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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监狱成为残障人最好的归宿——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

【事件回顾】

2013年7月20日18时24分,来自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大冀庄村的残障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现场无其他人员伤亡,机场航班起降未受影响。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后冀不服判决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查,冀中星系为引发关注以解决其上访诉求,采取了爆炸行为。2005年6月28日,在广东东莞打工的冀中星骑摩托车载客途中遇到警察巡逻查车,他遭到治安队员持钢管追打,造成腰椎体骨折导致完全性瘫痪。事发后他未获赔偿,开始走上了上访的道路。

 

【新闻链接】

首都机场T3航站楼发生爆炸[1]

首都机场爆炸案终审维持原判冀中星获刑六年[2]

冀中星案始末[3]

 

【分析评论】

冀中星采取犯罪的方式引发关注,以求解决其上访诉求的行为固然不值得支持,但他多年以来,拖着伤残的身体,四处上诉、上访,事情均无法得到解决,他也未获任何形式的司法救济,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的不作为。

 

但我们没有看到做为一名残障人的他,《公约》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与第十三条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的实现。在其爆炸案发、广泛引起公众关注之后,他的遭遇引起了公众的同情与关注,在此不必赘述。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从2005年起,冀中星便瘫痪在床,他的身体自肚脐以下完全没有知觉,饭要其父冀太荣做好端到面前,小便要其帮忙,大便时,冀太荣要使劲儿按压他的肚子,然后用手一点一点抠出来。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健康权与康复权并未获得保障与实现。而本已瘫痪的冀中星,在爆炸案中又伤到了手。在服刑期间,《公约》第二十五条健康与二十六条适应训练和康复所规定的两项权利会如何实现。

 

在这起事件中,尽管冀中星被迅速送院治疗,但其在监狱中的安排究竟如何,我们并未看到相关信息。在监狱里,是指派专人,还是由监狱工作人员来完成他的康复护理,例如大小便、防止褥疮等,如果是监狱工作人员,他们有否接受过专业训练,又能否给他提供辅助用具呢?这些问题,不止是冀中星,对于入狱服刑的残障人来说,都没有答案。

 

回过头来,冀中星事件中还折射出了目前国内社会所存在的一个现象:残障人的贫困化与贫困的残障人化。当然,我们并非是以陷入贫困从而走上绝路来为冀中星进行开脱。但当残障人面临严重的贫困问题时,他们需要的是关注与支持。我们不希望监狱或者地下道成为他们最终的归宿。

 

[1]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07-21/5065612.shtml?from=www.hao10086.com

[2]http://news.163.com/13/1129/14/9ERULCN400014AED.html

[3]http://money.163.com/13/0723/07/94F0HELK00254U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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