非营利组织应该对谁负责?是对那些我们所服务的人群负责,还是对那些向我们捐钱的人负责,或者是对更广阔的社会负责,还是对当地的合作机构负责。”Scott教授认为,在中国最需要负责的就是,向政府负责。这就让解决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应责力问题变得越来越难。

  Scott教授认为,中国NPO应责力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做,而是他们所处的这样一个大的环境让他们不能够开展相应的活动,不能够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外应责力的三种模式

  David教授介绍,在国外,非营利组织应责力已经建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开始制订一些战略性的决策。比如一些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可以通过一起商议如何来创立一个更好的规则。随着人们不断的将这些规则和制度付诸实施,这些做法就逐渐被融入到法律和公共价值当中来。

  第二种模式,首先由政府为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行为制订一个法律的框架,在这些框架被非营利组织接受之后,非盈利组织在行业的内部就会逐渐遵守相应的规则。

  第三种模式,从中间入手。在这样一种模式下,拥有专业知识的非营利组织之间首先开展协调,进行活动。他们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在这些规则被政府和相应的非营利组织采纳之后,就能够被推广到更大的范围中。这样一种模式对于那些拥有特殊技能的非营利组织来说,特别适合。

  Bill Ryan说,在美国,一般是通过建立有效的非盈利组织理事会来提高应责力。首先,在理事会内部建立起或者说培育出一种质疑的文化,从而培养出更好的应责力的问题。第二个是理事会要更好的在组织内部对行政工作开展管理和监督,保证非营利组织能够进行更有效的活动。

链接:

  ●应责力也好,公信力也好,问责也好,必须从现在就开始抓起来做。现在不做,以后再做肯定要走回头路,以后再做起来会更难。

  究竟怎样营造和培养应责力,主要是从人与环境或者是制度的两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原来我在大学工作、做研究的时候,常常感到制度才是最根本的,进入到政府基层的实际部门工作以后,我的观念有了新的变化,发现人才是最重要的。在环境制度既定的条件下,人才是最重要的。

  公益组织要有执行力,根本的问题是要有一个领头人。这个领头人有专业能力当然最好,但这不是根本所在,根本的是要有使命感和一颗虔诚的心,这样才使我们的公益组织有应责力。——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副局长曾群

  ●NPO自身应增强自主性,加强公开透明。自己只有不断的增强应责力,你才能够最终赢得社会的信任。——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秘书长刘文奎

  ●Accountability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可以翻译成不同的词汇,我们在公司里翻译成尽责。一旦有了契约的关系,你就承担责任,你不但要被问,你必须还要尽,最后你还要实践。这才能够真正把这个责任做好。——必和必拓中国区负责企业事务与战略发展副总裁吕建中

  ●福特自己的理念是为世界上愿意创新的人提供资金,而这个资金的目的是增长能力。应责力也好,公信力也好,问责力也好,是跟这个组织的设置和文化特别相关的。只有当你把自己作为主人对待的时候才可以做到。——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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