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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做慈善 请再给点力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支持慈善事业一直没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更多的只是一种充满功利色彩的“作秀”行为。

 

    从资产规模以及营业收入来讲,在中国企业500强中,大型商业银行始终都排在前列,但在各种慈善企业排行榜上,始终都没有这些中资银行的身影。

 

    在2011年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显示,号称“全球市值第一”与“亚洲最赚钱银行”的中国工商银行在2010年实现净利润1660亿元,但该年度其在扶贫、支持文化教育事业、体育事业、慈善事业等公益事业方面仅投入6252万元人民币,仅占到当年净利润的0.0376%。

 

    以上数据表明,仅就中资商业银行支持慈善事业的金额绝对数来看,与其自身实力极不相称,与其他行业的先进企业相比更是远远落后。除此之外,在整体上中资银行在做慈善的层次上也处于较低水平,至今大多数银行对于慈善服务仍然停留在捐资捐物、扶贫助学之类的“直接”慈善上,缺乏运用诸如成立专门基金会、委托NGO等形式的更高级、专业化的“间接”慈善之途径。

 

    从制度建设上看,浏览各大中资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除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中国民生银行公益捐赠基金”并设立公益捐赠基金决策委员会,制定一系列有关公益基金管理的规范文件外,尚未看到其他银行有这方面的行动。由此可见,国内中资银行的慈善行为仍然处于较低级的状态,缺乏制度化、系统化以及长效化措施。

 

    国内银行慈善行为的积极性缺乏,跟国内当前公司立法与税收立法及其相关政策所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也有很大的关系。现存立法对企业捐助的减免比例偏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目前只有对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半官方性质慈善公益组织捐赠,才允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009年,先后有曹德旺、陈发树两位富豪高调向公众宣布将捐出数十亿有价证券成立慈善基金会,但按照现有税收体制,他们捐赠股份价格远远超过免税标准,仅仅曹德旺的捐款征税就会被征去总额的30%以上。显然,这种不合理的激励机制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捐赠的积极性。

 

    积极投入慈善不仅要有善心,还要有良好的鼓励慈善的法律与制度做支撑。美国是世界上慈善捐款最兴盛和按人口比例志愿者最多的国家,目前慈善机构手中掌握着占GDP近10%的财富。美国慈善为什么兴盛,有文化的因素,但更多的应是制度的推动。

 

    至今,美国并没有专门的和独立的关于慈善的法律,有关慈善的规定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雇佣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所涵盖的内容中最重要部分就是税收减免,包括免税、所得税豁免、捐赠减税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这样一套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引导资源向公益领域流动。此外,基金会的成立、免税、运营等,除了要接受政府监管,也要接受其他NGO的评估。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仅是我国现行税法、公司法没有建立良好的慈善激励制度,慈善管理的其他方面,例如慈善组织、慈善信息披露等配套规则也没能跟上。慈善组织形式的限制引发了无数个“李连杰壹基金的身份之痛”,而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导致现有的国内慈善组织公信力严重缺乏。

 

    在2011年上半年,“郭美美事件”更是让中国红十字会等国内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降到最低点。无疑,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很多,从法律的视角观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为慈善组织设立披露义务,也没有统一的慈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具体操作指南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

 

    鉴于此,站在制度的视角,必须尽快制定与颁布鼓励商业银行投身慈善事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慈善法》,理清目前不合理的慈善激励机制与管理机制,尽快出台慈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具体操作指引,统一慈善信息披露标准。此外,在税收立法中设计出一套合理的激励商业银行从事慈善事业的有效机制,这对于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在这个问题上的消极状态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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