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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摘

 

 

 

 

 

 

解救“NGO失灵”      

 

        因为出身的民间性,因为敢于质疑和对抗某些既得利益团体,因为具备不以“利润”为目的的天然使命,近年来NGO被人们和勇敢、奉献、牺牲等美好字眼联系在一起。更有人士对NGO抱有一种“新政治”的主观期待,期望这些新兴的第三种力量能担负起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并进而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使命。 

  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展社会组织”被多次提到,高层对NGO的态度显然已趋正面。在经过了近30年的经济资本积累之后,社会资本的积累被提上日程。 

  但梦想并不会立即照进现实,政策要影响社会肌理总还需假以时日。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表明,NGO的脆弱现状与公众的角色期待之间形成了富有意味的反差。 

  社团登记之难,使大多数NGO处于事实上的非法状态;自身方向和边界的迷失,使一些NGO以和政府的关系好为荣;和公众联系的缺乏,使部分NGO日益沦为自娱自乐的孤岛;而内部管理的粗放和不透明,正使NGO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 

  任何一种秉持高尚价值观的社会组织也绝非天然良善,崇高的理念不能完全解决NGO面临的真问题。政府可以失灵,市场可以失灵,NGO也正面临失灵的窘境。要解救“NGO失灵”的困局,必须提高其自身能力。以开放促竞争,以竞争促发展。

 

(《南风窗》,2007年2月1日) 

 

 

 

北京成立民间组织门槛降低将实行备案制

        社区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门槛有望降低。昨天(1月30日),北京市民政局局长赵义透露,今年本市将出台政策,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将取消登记制,取而代之的将是备案制。 

      “以前成立这样的民间组织,都是需要登记、审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核准才能成立。但是这容易使民间组织受到体制上的制约,不利于其发展。” 赵义说,此前部分区县曾试点社区民间组织施行备案制,降低社区民间组织和团体的成立门槛。赵义表示,该备案

 

制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并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指导和规范。

 

   “社区类的民间组织、农村专业协会、公益类的基金会和民办的非企业单位等这些组织,都是属于今年要积极培育发展的。”赵义介绍,对于民办的非企业单位,民政局也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调研、酝酿制订鼓励和扶持性的政策。此外,本市也将考虑降低专业协会的准入条件,特别是扶持农村专业组织的发展。 

  赵义同时也表示,在对社会组织加强培育发展的同时,也将加强规范监管,如果这些组织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不按规章制度开展活动,要被监督查处。为此,本市今年还将配合出台民间组织的评价体系,对其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管。(《京华时报》2007年1月31日,作者:郭爱娣)

 

 

 

我国慈善捐款抵税范围扩大 资格确认权下放省级

 

        国家财政部昨天发出通知,自即日起,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此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几个大型慈善基金会享有这种优惠政策。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公益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有助于提高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

 

        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记者解释:“这个政策也意味扩大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明确的将所有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列入了优惠范围。”

 

        除了扩大了优惠范围,此文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该文件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东方早报》,2007年1月19日,作者:汪蕊)

 

 

 

成思危:鼓励企业或个人以捐赠等方式合法避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今天在中国税务报社主办的“关注中国税收”系列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内对合法避税的争议较多,但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操作,应该是可以的。他同时呼吁,对通过慈善捐赠合法避税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税收优惠,以鼓励他们拿出更多的钱搞慈善事业。

 

        成思危说,可以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捐赠、参与第三次分配等方式合法避税。如果税收政策上有更大优惠,将有更多企业或个人考虑拿钱搞公益事业。

 

        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

 

       “总体来看可全额扣除的范围仍然偏小,应该进一步扩大。”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此前表示,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

 

(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

 

注:部分内容与原文相比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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