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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立善: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又有新进展

2013年岁末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举行《以法促善——中国慈善立法研讨会》,与会者分别来自学界、基金会、民间组织及政府和立法部门。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参会者来自不同的单位,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结构非常好、非常务实的会议。

 

会上,公益研究院发布了《以法促善——关于中国慈善立法的核心建议》报告。除了学界建议,来自北京和广东地方民政部门的与会者也介绍了当地慈善立法的情况。来自深圳市民政局的杨钦焕分享了《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立法经验和挑战。

 

早在2013年9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会在第二届慈展会上举行,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很多媒体报道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点。3个月后,该条例又有不少新的变动。

 

《条例》9月版中,允许慈善组织进行合法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最新版专门设立一章规范慈善资产的问题,进一步突破了投资保值增值上的制度限制。杨先生介绍,制度

设计上要对慈善资产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条例规定,慈善组织慈善资产拥有有限产权,只要不违背捐赠意愿和慈善宗旨,慈善组织可以处置资产。在这个基础上,允许慈善组织进行合法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慈善组织有2/3理事同意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的活动。杨先生特别提到,如果慈善资产来自公募,条例会多设置一个要求。需要提前在民政局指定的场所公示保值增值方案。

 

在法律责任上也专有一章,回应前面各种制度设计的落实,有个创新的处罚方案是无税收优惠的处罚,这是慈善组织普遍享有税收优惠的前提下的惩罚措施。对涉及善款的违法行为,只对个人处罚,不对组织处罚,因为慈善组织的钱也是善款。此外,还有终身禁入的规定。

 

9月征求意见版中部分创新点,在新版中做了删改。因为在立法推动中发现,有些是地方立法无法实现的,需要在国家层面立法解决:新版暂不考虑或者模糊处理的,有以下4个部分:

税收减免问题,期待国家立法来解决。包括捐赠股权和不动产的税收优惠、年度所得税结转、保值增值的能不能变成免税收入范围,慈善信托能不能等同于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的运营管理,关于行政成本和人员工资比例,在条例里是模糊化的规定。

 

慈善组织界定的问题。新条例提出了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但怎么清晰划出慈善组织类别,需要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

 

新版条例没有解决个人慈善行为的规范问题。有人乞讨也是一种公开的募捐,还有一种点对点的捐赠,一些媒体对个人的捐助,这种行为应该纳入民法调节的内容。

 

与会者评价,从新版修改内容看,起草者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细致的思考。据说,该条例已经报到深圳市政府,接下来要进行多轮的审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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