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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邻社与万科知识产权之争

       作为公益行业的第一起正式诉诸法律的知识产权纠纷,上海浦东新区禾邻社区艺术促进社(以下简称禾邻社)与万科公益基金会知识产权之争一开始便受到极大关注,在事件进展的每个节点都获得了大量的媒体关注和行业热议,事件历时一年多,到今天仍未画上句号。

 

       事件回溯

 

       2013年4月3日,那时微信尚未成大气候,微博还很热,禾邻社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则长微博《万科公益基金会违约草根公益组织禾邻社公开事情经过》,将之前与万科长达近一年的合作与不快一一道来。这则微博的发出迅速成为公益圈里的热点事件,活跃的公益界大V小V们纷纷转发、评论,也引来众多有类似遭遇从业者的吐槽,以及大量的媒体关注。舆论压倒性地倾向于禾邻社,有人甚至称之为“弱势草根叫板强势资方”。

 

       2013年4月5日,万科公益基金会通过微博发布致歉函,对此事进行道歉。尽管如后文所述,他们对为何道歉另有解释,但如此迅速的回应在当时获得了很多网友的赞赏,有网友评论“有错则道歉,这体现的是一家公益机构的态度。对自己负责、对合作伙伴负责、对所从事的事业负责、对整个公益环境负责。”

 

       对于事态发展,当时很多网友也持乐观态度,毕竟不论是资方还是草根机构,都是公益生态链不可缺少的一环,大家都希望能通过这个事件对行业产生建设性作用。网友@天天天乐bj留言:“万科基金会能走出这一步真是值得鼓励。希望禾邻社能够争取到自己的权益!”网友@花甲小猪则评论道:“如何‘将坏事变好事’,促进企业基金会更好成长,(这)或许是个契机。”

 

       但因对内容有分歧,禾邻社拒绝接受道歉,禾邻社执行长田晓耕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指出:“致歉函中有意识地简化‘全民植物地图’的作用,含糊禾邻社与基金会合作的‘全民植物地图’的项目目的,同时强调公开资源‘绿地图’的作用,无疑想弱化基金会的侵权行为。再次,根据禾邻社所收集的证据判断,致歉函中所指‘基金会向各地万科公司推荐植物地图活动’并不恰当,万科公益基金会极大地弱化了甚至说是不愿意承认违约侵权行为。在证据中,万科公益基金会万科集团、万科地产这三个不同所指的主体又频繁纠葛在一起。最后,万科公益基金会没有承认在2013年禾邻社与其沟通中的故意欺瞒行为,并对禾邻社因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而对于万科来说,他们对致歉的出发点就和禾邻社的理解有所不同。万科基金会的吴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初)致歉并不是基于我们认为自己侵权了而表示歉意,而是在万科的观念中如果合作伙伴不满意,则我们自身一定有做得不对的地方,所以表达歉意。但我们并未想到这样诚意的歉意反而被对方拿来当做索赔70万的证据。”至于为何双方合作进入僵局,万科方则指出,“禾邻社此前一直希望扩大试点的社区范围,因此基金会帮其推荐,当告知禾邻社已将其推荐给万科社区时,田晓耕回复我邮件明确表示‘非常兴奋’。后因为跨地区操作无法实现,与社区洽谈业务失败后,禾邻社转变口径,要告万科侵权。这封邮件亦是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在道歉函引发的网友评论中,也有网友评价此道歉函“貌似诚恳,细看之下,关于停止各地万科分部使用禾邻社植物地图的处理意见,以及现阶段已经造成的后果的赔偿,都没有提及。”

 

       经私下沟通、调解无效后,禾邻社决定诉诸法律。2013年5月,禾邻社在上海首次起诉,后该案转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开庭,经历漫长的等待后,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的一审判决终于在2014年6月22日作出,判决结果支持了禾邻社的大部分主张,而万科方不服提起上诉,9月22日二审开庭,判决延期公布……

 

       诉讼的争议点

        

       此次诉讼的重要争议点之一是对“全民植物地图”的知识产权属性的争议。

        

       对于禾邻社主张的“全民植物地图”的知识成果,万科认为其与美国一家公益组织推出的“绿地图”类似,禾邻社的“全民植物地图”并不具备独立的知识产权。禾邻社负责人田晓耕在接受采访时坚决否认了这种观点:“‘全民植物地图’不是‘绿地图’,从2010年开始我们多位艺术家投身在社区里开发针对社区艺术的活动,经过两年的摸索、积累,逐渐形成集植物记录、社区记录和植物拓印于一体的社区艺术活动集合,与美国的绿地图有本质区别。”田晓耕还提出,登录美国绿地图的网站,在“关于我们”的栏目里也明确写着:“绿地图系统支持各地的绿地图组织将我们开发的可调工具和通用图例,与当地的绘图领导力和当地的知识结合起来,共同绘制绿色生活方式、生态、社会、文化、资源的绿地图。”在他看来,这里提到的首先是“绿地图”开发的可调工具和通用图例都是明确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其次“绿地图”在具体操作上是向不同的使用者收费,并且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正是因为我们有此类活动的设计经验和项目执行的核心技术,所以万科基金会将我们的活动方案转发给万科各地的物业公司后,才会有物业公司执行不下去,向我们咨询该怎么做的情况发生。也正是这样,我们才知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权了。万科有意弱化‘全民植物地图’的知识产权属性,无疑想弱化基金会的侵权行为。”田晓耕说。

        

       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的认定:“本案系著作权纠纷。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协议组织开展植物地图活动后制作完成的活动总结,以及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对原告组织开展植物地图活动的过程及过程具体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记录了原告的工作方法以及工作成果,凝聚了原告的思想和智慧,具有独创性,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审判决没有接受被告万科的抗辩,完全支持了禾邻社的观点,即其享有该“全民植物地图”活动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

        

       诉讼的争议点之二是侵权行为的影响和范围,也是此番上诉的主要目的。侵权的影响和范围决定着侵权赔偿额度的高低,这是双方一直难以达成一致,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手段的重要原因。

        

       早在2013年4月,禾邻社通过微博捅开整个事件后,万科公益基金会一方面迅速以微博道歉函进行道歉,紧接着秘书长沈彬也以个人名义登门道歉,但均未能提及赔偿。禾邻社认为这样的道歉没有诚意,于是明确提出了赔偿要求,在赔偿要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万科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2013年4月16日,禾邻社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万科公益基金会提供70万元支持项目完成”的和解方案。而4月18日,禾邻社负责人卢璐则发电子邮件给沈彬,称“我们不再要求万科基金会以支持植物地图升级为开放资源来弥补过失,而是直接根据损失提出赔偿”。禾邻社索赔的总额为15万元。

        

       2013年5月20日,禾邻社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科公益基金会赔偿“‘违约导致的损失’104373元,律师费公证费15500元”。7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举行庭前调解,万科基金会拒绝了禾邻社提出的要求。

        

       因为双方对侵权事实认识不一,对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也难以达成一致,万科认为禾邻社“天价索赔”以及多次变动索赔金额,证明他们不是做公益推广,而是以此为赚钱手段。此后虽经多次私下协商、法院庭前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

 

       事件引发的思考之一:非公募基金会的独立性

        

       在禾邻社与万科知识产权争议的事件中,企业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独立性一直是各方关注和批评的焦点之一。

        

       万科公益基金会作为一家注册金额高达1亿元的非公募基金会,麾下其实并无一名全职员工,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在万科公司领薪的全职员工以“志愿者”的身份来参与基金会工作,从秘书长到工作人员无一例外。虽然,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下,“管理费用不超过10%”的魔咒的确让众多基金会陷入招募优秀人才而不得的困境,但是,“在10%内至少能招募一两个全职员工吧!”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律师认为,“企业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应该有自己的愿景和使命,而不是企业的CSR部门,不能混同、依附于企业的愿景和使命,为企业做CSR工作甚至市场推广。基金会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不独立,必然导致基金会的不独立。如果只是把企业基金会当成企业的一部分,基金会与企业CSR部门混淆不清,那么基金会的目标就会过于商业化。”不具备独立性,的确是现阶段多数中国企业基金会的问题。

        

       公益行业“大咖”朱健刚在事件发生之初,也通过微博评论“在现行基金会条例约束下,企业基金会人员工资还得依赖企业发,两者难分,但早晚得分。而且这不是企业基金会侵犯公益组织知识产权的理由。万科企业还不错,但企业公民这面,可惜了王石那么超前的理念。”

        

       万科公益基金会则为上述评价叫屈,表示“除了由不领薪水的员工兼职以外,万科公益基金会完全是独立操作,项目运作流程、财务流程全部是独立的一套审批系统。”

        

       诚然如网友@董剑_FGYLC所言,“福特基金会不仅和福特公司相独立,而且在(福特公司的)评奖过程中同样请第三方机构评估,保证项目的客观性。”网友@朱浠汐也表示,“基金会应是独立的,比如英特尔全球基金会要求从基金会花出去的钱不能直接带动产品销售,须与业务无关。但是CSR可以从公司整体考量,与业务相关。混在一起肯定出事!”

        

       很多成熟的国际企业和其成立的基金会相互独立,在各自的使命愿景的驱使下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工作。也许中国企业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才刚起步,很多愿景与目标还并不清晰,企业主的意愿不仅催生了企业基金会,也仍然强烈左右着企业基金会的运作,一切尚在探索和形成中,这也是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处于初级阶段的表现之一,很难苛求他们在一开始就能像国际成熟的企业与企业基金会那样运作。但是,“早晚得分”,独立性将是企业基金会的未来发展必然面临的成长课题。在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律师看来,正是因为这种非独立性使得万科公益基金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将他们与禾邻社合作往来的文件——“‘植物地图’项目总结”以邮件方式发给了其他第三方——万科公司旗下的各地物业公司,而不觉得有什么不妥。而这点却正是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重要依据。

 

       事件引发的思考之二:草根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

        

       “禾邻社诉万科侵权案”被称为公益行业第一起知识产权保护案,其实类似的纠纷在行业中并不罕见,因为考虑诉讼投入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打官司的难度,一般机构都以忍了算了的心态来处理,有的实在难忍,最多也不过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吐槽泄愤。

        

       因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难以获得侵权认定、侵权取证是被侵权方在此类官司中难以成功的重要原因。常见的“吐槽”例子如,某基金会或大型GONGO以招标或寻求合作伙伴为名,向公益机构征集项目策划书,而当公益机构递上项目策划书之后,就没了消息,再过一段时间则发现这家基金会或GONGO自己选择其中的项目方案开始执行。陆璇介绍,这种情况看起来是公益机构的项目策划书被剽窃,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但实际操作中却很难以知识产权侵权提起诉讼。因为“如果他进行了复制,然后转发给其他人,那就是有问题的,而如果他没有进行‘复制’或‘发表’,只是按照方案去执行,可能就没有侵犯你的知识产权。因为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而这次万科基金会将禾邻社的‘项目总结’转发给第三方的各地万科公司,构成了明显的侵权行为。”

        

       不过,如果并没有将相关策划文件复制转交他人或进行抄袭,只是自己看了,就很难界定有侵权。陆璇认为,因为策划方案中的想法、创意都可能会触发灵感、促使项目成型,法律不可能去保护这些想法、创意,不让大家去分享、学习和交流提高。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的是著作权,但即使是著作权,法律也同时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说只要使用就是侵权了。

        

       陆璇表示,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众日常概念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差距的,公益圈里常被说起的剽窃策划、方案这类大家认为理所当然是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其实很难以知识产权侵权来立案,通常需要换个角度来进行维权。“当然这个行为本身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几个投标方(参赛方、申请方)可以单独或联合以主办方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起诉,这是一个赔偿责任,并不是合同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我们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可以通过这个角度去告他。”陆璇建议。

        

       那么在日常工作中,社会组织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陆璇介绍,一般分为事后维权和事前维权。事后维权需要以长期、积极的态度来面对。首先需要机构自己掂量成本,是否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当然比较弱小的机构可以寻求类似复恩这样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建议和支持。另外,替代性的解决方法比如协商、调解是很好的选择,不通过诉讼仲裁会比较节省成本,对双方经济上、合作关系上的损害都最小。

        

       陆璇并不鼓励一定要诉讼,但是强调公益组织一定要维权,比如说发公函给侵权方,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要马上去警告对方,希望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比如看到超市一个物品使用了你们已发表的照片和图片,可以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直接告诉他们不能用。涉嫌侵权的机构收到通知可能就会因为心虚、害怕被追诉而停止侵害行为。所以维权的方法并不是一个一个地去仲裁诉讼,这种自力救济就是很好的、低成本解决问题的方法。”

        

       陆璇分析:“就禾邻社和万科这个案例来看,双方投入的成本都很大,但现在一审法院实际判赔的经济赔偿仅为一万元,是很少的。这也跟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低有关,我国的民事赔偿原则一般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维权诉讼最后的赔偿额一般都不会很高。”因此无论从成本还是效果来看,他都强调公益组织应重视事前权益保护。

        

       为此,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制作了详细的《中国社会组织法律实务指南》,在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明确了公益组织进行事前权益保护的途径(其官网上公布的法律知识答问详见本文附录)。禾邻社起诉万科案是公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虽然至本文写就时,二审尚未宣判,但事件引起的讨论与沟通,已经成为公益行业完善进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后记

        

       2014年9月22日,借由深圳慈展会之便,编者有机会旁听了禾邻社和万科公益基金会知识产权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庭审,庭上主要的辩论点集中在:1、双方是否曾对继续合作并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植物地图”项目达成协议;2、基金会“转发项目总结”行为是否算“公开发表”;3、“转发”行为是否造成损失。

        

       双方代理律师就这三个主要辩论点进行了持续两个小时的举证与辩论,最终仍未达成调解,庭审以“万科拒绝接受调解”终止,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可能于未来一两个月内公布。我们会持续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

 

       附录

 

       社会组织如何维护其知识产权?

 

       近年来,我们发现社会组织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越来越明显,比较突出的有:社会组织的名称(字号)、标志和标识设计、各种文案作品受到侵犯。对此,我们主张社会组织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动地捍卫其知识产权。

 

       同时,我们也建议社会组织要做好事先维权,具体做法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名称(字号)、标志和标识设计,和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认真管理已注册的商标,必要时可进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扩大保护类别。

2. 社会组织在可行的范围内,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 如果社会组织有任何发明创造、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发明,也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

4. 对某些不适合用著作权或专利保护的、具有较高价值的项目资料或项目信息,社会组织还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内部建立一定的保密制度并予以执行;对外推进项目的过程中,通过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防止有价值的项目创意和计划书被他人剽窃。

5. 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社会组织都有了自己的域名,为防止某些借社会组织、公益活动等名义敛财、欺诈等情况发生,维护自身权益,社会组织应该注意保护自身域名,防止域名被盗用,造成不良影响。

 

       社会组织如何利用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来服务其公益目的?

 

       合理使用是指,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注意,合理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否则即使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以下几种是社会组织比较容易利用的: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6、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我们建议采用双免费的形式——既不向观演的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资料来源: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www.forngo.org/?ca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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