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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NGO如何博弈

        这是一份关于中国八十城市环保局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公益行动报告。

 

  2012年初,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下称义派)开始了一项公益行动。“为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称《名单》)的通知"的执行、落实情况,义派向《名单》所涉及的27个省、自治区中,国家重点监控废水企业数量排名前三位的80个城市的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当地污染物排放情况,政府监管以及环境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展开调查。”

  2012年6月30日,义派主办的环保监督与信息公开研讨会上,义派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振宇向与会人员做了上述介绍。

  据悉,截止6月15日,这次行动共收到了63份答复。

 

  半年:获得答复一波三折

 

  “这半年来的志愿行动真是一波三折。”义派志愿者部部长李恩泽向本报表示。据了解,在这最终得到的63份答复中,59份是至少提供了一项政府信息的有效答复,其中,法定期限内答复的20份、电话沟通后作出答复的11份、在义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答复的32份(其中两家并没有公开相关信息,仅答复称“申请形式不符合要求”。

  “我国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足,西南、西北地区更需加强。”王振宇称,义派本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均为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所属地方环保局应当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从统计结果可以得知,地方环保部门一方面缺乏公开动力,另一方面未形成固定的统一口径和公开规范。

  “公民和社会组织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成本高,是另一障碍。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为之沟通、复议、诉讼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得申请落空。”

 

  “对赌”:公众或可施压企业

 

  “报告结果充分说明,行政复议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较为有效的救济途径。”王振宇分析,“通过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占全部答复的比例高达40%,由此可知,上级部门的监督仍是行政部门最为重视的途径。”

 

  “获取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被多次提及,并得到了地方环保部门的重视;在把一些环保局提供的排污超标企业名单与《名单》中的"废水名单"相对比后,我们发现,仅有山西宏特煤化有限公司、宁夏天蜂化工有限公司、泸州自然香实业公司等十三家企业排污超标,这说明,在污染物排放监管方面,行政命令仍是地方环保局的主要动力。”

  “这也凸显出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公众在介入国家重大问题时的力不从心。”中咨律师事务所资深环境公益律师夏军向本报表示,如何推动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这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环保问题前,或许可以尝试金融界的"对赌协议"来构建社会公众施压于企业的机制。”夏军解释,企业目前遵守的环评标准,只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基本要求。民间组织和社会大众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企业提出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并将其作为支持企业建设的交换条件写到协议里,互相配合、监督。执行过程中,定期回顾监测,一旦企业“违约”,排放超标甚至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则必须对公众作出赔偿。

  “头疼”:尴尬的环保部

 

  环保部成了NGO瞄准的靶心。

  “其实,环保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走在了我国其他政府部门的前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告诉本报,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不到一周的时间,环保部就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保监督与信息公开,环保部处境尴尬。”王灿发解释,“环保部监管的好多部门都是以发展GDP为目标的,环境污染事故屡见不鲜。环保部门需要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与其抗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考虑到维稳,又不得不对信息公开尺度和公众诉讼进行把控。”

 

  关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王灿发认为其正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拒绝公开者会越来越胆怯。目前,我国在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行政法规方面已有法律依据可循;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文件也明确指出,社会公众凡是以工作、学习和生活为目的,都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主体范围扩大,法律依据明晰,近些年,因地方环保部门拒绝信息公开而遭个人起诉的案件并不鲜见。

  “民间组织的存在意义在于第三方监督。在我国,要实现这种集体转变,依靠法律手段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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