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社会组织防腐一年

 

 

  地方层面的预防腐败局在各省市落地,协调指导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成为其法定职责;纪检和监察系统加强了对社会组织反腐的宣导,部分地区出台社会领域防腐顶层设计文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同样适用于慈善组织

  “加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是国家预防腐败局2012年工作重点之一。2012年初,国家预防腐败局明确提出,抓紧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公益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半数的省份有了预防腐败局

  从2009年提出“积极探索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办法”,到2012年“加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这一国家机构连续四年把工作重点放到社会组织的防腐倡廉。成立于2007年的国家预防腐败局自组建伊始,即把协调指导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视为工作职责之一。该局内设机构有5个处,其中二处的主要职责就是紧盯社会领域,“研究提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大中小学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有关意见,组织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并未立即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过了一年多,2009年2月,首家省级预防腐败局在甘肃挂牌。此后,上海、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四川、宁夏等省市相继建立省级预防腐败局。2011年初,国家预防腐败局明确提出,要加强省级预防腐败机构建设,推进条件成熟的省份成立预防腐败机构。随后,更多的省份成立预防腐败局,北京、广西、浙江、安徽、广东、新疆、云南等。到2012年12月福建省预防腐败局挂牌前,超过一半的省份都有了预防腐败局。

  广东是全国第一个实现省市两级预防腐败机构全覆盖的省份。2012年3月和4月,广东省在珠海市、佛冈县分别成立了全省第一个市级、县级预防腐败局。到2012年10月深圳市预防腐败局成立时,在7个多月的时间里,该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成立预防腐败局,率先实现了省、市两级预防腐败机构全覆盖。

  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同样成为这些省市预防腐败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

  明确提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

  在社会组织中展开防腐,是新时期的新使命,党的纪律部门逐步加强了该领域反腐倡廉的宣导。从2010年开始,党的中央纪委首次在会议公报中提出,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2011年,中央纪委的会议公报再次提出,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2012年11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强调,要“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地方层面的纪检系统对此心领神会。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对媒体谈及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时表示,“在非公领域,包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防止腐败问题,主要是防止商业贿赂。这也是一项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是预防腐败开辟的新领域。”

  推进城市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被视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前不久,广州市纪委组织召开了一次城市社会领域反腐座谈会,明确提出要形成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监督管控体系,加大对社会领域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唐国平建议,成立市社会组织纪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在社会组织组织中设立纪检委员。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郑方辉认为,社会领域的反腐问题没有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存在薄弱环节,这些领域的反腐同样事关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

  很多社会组织与公权力勾连紧密

  事实上,社会领域的违规甚至腐败并非一个新课题。

  5年前被卫生部撤销的“全国牙防组”曾是该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

  “全国牙防组”是一个长期在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露脸的“权威机构”,招致多位消费者起诉后才被发现没有认证资格。后经卫生部的调查,该组织违规收取认证收入200多万元。

  近两年社会组织频频“出事”。“郭美美”事件引发的红十字会信任危机,中华慈善总会先后被牵入“诈捐门”、“发票门”。2012年12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47.5亿元账目受质疑。虽然基金会方面很快出面解释称会计弄错了小数点,但质疑的声音并未平息。“郭美美”事件过后,公众对于暗箱操作的零容忍和透明的诉求,至今仍格外强烈。

  有专家认为,社会组织要想重新获得公众信任,当务之急是果断地“去行政化”和“去商业化”。

  在我国,相当多的社会组织与其说是“社会组织,不如说是“官方”组织,它们与公权力之间勾连紧密,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过,这一原则并未得到遵从,退休官员甚至现任官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情况绝不少见。“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主管单位容易利用管理权控制社会组织,为其套取公共资源提供了便利。

  有学者指出,社会组织的腐败实际上仍是资源型腐败。社会组织掌握了部分重要公共资源,它们想给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价格多少,都处于社会监督的边缘。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它们有可能会滥用资源配置权,将其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部门权力来看待,把公共资源作为本部门的内部资源和私人资源,模糊了社会组织自身的公共责任和社会义务。

  建议加强社会组织的立法

  2012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对《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正式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

  在地方层面,湖北省2012年11月出台的《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成为全国首个对社会领域防腐进行顶层设计的文件。对于社会组织,这份《意见》要求理顺政社关系,解决党政干部兼任职等突出问题;对于市场中介组织,要求推进中介组织“去行政化”,实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解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股、兼职等问题。

  在此之前,包括广东在内的7省市已经实现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脱钩,福建等5省基本完成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

  制度固然需要不断破冰,但监管和透明同样不可或缺。中南大学预防腐败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建议,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社会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三个行政法规和若干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大基本条例,分别于1998年10月、1998年11月和2004年6月颁布实施。这三大基本条例制定时间距今有些年头,而且难以有效规范所有社会组织的行为。

  庄德水认为,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要制定不同的法规。

  此外,没有公众监督,社会组织无法具有足够的自净功能。

  2012年3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立足之本,犹如水之于鱼。因此,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建设来提升慈善机构公信力。”

  据称,由民政部负责牵头起草的《公益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完成初稿,原本计划在2012年下半年出台。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同样适用于慈善组织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社会组织防腐一年  防腐  防腐词条  组织  组织词条  社会  社会词条  社会组织防腐一年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