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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ONGO”到“NGO GO”──以壹基金为例浅议我国NGO发展障碍

 

     近几年自然灾难的频繁发生,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体开始活跃在大众的视野中,并逐渐被接受与关注。大量的非政府组织(NGO)以其组织迅速、行动高效、关注人性的特点,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其中,由李连杰组织筹划的壹基金由于其明星效应和推广得力,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NGO之一。但最近,壹基金却陷入一个尴尬的困境中,被行政机关调查归类为“涉嫌非法组织”,用李连杰的话说是“像一个没有准生证的孩子”。原因是壹基金未通过国家正式的行政审查成为公募基金会。目前,国内的慈善基金分两种,公募和非公募。公募基金有权向公众募捐,而非公募基金无权向公众募捐。中国没有民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先例,所以个人基金会挂靠在官办的公募基金会名下。如李连杰的壹基金计划,就是与中国红十字会签订的一个3年合约计划,它虽然暂时能向公众募款,但没有自己独立账户和公章。即是说,壹基金募集到的所有捐款直接进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帐户,壹基金无权拥有独立的募捐账户。因此,壹基金没有合法的筹集社会资金的法律资格。

 

   就这一事件,我认为涉及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原则。

 

   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无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无明确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干涉,即行政机关应当能动的克制执法。NGO虽然在国内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发展较为缓慢,近几年才比较正式的进入公众视野,涉及相关的组织体系、法律规范等并不完善。行政机关本应当在现有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范围内有限执法,但出于某些利益考虑与行为惯性,行政机关经常过度干涉,以维护社会管理之虚而达到控制社会组织之实,对这种新生事物采取了比较简单粗暴的行政模式化管理,忽略了NGO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根本特点,非常严重阻碍其作用的发挥。壹基金这类非政府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号召力,自主筹集的善款数量巨大,并且在其成立的三年时间内以实践证明其可以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尤其在我国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NGO应当是鼓励而不是抑制其发展。而法律则是最大限度的维持一种平衡:既保持NGO的独立性,又保持其与社会现实相适应。限制行政机关对NGO的过多干涉即是应当关注的重点之一。   第二、法律对“社会”关注的缺失。

 

   健全的现代国家的基本构成应该是三个层次:政府、社会及个人。社会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地位,即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利益调和器。社会可以将二者的矛盾平和的处理,以避免个人与政府之间直接冲突。法律是一种中立的社会治理方式,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但却在现代国家理论与实践中是最大化的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有序状态的模式,尤其在均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则是处于国家与个人的一个过渡,如果法律对“社会”的问题能关注并解决,那相应也可以有效处理现代法律的两大核心问题“政府与个人关系”。   从我国目前对NGO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看,法律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现实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社会”的定义尚不明确。根据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当代的“社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社会作为独立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组织体,强调其社会制度建设、社会管理;另一种是将社会与国家、市场相对立的,强调社会建设重在建设与维持社会的主体性。我赞同后者的观点。但理论界目前并未对此达成统一认识,因此“社会法律的建构存在一定困难。

 

   如学者所言,法律源于现实,法律问题总是源于现实的问题。我认为,随着我国NGO的不断发展完善,相关法律的出台不但有利于保护其自主性,更有利于保护其发展的持续性。我希望,现在在国外同行眼中的中国的“GONGO”能早日成为“NGO GO”。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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