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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问题村”重在疏通权利梗阻

对于许多“问题村”来说,突围之路也是寻找新治理权威的艰难历程。历史证明,将村庄发展的希望寄托于领头人的道德自律是不可靠的。真正具有持久性的权威力量不是能人,而是制度,是群体内成员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权力运行机制。而对这种制度权威的树立过程威胁最大的,不是强大的历史惯性,不是复苏的宗族力量,而是一些地方难以超然于利益之外的基层政府。

 

在社会转型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大背景下,乡村治理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部分村庄陷入发展困境难以挣脱,成为“问题村”。在今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表示,“今年要对全省村镇进行排查,找出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干部脱离群众的问题村。”不久前召开的广东省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会议更是吹响了“问题村”整治的号角。

 

 

和贫困户、后进生等一样,“问题村”称号所传达的负面判断总会让戴上这顶帽子的村民感觉有些不自在。换句话说,“问题村”更多是以公权部门为代表的社会治理者对村庄现状所做的一种主观评价,以便于为行政力量介入提供更具正当性的理由,或者说更为有的放矢地消除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对于村民来说,对“问题村”这顶被公权部门强塞过来的帽子,感情或许更为复杂:有些人欣然接受,是因为一旦被确定为“问题村”,便意味着村庄会被当政者所特别关照,意味着村内的权力结构出现了重新洗牌的迹象,意味着大量政治和经济资源在短时间内的集中输入,而这些变化,有可能为理顺乡村治理结构、激发村庄发展活力带来新的希望;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公权部门只是将整治“问题村”挂在口号中、写在文件里,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那么这顶帽子不过是对村民的一种变相羞辱,非但不能让人知耻而后勇,反而会让更多的人落入自暴自弃的恶性循环之中,从而让“问题村”的突围之路变得更加艰难。

 

虽然“问题村”概念至今存在争议,但是整治“问题村”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许多基层官员眼中,已经习以为常,整治方法亦日臻成熟:有拿村官“开刀”的,有着力于制度建设的,有兴建公共设施改善民生的。然而,这些“药方”,无论是否能够妙手回春,但大多难免落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尴尬之中。毕竟“问题村”病症千差万别,整治措施难以一劳永逸,更无法“包治百病”。

 

虽然突围之路各不相同,但是拨开纷繁乱象,不难发现,“问题村”种种问题均指向同一个原点,即村民所普遍面临的权利贫困:因为民主权利贫困,村民的话事权被部分村官“一言堂”的家长作风和小群体利益所剥夺,人治代替了法治,村庄的民主机制渐次失灵,干群党群关系难免紧张;因为经济权利贫困,村民在征地拆迁、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方面难以真正分享到收益,集体资产经营环节蛀虫丛生,集体经济组织公信力崩塌,村庄发展陷入停滞之中。

 

稍加分析不难发现,村民权利贫困并非仅是几个村官的胡作非为使然,基层公权部门觊觎村庄资源而拒绝为权益受损的村民提供行政救济措施,才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而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制度缺失与执行乏力让村民的权利贫困成为一种徒叹奈何的普遍悲哀。

 

基于上述原因,在整治“问题村”的过程中,单单依靠来自基层部门力量的行政介入“疗法”其实难以真正奏效——其或许可以缓解一些肌肤之痛,但一旦涉及到基层公权部门的自身利益,所谓的整治措施便会“虚晃一枪”、点到为止了。另一方面,外部力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以强有力的措施让喧嚣的村庄暂时平静下来,但这种变化更多是一种自欺欺人的麻痹,待工作组等撤出,问题又会卷土重来。况且,对于公权部门来说,这种整治方式成本过于高昂。

 

于是,更多的地方官员将“问题村”整治的希望放在了村民中的某些“能人”身上——这些人往往经济才干超群,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和丰富而广泛的人脉——在一些官员看来,相当部分“问题村”正是陷入了经济发展停滞的泥潭之中,只要引来源头活水,许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然而,奉命于危难之际的经济能人们虽然多能以一己之力打通村庄发展的“任督二脉”,但这并非“问题村”突围之路的终极模式。盘活自治民主的政治资源,打通村民的权利栓塞,才能让“问题村”实现真正的涅槃。如同不是所有村庄都如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村一样有郑臣如这类人才,也不是所有被推上村官位置的经济能人都会如郑臣如一样清醒认识到一言九鼎的权利快感之下所埋藏着的专权隐患。

 

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传统的乡村权威消亡,曾经由强大政治动员力量所构建起来的治理秩序体系逐渐崩塌。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村民诉求日益多元化,这也是“问题村”产生的根源所在。对于许多“问题村”来说,突围之路也是寻找新治理权威的艰难历程。历史证明,将村庄发展的希望寄托于领头人的道德自律是不可靠的。真正具有持久性的权威力量不是能人,而是制度,是群体内成员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权力运行机制。而对这种制度权威的树立过程威胁最大的,不是强大的历史惯性,不是复苏的宗族力量,而是一些地方难以超然于利益之外的基层政府。在基层公权部门与村庄围绕土地等资源发生利益之争的时候,前者往往可以运用行政力量干扰村民自治,将村官逼入政府与村民的夹缝之中。一些村官或为明哲保身,或受利益驱使,或放弃作为,或与基层官员沆瀣一气。

 

对于某些“问题村”来说,虽然工作组来了一拨又一拨,虽然整治过程看起来似乎轰轰烈烈,但由于作为整治主体的基层公权部门难以跳出利益纠葛,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因此,要想让“问题村”彻底脱困,某些公权部门首先应该检讨是否为乡村自治民主的发展真正腾出了一片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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